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調解不成立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一、車禍發生日期:2014/03/0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在急診診斷為肝臟破裂入院觀察,事後幾天開的診斷右腳似乎有骨折
我方:腳趾頭擦傷但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作筆錄,我方機車有移動至旁邊停靠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我不清楚,似乎有強制責任險
我方:強制責任險與第三人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我跟對方都是機車同向,當時我要左轉,確認有打方向燈也有看後照鏡,
準備要左轉當下一台機車忽然從左邊撞出去,
我跟機車都還在原地,自己本身只有腳趾頭擦傷,
可是對方跟對方的機車整個離我大概有一公尺遠,對方後來送急診住院。
六、問題:
車禍當下我有在急診陪對方檢查,住院期間也有買水果和營養品去關心,
對方出院後也有打電話關心是否有好一點。
我有申請車禍事故初步研判表,
對方:未注意前車狀態
我方:轉向疏忽
保險專員認為我方佔七成,對方三成。
前幾天開了第一次調解委員會,對方求償78萬...
保險專員有陪同前往,也展現誠意不攤雙方肇事責任,
醫療費與修車費用只要有單據都可全給付,計算後可賠償對方五萬元,
薪資損失的部分,由於對方是臨時工,且當時診斷上醫生並無註明要休養多久,
因此保險專員以勞健保最低薪資每個月兩萬元(如果我沒記錯的話)計算,
先算六個月,也說明事後如有確切補上需休養多久之證明都可再計算。
精神賠償的部分,保險專員估十萬,總金額約可理賠二十五至三十萬,
可是對方堅持底線術後療養與精神賠償就是要七十萬...
因為和解金額雙方沒共識,因此我們第一次的調解不成立。
昨天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電話,說對方人在調解委員會現場,
並決定要對我提告,不再進行調解,
所以看這樣子我應該就會被提告過失傷害了吧...
因為車禍跟對方接觸下來,發現對方的精神況狀似乎有點不佳,
今天有跟之前照護對方的看護阿姨聯絡上,她說當天在照顧對方的時候,
對方承認自己有憂鬱症,每天都要吃一二十顆的藥,
想請問若到時候上法院,這點可以提出嗎?
或者我接下來應該怎麼辦?
還是學生七十幾萬對我來說真的好高啊...唉...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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