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共同持分土地被整筆法拍
事實經過:
代PO
老家有一筆由三兄弟共同持有(約18坪、18坪、18坪)的,上面分別蓋了三間房子,其中一人(若
在世應該也已經8X歲)房產已過戶給三個小孩,其中一個在20、30年前購買預售屋,前後
繳了200多萬房貸,後來因無力負擔,因此房子被銀行法拍,他每次遇到事情都以為這樣
就沒事了,直到前2年陸續收到法院通知,才知道連老家共同持有的土地及房產也被拍賣
且被銀行委託的產權公司買走(產權占全部的1/6),然後還是不積極處理,一直放著。
而該事件共同持有土地的長輩們,近年陸續收到法院通知書,首先是優先承購法拍。後來
他們覺得是別人欠錢,不是他們欠錢所以與他們無關,而且表示很多看都看不懂。
直到警察找上門說欠債人侵占房產,且整筆土地都被賣掉了,他們才把法院最後一封通知
書拿出來看,也才發現所有人的土地被強制執行拍賣。而且反駁期限(是這個名詞嗎?)是
5天內,看到通知書時已經是第10天,已超過期限好幾天了!
其中一人才緊張的交由晚輩問法扶,法扶表示因為法院已經拍賣並強制執行,因此只能去
把每個人法拍分配的錢領出,10年到未領,這筆錢將是政府的。
問題:
1. 這筆帳被法拍主要是因為土地未分割且共同持分,但被賣掉土地的其他長輩每年都各
自繳各自的房屋稅、地價稅。請問共同持有土地的長輩,看到法拍通知信後,在第十天後
還有救嗎?還是只能接受住一輩子的土地被賣掉(老大8X歲還住在當地)
2. 債權方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強制執行變賣土地。雖然很明確對方就是要最大利益,但以
這事件來說,沒走法院,對方法官只依照對方要求決行。這樣強制執行法拍符合比例原則
嗎?若提行政訴願,改成強制分割的機率大嗎?
麻煩大家了,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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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54.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61532577.A.C98.html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00:57:42
※ mimichia:轉錄至看板 LAW 08/27 01:02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0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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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感謝cka、wumike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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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經過這件事覺得自己是法盲,因為聽到這個消息覺得很驚訝!
想詢問神通廣大的鄉民是否有解決方案。但看起來是沒有辦法了QQ
被拍賣的長輩年歲已高,1個80幾、1個70,
且都收到法院文字通知單,對他們而言應該只能看得懂上面的數字。
兩位都行動不方便,一個住在別的縣市,
直到欠債人遭警察上門說土地被買走了,他們才驚覺,
自己所持有的土地,在自己未欠錢的狀態下被買走了。
很難相信這是真實世界,這件事真的受教了。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09: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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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雖然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昨天花了很多瞭解來龍去脈,
忍不住替他們家族覺得可惜,會再轉告當事人,感謝分享。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10: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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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asmp、KKyosuke、emily20,
關於先命分割這部分我不清楚?
因為那些長輩們一問三不知,
其實我蠻難過我太晚知道,
我知道法院通知就一定有執行力,
而聽說事主生病行動不便,
家裡較年輕的都要工作,也撥不出時間了解,
長輩無力跑法院,也覺得自己沒欠錢,
更覺得共同持分對方無法動他們財產。
查了一下網路跟板友們分享,
看起來對方似乎是走變價分割?
變價分割細節似乎很多,我還沒有仔細看。
asmp的這個意見,正是我在思考的點,
我也有轉到Law版詢問,
搭配前面一些熱心的板友,
我理解應該是共同持分的人都被通知也都不作為,
那法院只能依照特定公司的意思去執行?
然後,我的觀念應該又會被罵法盲,
我知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其他持分者,並無相對繼承關係,
新聞常常播報殺人放火、作奸犯科都可以上訴,一直拖延。
但關於強制執行,
他們的土地卻因年紀及不懂法律,
甚至是社會弱勢而被法拍底定。
對他們來說可能要看到封條或警察來跟他們說才會有感?
能夠理解對方就是要趕快拿到錢,一切根源都出在欠債人身上,
但其他人的權利因為不懂的主張,
是否有其他法律能夠保護這些不懂法也沒有犯法的人?
法拍按照比例分給他們錢,
即使他們現在寧願保留土地也想要放棄那筆錢,卻也無力回天?
據他們的說法是爭取疑義的部分只有5天,
而我查了一下資料,有些法律追溯期有10天、20天甚至更久...
