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鄰居亂拆信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小倩)時間10年前 (2014/04/26 14:46), 編輯推噓6(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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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淺見,若論述有所不足, 歡迎各位法律人一起討論。 刑法第315條規定: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一)本案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1. 本罪的行為有三,即: (1) 開拆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 開拆係指使封緘失效,以探知封緘的信或文書或圖畫內容的行為。 (2) 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文件內容。 以開拆以外的方法係指利用強光透視或利用電子科學設備,以窺視封緘文件的內容。 (3) 隱匿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 隱匿係指將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加以藏匿, 以阻礙他人收到信函、文書或圖畫。 行為人若隱匿信函或文書或圖畫之後, 進而出於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而佔為己有者, 則構成本罪與普通侵占罪(刑法第335I)的實質競合,而應併合處罰。 本罪僅規定開拆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 而未規定窺視其內容,且本罪亦無未遂行為的處罰規定, 故行為人只要開拆,而使文件的封緘為之開啟,致文件的秘密內容因之解密, 而置於他人可得知悉其內容的情狀,即屬本罪的既遂, 而不以行為人開拆之後已閱讀文件內容,甚或瞭解其內容為必要。 2. 無故,一般認為即無正當理由之謂。 無故這個要素具有雙重機能,在構成要件層次具有構成要件要素的性質, 此時無故的解釋為「開拆並未得法益處分權人的同意」, 在違法性的層次則表示違法性的一般犯罪要素。 此時無故的解釋為「行為人無開拆權限」(即無正當理由)。 易言之,法益持有人同意行為人開拆,則阻卻了無故這個構成要件要素, 構成要件即不該當(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 如果行為人開拆未得法益持有人同意,但有權限開拆時(即有正當理由), 即構成要件該當,但並非無故所以阻卻違法。 3. 依據刑法315之規定,並未處罰未遂, 在此情況下,鄰居開拆原po信件,且未立即將信件交付予原po, 雖然事後鄰居將拆封之信件交還給原po, 但已有一段時日經過,或可謂鄰居並未有佔有原po信件之意圖, 然而鄰居未告知亦未交付原po信件之行為,阻礙原po收受信件, 難謂鄰居留置信件之行為未該當隱匿之客觀構成要件。 綜上,鄰居非信件持有人未得原po同意無故開拆原po信件, 又將信件留置許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應可論鄰居之行為該當刑法315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1.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妨害文件秘密故意,而為本罪的行為,始足以構成本罪。 亦即行為人對於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有所認識, 並且進而決意開拆或偷窺信件內容或決意隱匿文件的主觀心態, 即具本罪的構成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否則,例如因為疏忽大意,誤認他人的信函、文書或圖畫為自己的文件 而加以開拆或隱匿等,則因不具本罪的構成要件故意,而不構成本罪。 2. 本案鄰居開拆自己信箱內的信件,應是相信信箱內信件皆屬於自己之信件才拆封, 並非蓄意開拆原po信件。 惟原po事後已告知鄰居,勿再開拆原po信件,鄰居卻仍有開拆原po信件之行為, 鄰居是否具備即使拆錯也無所謂的間接故意,尚有討論空間。 另外,鄰居既已開拆原po信件,已知信件屬於原po, 卻未立即交付與原po,尚將信件留置數日,進而阻礙原po收受信件, 在此情形下難謂鄰居不具備隱匿原po信件之間接故意。 結論: 鄰居該當刑法315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具備隱匿故意, 應成立刑法315妨害信件秘密罪。 我看過很多法律人的討論, 也可以理解我們相信在信箱內的信件屬於自己, 進而無認識地開拆自己信箱內的信件。 然而,開拆一次兩次皆開拆到他人的信件, 此時是否應當提升自己對於開拆信箱內信件之注意義務? 於開拆自己信箱內之信件前,先檢視信件上之署名,並非難事。 為何要這麼麻煩行事,我想我們可以從妨害文件秘密罪規範本質說起。 個人在其日常生活或其社會活動中,均有其不願他人知悉的秘密。 個人私生活的秘密,若遭受他人無端地侵害, 致而洩漏於社會大眾,則個人信譽及其隱私權,將遭受破壞。 此外,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憲12), 亦有必要透過刑法對於通訊秘密的保護來體現, 故刑法特設本罪的規定,以處罰妨害通訊秘密的行為。 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即為文件通訊秘密法益, 亦即保護個人的隱私或生活中的私密領域不被他人侵入干擾。 個人秘密通訊自由屬於憲法位階之權利, 每個人都應當享有秘密通訊自由不被他人侵害之權利, 面對權利被侵害與生活便利不便利的衝突問題, 我相信權利保障應當是優先順位, 要求人民在不侵害他人秘密通訊自由的前提下, 開拆信件前,先行檢視信封署名,非為難事。 身為法律人,遇到他人前來提問的情況下, 能夠秉持法律專業回答自是最佳, 若是不行,我們也可以提供其他生活經驗予以協助。 解決他人在生活法律板的提問, 就當作是在律師國考時,對於題目的回答, 我們是律師,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去想法律上之解決方法, 若是該問題無法在法律上得到最佳解決, 我們在回答時亦可留下後話,表明可能發生的情況, 這就是身為法律人的專業,不是嗎? 原po只是希望對於現況能夠有法律上的解決方法, 我的回答不一定是最好的,但這是我現階段能夠給原po的答案, 當然,我給予的回答最終不一定能夠適用, 但這也是原po可以在法律上尋求解決的一個選擇, 成與不成,皆是後話。 此回覆若有違誤,尚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畢竟法律見解各有不同,能夠有一番討論也是好事。 ※ 引述《aoiaoi (蒼井葵)》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租的地方地址是100-1號(範例) : 但是郵差有時會把信送到100號 : 就在隔壁 拿錯就算了 出門口走2步就到了 不用一分鐘 : 信封上 也大大的有我家人的名字 或是我公司的名字 : 就算他看不懂中文 也看得懂數字吧 : 但是鄰居 居然時常都直接拆我家的信 : 而且還常常一放就不知道多久 : 導致我繳費單等 時間都超過 : 好聲好氣跟他說不要亂拆別人信 他都說好好好 然後下次又重複 : 問題: : 面對這種不注重人隱私又害人繳超時罰單的鄰居 : 請問該如何保障我信件的安全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純粹純真之所以難求, 是因為再單純的心遇到人心也會變得複雜, 問題在於人本身難解的欲望, 而非世界超出自己原本的想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99.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398494794.A.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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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是沒錯 不過只要有一個判例出來 以後只要郵差放錯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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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信就再也不會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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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也是問題,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我們只能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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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決方法,在現在法律規定與解釋下,對於本案的解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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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這是我推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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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小事情有這麼容易被選為判例嗎…而且這件事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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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証明難的問題,法律上應該沒有甚麼解釋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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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必要選為判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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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隱匿的故意在蒐證上比開拆的故意難蒐集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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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不當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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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樓樓上隱匿是要去證明他有不純正不作爲的未必故意,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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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保證人地位,縱有返還義務也沒有規定要幾天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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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原po辛苦了 這麼小的問題仍然這麼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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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不拿XD永遠放在那裏或者是直接銷毀你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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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舉證的困難度也應當列入考量因素之一,但我們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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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告訴原po在法律上所有能夠解決該案件之可能性,為他起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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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知道有這個選擇,至於該選擇的成功率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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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回文者請見#1JMyhv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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