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又開始焦慮的夜晚)時間11年前 (2014/04/25 18:02), 編輯推噓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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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網路謠言了 我非法律專業 但我從事創作工作 看到這個修法我怎麼覺得不是壞事? 許多創作者 假如你是受雇工作 非自由創作者 一定常碰到這樣的問題 比如說好萊塢電影公司 出資 請魏某拍了一部電影 電影著作財產權是誰的? 有人會覺得應該是魏某的嗎? 下面有提到「假如合約有明訂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魏某)創作人, 則就依照合約」 這麼簡單有什麼好暴動的? 可能大家中文不好,那我來幫大家翻譯一下 ※ 引述《reccaX (渺小的正義)》之銘言: : 我不確定這邊有多少的圖文創作者, : 不過這個修正草案對創作者非常不利。 : 公聽會在昨天開的。 : 第二節 著作人 簡單翻譯:受雇人(員工) 雇用人(老闆) 舊法如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15 原則上,「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翻譯:創作的員工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屬老闆。 (要戰的人先把著作財產權是什麼搞懂再來戰) : 第十一條  : 甲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魏某幫電影公司工作 拍了電影 著作人(導演)是魏某 著作權屬電影公司 :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但如果合約有規定老闆是著作人的話,依照合約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照前面規定,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屬於老闆 :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如果合約有說著作財產權規員工,照合約 : 乙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員工是幫老闆工作而創作,則員工是著作人 :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如果合約有寫老闆是著作人,按照合約 : 第十三條(修正條目) : 甲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員工是因為工作完成創作,則員工是著作人 :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但合約有寫老闆是創作人,按照合約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照前面,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老闆 :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但如果有另外訂合約註明,就按照合約 : 乙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員工是因為工作上完成之創作,以老闆為著作人 :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但若有合約明訂員工是著作人,就按照合約 : A是畫家,B是老闆。 :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兩者的契約內將著作財產權轉移給第三方C甚至D、E。 : 老闆簽約的時候可以將智慧財產權給予相關企業C,另作它用。 沒錯,假如著作財產權原本就是老闆的,他想怎麼賣就怎麼賣, 跟員工有什麼關係? 又跟上面的法案有什麼關係? 另外請問一下源波你知道「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是什麼你搞清楚了嗎? : === : 乙案部分,A畫好一張圖之後,交給B使用, :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闆是著作人。 : 只要契約沒特別註明屬於受雇者本人,那麼以後花錢就可以當畫家了(X) 原波你到底知不知道你波了什麼東西? 甲案和乙案的差別在於乙案刪掉了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一樣是: 「員工是因為工作上完成之創作,以老闆為著作人 但若有合約明訂員工是著作人,就按照合約」 不一樣的是: 「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老闆 但若合約有規定著作財產權為員工,就按照合約」 我不知道何約有寫清楚的話,是哪裡員工有受害了 不就是把創作者、雇主、出資者、智慧財產權歸屬 的權利義務規定更詳細嗎? 不是對大家都更有保障? : 個人見解,非法學專業人士,如有錯誤麻煩協助指正, 我也非法學專業,可能中文比你好一點,我都不太敢隨便批評法律問題了, 你呢? : 以免誤導他人,感謝。 那你知道你在誤導他人嗎? 造謠要負法律責任你知道嗎? : 經濟部的網站在這: :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05.106.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420166.A.FB2.html

04/25 18:06, , 1F
今天問了老師這問題,老師表示下周談,但先說了新法是造
04/25 18:06, 1F

04/25 18:07, , 2F
福商人,觀望中看下周老師的解釋
04/25 18:07, 2F

04/25 18:08, , 3F
我覺得看起來還是有點混亂 特別是一樣和不一樣那段...
04/25 18:08, 3F

04/25 18:12, , 4F
甲乙案是什麼東西啊QQ (翻草案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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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8:13, , 6F
要討論的人可以參考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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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8:16, , 7F
可以請問一下你從事什麼創作工作嗎??
04/25 18:16, 7F

04/25 18:17, , 8F
我們的基礎是伯恩公約 結果修法跑去抄美國版權法..顆顆
04/25 18:17, 8F

04/25 18:22, , 9F
04/25 18:22, 9F

04/25 18:24, , 10F
我做音樂
04/25 18:24, 10F

04/25 22:51, , 11F
你搞錯了。人格權和財產權是兩件事。我認同出資者和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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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22:51, , 12F
有財產權,但著作人/人格權應該屬於員工/受聘者
04/25 22:51, 12F

04/27 02:38, , 13F
我哪裡搞錯了 我本來就知道是不同東西
04/27 02:38,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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