Re: [LIVE] 邱顯智曾威凱律師「執法與違法之間」直播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尚市長)時間11年前 (2014/08/15 08:42), 11年前編輯推噓38(39124)
留言64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 引述《zoobox (zoobox)》之銘言: : 當國家欺負人民的時候, : 當人民面對國家的力量的時候, : 司法權如何制衡可能失控的行政權, : 丟鞋案、324等等許多案子, : 來來來, : 來聽邱顯智和曾威凱律師的分享, 因為我現在沒辦法聽直播,所以我想請教一個上次曾經問過的問題: 陳為廷覺得劉政鴻是個惡棍(事實上我也是這麼認為),所以丟他鞋子沒問題, 那"假設"(只是舉例喔)尚市長覺得顧立雄是個"跟劉政鴻一樣的惡棍" (我確實也是這麼認為的), 所以市長準備了一打大賣場買的藍白拖,看到顧立雄來就朝他猛丟, 這樣的話,台權會是覺得市長該被抓起來呢? 還是該像陳為廷一樣, 保障我丟顧立雄的"人民心聲"呢? 因為我一直不太明白他們的想法,所以在此再次提出這個問題。 p.s.: 我的假設已經比陳為廷更客氣了耶,陳為廷是用破鞋來丟, 我只打算用乾淨的拖鞋來丟,很文明唷。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08:42:59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08:43:19

08/15 08:43, , 1F
你的問題牽涉到絕對價值 與相對價值的探討
08/15 08:43, 1F
沒錯,我就是在質疑他們是不是有兩套標準。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08:43:57

08/15 08:43, , 2F
我覺得這種問題應該分成感性與理性來探討
08/15 08:43, 2F

08/15 08:44, , 3F
就像張志軍事件 對張志軍潑漆 在感性上我支持
08/15 08:44, 3F

08/15 08:45, , 4F
但理性上 法律上載明對人身自由侵害就是該接受處罰
08/15 08:45, 4F

08/15 08:45, , 5F
不能同意樓上更多 XD
08/15 08:45, 5F
問題是台權會表示,"丟劉政鴻鞋是受兩公約保障": http://www.tahr.org.tw/node/1450 所以我才要問他們說,那丟顧立雄,是不是"也要受兩公約保障"?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08:47:09

08/15 08:46, , 6F
就如同318太陽花運動一般,或許可以主張具有正當性
08/15 08:46, 6F

08/15 08:46, , 7F
所以潑完漆後該關的還是要關 但是這時候進去關的
08/15 08:46, 7F

08/15 08:46, , 8F
或抵抗權。 但不可否認仍應該受到有無違反刑責的檢
08/15 08:46, 8F

08/15 08:46, , 9F
這位 就會被人民視為一個烈士與英雄
08/15 08:46, 9F

08/15 08:47, , 10F
但是 如果因為這個潑漆的行為受到多數人感性上的
08/15 08:47, 10F

08/15 08:47, , 11F
驗,甚至在運動的每個動作都應該做好負擔刑責的準備
08/15 08:47, 11F

08/15 08:47, , 12F
認同 因此意欲免除理性上法律的責任 這時就會有
08/15 08:47, 12F

08/15 08:48, , 13F
動私刑的問題 這個問題討論下去應該很複雜
08/15 08:48, 13F
所以我才說台權會這個"丟鞋無罪"、"丟鞋應受兩公約保障"的說法, 本身就是很有問題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08:48:43

08/15 08:48, , 14F
某種狀況下 出於感性的行動可以符合"阻卻違法"的
08/15 08:48, 14F

08/15 08:48, , 15F
即使感性上極端的認同,在評斷刑責的時候終就應該回
08/15 08:48, 15F

08/15 08:49, , 16F
歸理性,若是沒有足夠的事由證明他的正當性就該負責
08/15 08:49, 16F

08/15 08:49, , 17F
條件 例如出於感情 你抵抗敵人對以的傷害而採取的
08/15 08:49, 17F

08/15 08:49, , 18F
否則司法的體系將會溣入因人設事的惡區
08/15 08:49, 18F
那,兩位覺得上面連結中,台權會這樣的說法是否合理呢? 我是無法認同,所以才舉出"丟顧立雄"的反論來質疑他們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08:50:26

08/15 08:50, , 19F
防衛行動 因此傷害到到對方 可以視為正當防衛
08/15 08:50, 19F

08/15 08:50, , 20F
但某些狀況下 又會被視為防衛過當 這中間的差別
08/15 08:50, 20F

08/15 08:50, , 21F
與判斷的標準就有很多的思考
08/15 08:50, 21F

08/15 08:52, , 22F
我認同的是 法院的判決
08/15 08:52, 22F
我也同意,但邱顯智這票人不同意啊...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08:53:27

