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李茂生老師臉書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小雪)時間10年前 (2014/05/02 16:17), 10年前編輯推噓8(807)
留言15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匆匆寫的簡單不專業範本,老闆(律師)就在旁邊, 上班中不好找新聞和資料,時間地點被告行為等請自行填寫 黃字部分請自行刪除,還有其他疑問可參考我下方引用的高等法院93年度判決 裡面寫得很清楚 有錯字之類的請再推文告知 -----以下開始------ 刑事告發狀 案號及股別:(空白) 告發人: 王小雪 住 PTT新竹板 被 告: XXXXXX (不詳即寫不詳)(不知即寫懇請 鈞署依法調查之) 為被告涉嫌妨害秩序等,為告發事: 一、被告XXX(不知道是誰就寫不詳,多人就請自行並列) 民國(下同)XX年OO月**日時,於___(地點)為______(行為)之事 (告證1) 。 ↑請自行詳述時間地點及經過 二、按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 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另外,依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決之內容節錄: (下方節錄內容可自行選擇重點加粗體或底線) 「況按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所謂煽惑,乃以文字、 圖畫、演說或他法,使不特定人從行為人之企圖而為之,一有煽惑行 為即行成立,至不特定人是否因此接受煽惑,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犯 該罪之意思,只須有此煽惑犯罪之行為,罪名即已成立。本件被告既 有煽惑之行為,至被告有無實際刺殺陳水扁之意或行動,及被告縱事 後在93年5月1日、5月2日收回前開言論及演說,均在所不問。是被告 辯稱伊是定位思想刺殺陳水扁,主要在宣傳政治訴求云云,難以採信。 據可認定被告甲○○顯然係以文字、演說等方式公然煽惑他人犯殺人罪甚明。」 是故,就上開判決可知,被告之言論/行為,於其有煽惑行為時即已成立, 至於不特定人是否因此接受煽惑,在所不問。準此,本件被告之行為, 顯已構成刑法第153條第1 / 2款 (請自行擇一,煽惑他人犯罪者者選第1款,煽惑他人違背法令選第2款), 以文字/圖畫/演說/他法(請四擇一),而成立本條罪責。 三、又,按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 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十年。 本案犯罪行為發生於XX年OO月**日,至今未滿十年,追訴時效自仍未完成。 四、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 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因刑法第153條煽惑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發人自得依法告發之。 五、綜上所陳,被告XXX之行為顯已構成刑法第153條第1 / 2款煽惑犯罪/違背法令之罪, 懇請 鈞署依法調查之,以維護國家尊嚴、社會安定,如蒙所准,德澤無限。 謹 狀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及證物 附件: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決乙份。 告證1:XX年OO月**日之影片/照片/新聞等 乙份。 告證2:如果有的話請再自行添加。 ┌─┐ 告發人 王小雪│雪│ └─┘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 日 ------結束------ 下面開始放附件證物 -- 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請自行輸入法院、案號查找) -- 又,上面那判決還貼心提醒大家,刑法305恐嚇危安也可以告啊,這也是非告訴乃論 -- 再PS 請不要用粉紅可愛小信紙,或在信封裡放香豆豆 法院卷宗是A4大小,為避免造成檢察官困擾,請大家愛用A4紙 雖然你就算用衛生紙寫,檢察官也得受理 但我們是好公民,不要做這種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188.2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018631.A.992.html ※ 編輯: snowtoya (123.110.188.247), 05/02/2014 16:20:22

05/02 16:26, , 1F
提醒一下是追訴時效,不是罹於時效喔~
05/02 16:26, 1F
其實現在實務上(訴狀、判決書)常都這樣寫 不過既然您如此堅持,那我就改掉吧XD 本來懶得想修辭的

05/02 16:27, , 2F
太有意思了,大夥總檢討囉~!
05/02 16:27, 2F

05/02 16:29, , 3F
然後 你少加"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很重要嗎?)
05/02 16:29, 3F

05/02 16:30, , 4F
S大心來的 為維護國家安定社會秩序 不遺餘力 大推
05/02 16:30, 4F

05/02 16:32, , 5F
這裡寫的未罹於時效就是未罹於追訴時效啊..
05/02 16:32, 5F

05/02 16:32, , 6F
我們一般很少加台灣(加不加都可)
05/02 16:32, 6F

05/02 16:32, , 7F
讚!長知識
05/02 16:32, 7F

05/02 16:45, , 8F
中間一大段怎麼看起來很像判決書
05/02 16:45, 8F
就是引用判決書內文啊... ※ 編輯: snowtoya (123.110.188.247), 05/02/2014 16:49:44

05/02 16:46, , 9F
就是引判決書的內容去佐證犯罪事實~
05/02 16:46, 9F

05/02 16:54, , 10F
看到香香豆讓我突然笑了:)
05/02 16:54, 10F

05/02 17:01, , 11F
啊不小心跳行了...
05/02 17:01, 11F

05/02 17:15, , 12F
所以動員 只要沒有 "煽動犯罪的意圖" 就OK?
05/02 17:15, 12F

05/02 17:17, , 13F
如果我揪團 繞 立院勁走5圈 強身健體 做吐納深呼吸 OK?
05/02 17:17, 13F

05/02 17:19, , 14F
理論上是OK呀,可是現在的政府...
05/02 17:19, 14F

05/02 17:31, , 15F
05/02 17:31, 15F
文章代碼(AID): #1JOrI7cI (PublicIssue)
文章代碼(AID): #1JOrI7cI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