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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
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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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說這件事有那麼急嗎?
我想說的是,如果當時看到影片還有演員現身說法自己「回到正軌」的學生中,
剛好有正在為自己的性取向苦惱的孩子,對他來說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我更在意的是哪個單位邀請宗教團體進入校園做這種偏差的宣導?
這不是明明白白的性霸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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