08/15 08:53, , 23F
如果以台權會的角度來看,基礎不一樣無法討論
08/15 08:53, 23F

08/15 08:53, , 24F
一個事件有它的前因後果與脈絡 法官如果要論斷
08/15 08:53, 24F

08/15 08:53, , 25F
應該是思考他是在什麼狀況下 做出這樣的動作?
08/15 08:53, 25F

08/15 08:53, , 26F
畢竟劉是官顧是民,可受公評的程度不一
08/15 08:53, 26F

08/15 08:54, , 27F
在這個狀況(前提)存在下 是否能因此推論符合
08/15 08:54, 27F

08/15 08:54, , 28F
阻卻違法的理由 所以如果考量事件的前提條件:
08/15 08:54, 28F

08/15 08:55, , 29F
丟的是誰?背景為何?為什麼而丟?就會讓看起來相同
08/15 08:55, 29F

08/15 08:55, , 30F
的兩個事件(丟劉政鴻與丟顧立雄) "可能"有不同的
08/15 08:55, 30F

08/15 08:56, , 31F
判決結果 所以這是除了看台權會的主張外 還要看
08/15 08:56, 31F

08/15 08:56, , 32F
法官判決書怎麼寫
08/15 08:56, 32F

08/15 08:57, , 33F
邱顯智這樣的主張 是不是"絕對"正確或錯誤 我不
08/15 08:57, 33F

08/15 08:58, , 34F
進行判斷 但我要說這世界不是非黑即白 無法滿足
08/15 08:58, 34F

08/15 08:58, , 35F
"100%正確" 標準的命題 並非因此就是 100%不正確
08/15 08:58, 35F
其實我的想法是,如果"以正義之名"做事就是合理的, 那麼我們會回到十字軍和宗教法庭的時代; 台權會這些人的做法,其實也就只是變相的十字軍而已。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08:59:57

08/15 08:59, , 36F
通常都是相對的正確 50%、60%正確之類的 所以法官
08/15 08:59, 36F

08/15 08:59, , 37F
就會對他的要求打折扣 比如律師主張100%無罪
08/15 08:59, 37F

08/15 09:00, , 38F
但法官認為 50%無罪 因此輕判其他有罪的部分之類
08/15 09:00, 38F

08/15 09:00, , 39F
我覺得主張100%正確 可以視為是一種行銷技巧
08/15 09:00, 39F

08/15 09:01, , 40F
藉由這樣的主張(絕對正確) 吸引注意營造話題
08/15 09:01, 40F

08/15 09:01, , 41F
以及凸顯議題的內容 就像買賣要殺價一樣 價格
08/15 09:01, 41F

08/15 09:02, , 42F
一開始要開極端一點 再慢慢討價還價
08/15 09:02, 42F

08/15 09:51, , 43F
我好奇把劉政鴻和顧立雄擺在一起的原因?
08/15 09:51, 43F

08/15 10:06, , 44F
你有權做,當然也會被告。 輿論和道德是另一回事
08/15 10:06, 44F

08/15 10:07, , 45F
而不是拿正義之名去違背法律。
08/15 10:07, 45F
我當然知道很可能會被告,我只是想問,台權會的人會不會像捍衛陳為廷一樣, 捍衛我個人"表達意見的權利"呢? 不過,話說回來,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罪, 所以如果顧立雄告丟他的人公然侮辱,這不就是自打嘴巴了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11:53:23

08/15 12:13, , 46F
跟對象無關,是公權力
08/15 12:13, 46F

08/15 12:22, , 47F
向顧立雄丟鞋是一種政治抗爭嗎?還是你平常都向不同
08/15 12:22, 47F

08/15 12:22, , 48F
意見的人丟鞋子?
08/15 12:22, 48F

08/15 13:03, , 49F
不好意思,你上面回的那一段自打嘴巴是不存在的
08/15 13:03, 49F

08/15 13:09, , 50F
引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事情 有點
08/15 13:09, 50F
我知道,我只是舉例說,就算我真的丟顧立雄,他們也不能告我, 否則就是自打嘴巴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244), 08/15/2014 13:17:06

08/15 14:08, , 51F
我覺得你要比較的話拿劉政鴻跟賴清德會比較相近
08/15 14:08, 51F

08/15 14:09, , 52F
對個人丟鞋跟對政務官丟鞋的言論容許程度似乎不太一
08/15 14:09, 52F

08/15 14:10, , 53F
樣,因為丟鞋本身你可以解釋為誹謗性言論,也可以解
08/15 14:10, 53F

08/15 14:11, , 54F
為政治性言論,而這個就要牽涉到丟鞋行動本身所牽涉
08/15 14:11, 54F

08/15 14:12, , 55F
的內涵,對我來說,如果對同一個丟鞋行動會針對不同
08/15 14:12, 55F

08/15 14:13, , 56F
政治人物而有相異,那才有對持此雙重標準者撻伐的必
08/15 14:13, 56F

08/15 14:14, , 57F
要,而您文中所指涉的台權會是否有這種狀況呢?
08/15 14:14, 57F

08/15 15:21, , 58F
我滿佩服推文的大家
08/15 15:21, 58F

08/16 21:37, , 59F
丟一隻跟丟一打就有差了
08/16 21:37, 59F

08/16 21:38, , 60F
丟公權力者與丟私人也有差(言論自由的層面)
08/16 21:38, 60F

08/16 21:39, , 61F
問這種問題之前先對言論自由跟象徵性言論做點功課吧
08/16 21:39, 61F

08/17 12:03, , 62F
先不論一隻跟一打的差別,你覺得你的主張能說服人?
08/17 12:03, 62F

08/12 03:30, , 63F
不好意思,你上面回的那 https://noxiv.com
08/12 03:30, 63F

09/13 18:54, , 64F
防衛行動 因此傷害到 https://daxiv.com
09/13 18:54, 64F
文章代碼(AID): #1JxLTWi7 (PublicIssu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JxLTWi7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