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李茂生老師臉書
匆匆寫的簡單不專業範本,老闆(律師)就在旁邊,
上班中不好找新聞和資料,時間地點被告行為等請自行填寫
黃字部分請自行刪除,還有其他疑問可參考我下方引用的高等法院93年度判決
裡面寫得很清楚
有錯字之類的請再推文告知
-----以下開始------
刑事告發狀
案號及股別:(空白)
告發人: 王小雪 住 PTT新竹板
被 告: XXXXXX (不詳即寫不詳) 住 (不知即寫懇請 鈞署依法調查之)
為被告涉嫌妨害秩序等,為告發事:
一、被告XXX(不知道是誰就寫不詳,多人就請自行並列)
民國(下同)XX年OO月**日時,於___(地點)為______(行為)之事 (告證1) 。
↑請自行詳述時間地點及經過
二、按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
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另外,依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決之內容節錄:
(下方節錄內容可自行選擇重點加粗體或底線)
「況按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所謂煽惑,乃以文字、
圖畫、演說或他法,使不特定人從行為人之企圖而為之,一有煽惑行
為即行成立,至不特定人是否因此接受煽惑,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犯
該罪之意思,只須有此煽惑犯罪之行為,罪名即已成立。本件被告既
有煽惑之行為,至被告有無實際刺殺陳水扁之意或行動,及被告縱事
後在93年5月1日、5月2日收回前開言論及演說,均在所不問。是被告
辯稱伊是定位思想刺殺陳水扁,主要在宣傳政治訴求云云,難以採信。
據可認定被告甲○○顯然係以文字、演說等方式公然煽惑他人犯殺人罪甚明。」
是故,就上開判決可知,被告之言論/行為,於其有煽惑行為時即已成立,
至於不特定人是否因此接受煽惑,在所不問。準此,本件被告之行為,
顯已構成刑法第153條第1 / 2款
(請自行擇一,煽惑他人犯罪者者選第1款,煽惑他人違背法令選第2款),
以文字/圖畫/演說/他法(請四擇一),而成立本條罪責。
三、又,按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
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十年。
本案犯罪行為發生於XX年OO月**日,至今未滿十年,追訴時效自仍未完成。
四、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
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因刑法第153條煽惑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發人自得依法告發之。
五、綜上所陳,被告XXX之行為顯已構成刑法第153條第1 / 2款煽惑犯罪/違背法令之罪,
懇請 鈞署依法調查之,以維護國家尊嚴、社會安定,如蒙所准,德澤無限。
謹 狀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及證物
附件: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決乙份。
告證1:XX年OO月**日之影片/照片/新聞等 乙份。
告證2:如果有的話請再自行添加。
┌─┐
告發人 王小雪│雪│
└─┘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 日
------結束------
下面開始放附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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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請自行輸入法院、案號查找)
--
又,上面那判決還貼心提醒大家,刑法305恐嚇危安也可以告啊,這也是非告訴乃論
--
再PS 請不要用粉紅可愛小信紙,或在信封裡放香豆豆
法院卷宗是A4大小,為避免造成檢察官困擾,請大家愛用A4紙
雖然你就算用衛生紙寫,檢察官也得受理
但我們是好公民,不要做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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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188.2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018631.A.992.html
※ 編輯: snowtoya (123.110.188.247), 05/02/2014 1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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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實務上(訴狀、判決書)常都這樣寫
不過既然您如此堅持,那我就改掉吧XD
本來懶得想修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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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引用判決書內文啊...
※ 編輯: snowtoya (123.110.188.247), 05/02/2014 16: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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