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新南群島訴訟案
http://www.zenbowlawfirm.com/news.html
在網路上看到這個訴訟案,
擷取他網頁內容,
本案對台灣人民的意義,除了所涉及關於自然資源及衍伸財富的利益之外,
最主要的在於使台灣地位正常化。
依據聯合國數次決議所宣示:被佔領方的當地人民對自然資源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所以如果原告作為本土台灣人能夠據此主張在被侵權區的權利,
那將証實台灣仍是佔領地反之亦然。所以本案的進行,
實際上是本土台灣人民以正當司法程序要求美國釐清確認雙方在戰爭法下
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以促使台灣地位正常化。
為什麼向美國提出訴訟?
因為本案為侵權案件,被告Harvest Nature Resources公司間接暨受克雷斯通公司
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之「萬安北-21」合約,
持續更新該約並每年公告並維持開採計畫至今。
其開採主張及繼受之克雷斯通公司於該區實地探勘所得資料及用該資料製成之開採計畫,
侵犯了本土台灣人民對於台灣附屬島嶼新南群島之西鳥島(即南威島)經濟海域的自然資源
所應享有的權利。而被告Harvest Nature Resources公司的營業所在地位於美國德州,
故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得由美國聯邦法院行使司法管轄。
按照這案件看來,假如他是真的,意思是台灣也是有天然資源?
只是不能開採?因為主權關係?
原po對法律沒很瞭解,所以他的法律那些層面真的不是很懂,
感覺此舉是逼美國表態?臺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
大家覺得呢=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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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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