結果他們竟然拖到警察上門才發現也來不及了。
以他們的例子來看,看起來目前無法提出任何救濟,
畢竟目前法律是可以這樣執行。
我想我分享的案件應該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只希望能有人推動相關立法只能強制土地分割?
甚至是高齡者會有專人到府服務之類的?(但這根本不可能QQ)
不然真的就會被有心人士,持續用此方式合法變賣他人土地?
是否未來能再避免這樣的憾事發生,
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雖然這間事根本不關我的事,但總覺得很惋惜,
很抱歉,忍不住抱怨,
不好意思,也再次感謝上面熱心回覆並熱心解答的板友。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14: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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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KKyosuke、sonrisalsh分享,
雖然他們並不孤單,但好慘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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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銀行,欠債人的產權先被強制執行,共同持分的土地因未主張而被強制執行,
我今天在找有產權房子,之後是否也會被要求要支付租金,
甚至強制拆除?
但我只找到地上權相關之類的,感覺又不合用T^T
這個再請當事者去請教相關人員了,我只想的到這些(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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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mily20解惑。
我昨天晚上聽到時,真的也很傻眼。
為何原土地共同持分者對法院的通知非常草率...
只有在一開始看過,就覺得跟自己無關,
是別人欠債,因此後面的通知幾乎都未拆封未讀取(一方還丟垃圾桶)
他們都覺得自己年紀大行動不方便,並堅持自己沒欠錢,不想面對處理。
直到欠債人被警察找上門通知,才知道所有人的土地被賣掉了...
然後,經過他人轉述我才知道這件事,
才透過別人打電話跟遠方的他們,想瞭解發生的大概。
也才發現,他們的土地在未經他們同意之下(在法律上的未出庭主張想法跟意見)
能夠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且看起來似乎是很常發生的案例?
還有老人天真的說如果對方要把他趕出去,
祀奉的神主牌不搬,對方不敢怎樣?
我直接不客氣的跟他說,
共同持分的土地都被賣掉了,神主牌算什麼?
不知道到底是哪裡來的勇氣能把這些話說出口?
也訝異真實世界的鄉民到底是怎麼活到現在的?
也才在本版瞭解變價分割及強制執行。
對於這兩天才去研究相關法律覺得很汗顏,
畢竟沒有親自面對過,
想想也覺得自己似乎沒什麼資格說他們...
連民法中的強制執行相較於定讞應該是相同效益?
無法推翻,我也是今天才恍然大悟...
一直以為他們收到強制執行後,還能再改變?
所以我才會有上面那些法盲的想法跟抱怨。
但這些似乎是在他們收到通知書時,就該介入處理。
真的非常感謝板友們無私的分享...
也期盼未來有人家中長輩收到法院通知單,
務必要瞭解清楚,以免未主張而發生憾事...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20: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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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concrete2536,
其實在想如果有任何一方有一些動作也好,是否就能阻止了呢?
但我想即使有讀書的,遇到這些事情也需要花時間找專業的律師研究,
更何況住在鄉下小村子的日治時期的80幾快90的老鄉民...
身邊的晚輩也60幾了,且似乎只有那個年代的基本學力,
平常還要忙工作,
加上來來去去都熟識的人,怎料會遇到這種狀況...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2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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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如您所言,幾乎沒有警覺性,
覺得不是自己欠錢,
所以我才法盲覺得真的無法採取任何行動來避免嗎?T___T
至少以後有人可以修法避掉這種漏洞?
畢竟其他持分者沒有欠債呀!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21: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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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Yyyyyy,如果有個執法單位的人(例如警察之類的)告訴他們,
他們應該就不敢怠慢了QQ...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21: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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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一切卻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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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感謝二位解疑...
還有Yyyyyy提的出租房子竟會被法拍,也真是離奇?!
但我想會走到被蠶食鯨吞這一步,
就是因為平常生活太過單純,
另一方面也很多幾乎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甚至聽到哪就選擇性逃避,連法院都不想去,
殊不知如果不到法院主張自己權利,
那就是等著被剝皮吧?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2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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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rete2536家獨居老人很幸福,有你這種親人!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2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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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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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下地很便宜,1坪1萬多,
其中一個幫他們概算,大概只夠租當地3、4年房子?
且租屋應該沒有自己的房子舒適寬敞...
另外一個在外縣市,則如您所說,相對沒有太大影響...
非常感謝您,受益良多...
※ 編輯: mimichia (123.192.154.57 臺灣), 08/27/2022 2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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