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憲改] 憲政改革的方向與實踐的問題?
※ 引述《loveagnes (我想回地球)》之銘言:
: 2. 學運領袖對解決憲法危機的主張是要召開"公民憲政會議", 我能理解透過全民
: 溝通討論,大家可以更深刻的體認現在的憲政危機, 認同憲法需要改革。
: 但是我不懂的是:
: ** (首先一般民眾就不是甚麼法律專家了,用公民討論真的好嗎?
: 雖然說我國立委也不是甚麼東西,囧 )
: **即便真的有討論出甚麼,寫了遞給立法委員,不就是也是一張立委可鳥可不鳥的
: "民眾請願書"? 我看不出"公民憲政會議"和實現憲法改革的關係,如果有誤會請指正
針對原PO的第二點我想說說我個人的看法:
既然是「公民憲政會議」就不該再將決議內容交由國會修正,
立法機構在這裡的責任應該只是執行者,也就是說立法院只能有權將
「公民憲政會議」的決議透過立法權賦予法定效力,
否則仍然不能跳出代議框架,「公民憲政會議」也是白開了。
在前述的前提下,延伸的問題則是,該由誰來參與「公民憲政會議」?
我想可以先制定一個特別法來規範,原則上是要能廣納各方代表。
首先人民的部份,近年公民社團組織蓬勃(就是俗稱的NGO),
就可由其推派代表參與憲政會議,
如果有人說那他們也可以三個人組成一個團體來推派代表,
這就是需要在社團代表性上加以規範限制,
例如:為已有登記之社團法人、服務一定族群之團體,且有N年以上之運作、…等。
當然僅有NGO的參與我想是不足的,我會希望屬於政府的公法人,
甚至財團的企業機構亦能有權派代表參與,但是一個團體應限定為一名代表。
再來憲政專業這部份,我認為可以在「公民憲政會議」加設一個法律諮詢的單位,
由數名律師組成,這單位應該無參與憲政會議討論的權力,
其任務為檢視會議決議有無窒礙難行的條款,
將窒礙原由與修訂建議交還憲政會議重新討論。
若憲政會議最後仍有一定比例的票數決定維持原議,則原議確定。
以上我相信不足之處還有太多,但是對於將修(制)憲再丟回給掌權者,
不論他是行政權還是立法權,我是認為萬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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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有看過一個概念,正確名稱我記不起來,應該勉強可以稱之為公民
參政之類的訴求,這個訴求的大意是,將國會議員的產生改以推派代表為
之,也就是我本文所說的方式,由公民團體推派代表成為國會議員,如此
才能真正代表各階層人民的心聲,且因為是由團體所推派,其問政過程中
也較不會背離其所託之民眾的本意。
我不否認我個人偏向制憲,但是考量與中國之間的違和,若以安全故,全
面制憲導致的危機太大,所以我願意接受修正大部份憲法條文為前提的修憲。
再則,一個國家需考量的層面太多,若單只有一般人民的聲音,恐怕經濟
、國防等各方面會難以周全,所以我才希望再加入產業代表甚至是各級政
府代表。當然這樣下來,會因為代表人數過多,各方意見夾雜而使時程拖
得很長,但前幾次的修憲真的讓我覺得過於草率,而且也集中在少數人的
權力分配,結果就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人民越來越忙,我真的不希望我
們又再一次做白工。
※ 編輯: bigTAR (114.41.204.203), 04/27/2014 18: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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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