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提早退租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當天空正藍時)時間5年前 (2018/09/18 07:45), 5年前編輯推噓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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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有上網爬一下文,有聽說租屋新法是提早解約最多扣一個月 : 小弟知道自己白目理虧在先,房東夫婦對我的態度也很好,更是幫我留了兩個月 : 所以小弟也滿對不起人家的 所以被扣一個月也是合情合理 : 但是剛剛看了一下我簽的租約第九條(不知道是不是這條?) : 好像是寫扣兩個月租金的樣子(等同押金?) : https://imgur.com/a/ey171Bd 先說一下結論,理由可以看一下後面寫的。 應該是可以主張違約金上限是一個月。 保留那兩個月不是契約範圍內,你沒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所以應該就是負擔這個月租金還有違約金一個月。 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沒有規範有關提前終止租約, 違約金上限是一個月的規定。 違約金最多一個月的規定是來自內政部公告的,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至於適用的前提,貼一下台北地院判決的詮釋: https://goo.gl/BivuDm 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壹、應記載事項」之「十二、提前終止租約」部分規定, 係先後將不得終止租約與得終止租約等二種情形分別規範, 而*[1;36m違約金上限之條文,顯以得終止租約為前提,始有適用。*[m 內政部對於這部分的說明也是如此: https://goo.gl/e3fqr4 因此,如果要主張違約金上限是一個月,依據消保法第17條規定, 若房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該契約條款無效。 前提必須是租賃契約是可以提前終止的。 那麼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因為有一號判例至今仍然繼續援用, (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二00一號判例雖稱「租賃定有存續期間,若一造反悔願 認賠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理」) 通常會很輕易讓契約解釋起來,是屬於得終止租約的, 大概是最高法院對於承租人的恩惠吧。 https://goo.gl/Tn1Sqp 兩造間簽訂之租賃契約第七條約定:「契約期間內乙方(即上訴人)若擬遷離他處時 乙方不得向甲方(即被上訴人)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 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既容許為承租人之上訴人於契 約期間內遷離時無條件將房屋返還與出租人即被上訴人,自係含有同意上訴人於租賃 期間內得單方終止租約他遷之意。 https://goo.gl/kAG594 其第六條雖約定:「租期中無論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停租」,惟第九條並約定:「…… 雙方對本合約所定義務,如未能依約履行,視為違約,違約之一方應負責賠償對方因 終止本合約所產生之一切損失。」並非絕對不許終止系爭合約。 所以依據最高法院判決脈絡,你簽訂的契約除了明定提前終止,應該要擔負的賠償費用, 並且也有說明提前終止,承租人所需負擔的義務,租賃契約是可以提前終止的。 因此可以依據消保法第17條規定,房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該契約條款無效,主張違約金上限是一個月, : 請問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這樣修改過的契約算數嗎 還是不算呢 定型化契約條款還是受到消保法規範,契約不是那麼自由呀。 ※ 編輯: jaj12377 (114.47.17.219), 09/18/2018 08:29:49

09/18 18:54, 5年前 , 1F
前提是 房東是企業經營者才有消保法之適用
09/18 18:54, 1F

09/18 22:13, 5年前 , 2F
感謝指正
09/18 22:13, 2F

09/18 22:21, 5年前 , 3F
函釋是說反覆實施,非偶一為之,除非新租,幾乎囊括
09/18 22:21, 3F

09/18 22:21, 5年前 , 4F
所有房東
09/18 22:21, 4F

09/18 23:39, 5年前 , 5F
勿斷章取義。該結論為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偶一為之
09/18 23:39, 5F

09/18 23:39, 5年前 , 6F
「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是企業經營者
09/18 23:39, 6F

09/19 00:26, 5年前 , 7F
對,但函釋沒有說明出租為業的標準
09/19 00:26, 7F

09/19 00:27, 5年前 , 8F
認定上的標準為何
09/19 00:27, 8F

09/19 00:33, 5年前 , 9F
解釋上因為以團體或是公司形式出租屬於少數,大部分
09/19 00:33, 9F

09/19 00:34, 5年前 , 10F
還是個人房東
09/19 00:34, 10F

09/19 00:45, 5年前 , 11F
要以出租間數或是出租究竟是主業還是副業作為判斷
09/19 00:45, 11F

09/19 00:45, 5年前 , 12F
實際上可能都不大洽當
09/19 00:45, 12F

09/19 00:52, 5年前 , 13F
有主張是認為反覆實施要件跟出租為業重複定義,出租
09/19 00:52, 13F

09/19 00:53, 5年前 , 14F
為業以反覆時說作為判斷標準
09/19 00:53, 14F
文章代碼(AID): #1Re3ohU5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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