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又有網路謠言了
我非法律專業 但我從事創作工作
看到這個修法我怎麼覺得不是壞事?
許多創作者 假如你是受雇工作 非自由創作者
一定常碰到這樣的問題
比如說好萊塢電影公司 出資 請魏某拍了一部電影
電影著作財產權是誰的?
有人會覺得應該是魏某的嗎?
下面有提到「假如合約有明訂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魏某)創作人,
則就依照合約」
這麼簡單有什麼好暴動的?
可能大家中文不好,那我來幫大家翻譯一下
※ 引述《reccaX (渺小的正義)》之銘言:
: 我不確定這邊有多少的圖文創作者,
: 不過這個修正草案對創作者非常不利。
: 公聽會在昨天開的。
: 第二節 著作人
簡單翻譯:受雇人(員工) 雇用人(老闆)
舊法如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15
原則上,「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翻譯:創作的員工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屬老闆。
(要戰的人先把著作財產權是什麼搞懂再來戰)
: 第十一條
: 甲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魏某幫電影公司工作 拍了電影 著作人(導演)是魏某 著作權屬電影公司
: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但如果合約有規定老闆是著作人的話,依照合約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照前面規定,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屬於老闆
: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如果合約有說著作財產權規員工,照合約
: 乙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員工是幫老闆工作而創作,則員工是著作人
: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如果合約有寫老闆是著作人,按照合約
: 第十三條(修正條目)
: 甲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員工是因為工作完成創作,則員工是著作人
: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但合約有寫老闆是創作人,按照合約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照前面,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老闆
: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但如果有另外訂合約註明,就按照合約
: 乙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員工是因為工作上完成之創作,以老闆為著作人
: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但若有合約明訂員工是著作人,就按照合約
: A是畫家,B是老闆。
: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兩者的契約內將著作財產權轉移給第三方C甚至D、E。
: 老闆簽約的時候可以將智慧財產權給予相關企業C,另作它用。
沒錯,假如著作財產權原本就是老闆的,他想怎麼賣就怎麼賣,
跟員工有什麼關係?
又跟上面的法案有什麼關係?
另外請問一下源波你知道「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是什麼你搞清楚了嗎?
: ===
: 乙案部分,A畫好一張圖之後,交給B使用,
: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闆是著作人。
: 只要契約沒特別註明屬於受雇者本人,那麼以後花錢就可以當畫家了(X)
原波你到底知不知道你波了什麼東西?
甲案和乙案的差別在於乙案刪掉了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一樣是:
「員工是因為工作上完成之創作,以老闆為著作人
但若有合約明訂員工是著作人,就按照合約」
不一樣的是:
「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老闆
但若合約有規定著作財產權為員工,就按照合約」
我不知道何約有寫清楚的話,是哪裡員工有受害了
不就是把創作者、雇主、出資者、智慧財產權歸屬
的權利義務規定更詳細嗎?
不是對大家都更有保障?
: 個人見解,非法學專業人士,如有錯誤麻煩協助指正,
我也非法學專業,可能中文比你好一點,我都不太敢隨便批評法律問題了,
你呢?
: 以免誤導他人,感謝。
那你知道你在誤導他人嗎?
造謠要負法律責任你知道嗎?
: 經濟部的網站在這:
: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05.106.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420166.A.FB2.html
→
04/25 18:06, , 1F
04/25 18:06, 1F
→
04/25 18:07, , 2F
04/25 18:07, 2F
推
04/25 18:08, , 3F
04/25 18:08, 3F
→
04/25 18:12, , 4F
04/25 18:12, 4F
推
04/25 18:13, , 5F
04/25 18:13, 5F
→
04/25 18:13, , 6F
04/25 18:13, 6F
推
04/25 18:16, , 7F
04/25 18:16, 7F
推
04/25 18:17, , 8F
04/25 18:17, 8F
推
04/25 18:22, , 9F
04/25 18:22, 9F
→
04/25 18:24, , 10F
04/25 18:24, 10F
→
04/25 22:51, , 11F
04/25 22:51, 11F
→
04/25 22:51, , 12F
04/25 22:51, 12F
→
04/27 02:38, , 13F
04/27 02:38, 1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5 篇):
文化
23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