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憲改] 憲政改革的方向與實踐的問題?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阿塔)時間11年前 (2014/04/27 15:44), 11年前編輯推噓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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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agnes (我想回地球)》之銘言: : 2. 學運領袖對解決憲法危機的主張是要召開"公民憲政會議", 我能理解透過全民 : 溝通討論,大家可以更深刻的體認現在的憲政危機, 認同憲法需要改革。 : 但是我不懂的是: : ** (首先一般民眾就不是甚麼法律專家了,用公民討論真的好嗎? : 雖然說我國立委也不是甚麼東西,囧 ) : **即便真的有討論出甚麼,寫了遞給立法委員,不就是也是一張立委可鳥可不鳥的 : "民眾請願書"? 我看不出"公民憲政會議"和實現憲法改革的關係,如果有誤會請指正 針對原PO的第二點我想說說我個人的看法: 既然是「公民憲政會議」就不該再將決議內容交由國會修正, 立法機構在這裡的責任應該只是執行者,也就是說立法院只能有權將 「公民憲政會議」的決議透過立法權賦予法定效力, 否則仍然不能跳出代議框架,「公民憲政會議」也是白開了。 在前述的前提下,延伸的問題則是,該由誰來參與「公民憲政會議」? 我想可以先制定一個特別法來規範,原則上是要能廣納各方代表。 首先人民的部份,近年公民社團組織蓬勃(就是俗稱的NGO), 就可由其推派代表參與憲政會議, 如果有人說那他們也可以三個人組成一個團體來推派代表, 這就是需要在社團代表性上加以規範限制, 例如:為已有登記之社團法人、服務一定族群之團體,且有N年以上之運作、…等。 當然僅有NGO的參與我想是不足的,我會希望屬於政府的公法人, 甚至財團的企業機構亦能有權派代表參與,但是一個團體應限定為一名代表。 再來憲政專業這部份,我認為可以在「公民憲政會議」加設一個法律諮詢的單位, 由數名律師組成,這單位應該無參與憲政會議討論的權力, 其任務為檢視會議決議有無窒礙難行的條款, 將窒礙原由與修訂建議交還憲政會議重新討論。 若憲政會議最後仍有一定比例的票數決定維持原議,則原議確定。 以上我相信不足之處還有太多,但是對於將修(制)憲再丟回給掌權者, 不論他是行政權還是立法權,我是認為萬萬不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96.1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584696.A.C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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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是開始第一步 台灣終於走到了討論自己國家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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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中間有取捨 公民憲政會議若要產生制度上的拘束力 不再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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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 其實相當於制憲會議 這時候需要更多人參與 並更全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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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花革命之後少數算是比較成功的突尼西亞有這樣的例子 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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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兩三年時間 這時候原有體制就是看守到新憲公投與首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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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難度高 成本高 當然成果也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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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服貿的公民憲政會議 最大難題就是如何先獲得政治承諾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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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政治勢力保證依照公民憲政會議討論出的大方針推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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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價是需要現有政府與國會協力 成果較少 但難度成本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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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時又連結回公投問題 照說在定期選舉之外要獲得全體公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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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議題而非人選表達意見 應該可以透過公投 公民憲政會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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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公民吸收資訊 交換想法跟辯論的場合 根本是體制內只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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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的拘束力 跟打去call in差不多 不是什麼洪水猛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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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文提到的方式 其實有一個"古老"的例子 即國民黨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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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國民黨連結社會(所謂"組織動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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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工商社會團體 他們仿照法西斯的模式希望把所有社會意見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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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模式可能已經不太適用 原因是現再資訊工具實在太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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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稱職 只是為選舉跟人脈取得的這種團體代表太多了 以前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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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曾就兼過很多理事長 或許議題型意見整合會比靠既有團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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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有看過一個概念,正確名稱我記不起來,應該勉強可以稱之為公民 參政之類的訴求,這個訴求的大意是,將國會議員的產生改以推派代表為 之,也就是我本文所說的方式,由公民團體推派代表成為國會議員,如此 才能真正代表各階層人民的心聲,且因為是由團體所推派,其問政過程中 也較不會背離其所託之民眾的本意。 我不否認我個人偏向制憲,但是考量與中國之間的違和,若以安全故,全 面制憲導致的危機太大,所以我願意接受修正大部份憲法條文為前提的修憲。 再則,一個國家需考量的層面太多,若單只有一般人民的聲音,恐怕經濟 、國防等各方面會難以周全,所以我才希望再加入產業代表甚至是各級政 府代表。當然這樣下來,會因為代表人數過多,各方意見夾雜而使時程拖 得很長,但前幾次的修憲真的讓我覺得過於草率,而且也集中在少數人的 權力分配,結果就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人民越來越忙,我真的不希望我 們又再一次做白工。 ※ 編輯: bigTAR (114.41.204.203), 04/27/2014 18: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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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在想這個議題時,我也會擔憂政黨、財團的力量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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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憲政會議,所以雖然我是同意這些團體應有代表,但是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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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門檻,或者在派任代表的時候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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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不得高於公民團體代表數的五分之一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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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NBLuoc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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