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妨害電腦使用 當板主會被告了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大家好 今天下午去開完偵查庭
: 心得如下:
: 感覺上 法庭上訊問時間好像很趕
: 我大概跟檢察官說
: (1)我沒有刪除電磁紀錄 ,我進行管理的動作,將該不適合之文章移動到垃圾桶
: 刪除的行為,由ptt站方固定時間消除,我並沒有刪除任何人的電磁紀錄
: (2)並非無故,該文章不合於板規,板主當然有權進行所謂管理的動作
: 然後這時候告我的人,姍姍來遲,跟檢察官說什麼,我刪除妨礙他電腦使用
: 檢察官問他,要告我哪條罪,要告我的人還講不出要告我哪條
: 我都看到法警在偷笑...
: 然後 他就開使巴拉巴拉說一堆,什麼我無故刪除他的文章
: 檢察官這時候似乎聽不下去,好像事前檢察官就有向ptt站方要求說明
: 板主的的權限之類的,站方給檢察官說明,什麼為了站務的需要,板主有權刪除管理文章
: 然後就把PTT站方的復函丟給告訴人看,
: 丟給他看後,檢察官問告訴人,
: 對於PTT站方的這份復函上的內容有沒有問題
: 告我的那個人,看了復函後,開始啞口無言,東扯西扯一堆
: 檢察官有點不耐煩的問告訴人,
: 對於PTT站方的這份復函上的內容有沒有問題
: 告我那個人,被檢察官凶,就說沒有問題
繼續幻想吧,檢察官何時給我看過文件了?
我怎麼都不記得,正妹書記官,妳說說看
檢察官問案態度是我看過最好的前幾名,被你說成是個趕下班的法匠
你真的要這樣繼續虛擬實境來滿足自我嗎?
來這裡,呼嚨一些不知道前因後果的人跟著瞎起鬨
這樣很有趣嗎?
如果你真的那麼無辜,為何版主專區那麼多人不認同你對眾人的水桶案?
通篇都是你的感覺,我倒感覺你從頭到尾在發抖
講話抖,連簽個名也抖,男子漢敢做就要敢當,抖什麼
還有,這案子可以有千百個不起訴的理由,但絕對不會是你說的
"我沒有刪除他的電磁紀錄,只是將文章移到垃圾桶"
那小偷都能答辯沒偷竊,只是將對方的錢放進我口袋而已
這甚麼歪理,使用者po文,是要讓資訊公開流傳
放到垃圾桶只有系統管理員能看到,這不是刪除是甚麼
還有,檢察官問我無故刪除電磁紀錄是第幾條
連檢察官都不清楚了,我哪會去背條號
你卻能說成我要告甚麼都搞不清楚,怎麼不去當編劇?
: 然後檢察官就又問我那時候為什麼要刪除他的文章的大概的情況
: 我大概講了一下,再次跟檢察官強調
: 我沒有刪除任何人的電磁紀錄,而且他的文章本來就不符合該板的討論範圍之類的
: 本來還想跟檢察官解釋,然後檢察官就有點趕時間,不給我表達意見
: 說下一庭要開始了,檢察官趕下班 .....
通常明顯不起訴的案件,只會由檢事官出來串場
檢察官向台大函文諮詢並親自訊問,又開了半小時
他很認真的在辦這案子,請不要抹黑別人
: 把我講的內容印出來,叫我簽名
: 然後,如果還有意見的話可以寫信,直接跟他補充說明
: 就叫我離開了=.=
: 想請問一下大家,
: (1)
: 那個告訴人說他來的時候很忙,沒有帶其他被我刪除文章的證據來
: 他好像要寫什麼信給檢察官,附上那些證據給檢察官看
: 請問一下
: 那這樣的話,我是不是又要再跑一次法院,去跟檢察官解釋阿
: 這樣很浪費我的時間,也達到 告訴人的目的
: 故意告我,要讓我一直跑法院,浪費時間
: 我有沒有辦法可以一次解決....?
: 有問了一下,好像可以申請轉移管轄,把案件轉到我住的地方
: 省的我一直跑去台中
: (2)
: 如果,我又收到傳票要我去問話,
: 有人跟我說寫張聲明狀,去跟檢察官說明案情就好了,不用一直跑法院
: 這個是真的嗎?
: (3)
: 如果可以寫聲明狀,說明案情就好,我要怎麼寫阿....
: 檢察官只跟我說可以寫信給他,補述
: 沒跟我說要怎麼寫阿...
: 以上大概就是今天跑法院的心得....這樣看起來 我不起訴的機率大嗎?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安安,之前我擔任國考板板主
: : 被一個莫名其妙的板友告。
: : 原因,就是我刪除該板友一篇我認為跟國考板無關的文章
: : 該板友被我刪除文章後,屢次藉由發文,對我本人人身攻擊
: : 因此我就把他水桶。
: : 該板友心生不滿就寄信恐嚇我,要求我放他出水桶和辭掉國考板板主
: : 不然他要向檢察官提告我,刪除他的文章,妨礙電腦使用罪359條 還358
: : 日前我收到他台中地檢署的傳票了
: : 要再12月13日到台中地檢署偵查室去報到
: : 請問一下,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去呢?
: : 因為傳票上面寫著我是「被告」,我被起訴該罪名的機率會很大嗎?
: : 要如何跟檢察官說明案情呢?
: : 第一次收到傳票,不知所錯...希望這邊有人可以幫助我一下
: : 熱心當板主還要被告刑事罪,沒錢領,誰還願意熱心幫忙公眾板務阿
: : 真無奈...
: : 目前有跟幾個板友討論過,
: : (1)
: : 可以拿板主職權法(ptt的內規)跟檢察官作說明
: : 我刪除文章並沒有妨礙該板友使用電腦,我依照ptt站方的授權
: : 有權力刪除板面上的任何文章
: : 而且當初在註冊帳號時,註冊時帳號使用者便同意
: : PTT站方的任何管理要求,應該包括刪除文章
: : 所以,我可以拿這兩個PTT的內規去跟檢察官作說明
: : 請問,這樣有用嗎?
: : (2)
: : 我自己的想法
: : 妨礙電腦使用,那個人要告我刪除他的文章
: : 構成刪除電磁記錄,妨礙他的電腦使用
: : 但是PTT上的文章之電磁記錄,板主並沒有刪除掉
: : 只是在板面上的文章被移到資源回收桶內
: : 固定時間內,PTT的系統才會自動消除
: : 所以從行為上來說,我並沒有刪除該板友的電磁記錄
: : 而該電磁記錄之所有者,是PTT站方所擁有
: : 那個板友告我該罪,根本沒有受到侵害
: : 請問我這樣說合理嗎?
: : 希望大家可以幫一下忙,當板主也真倒楣,管理板面
: : 刪除文章就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太無言了吧
: : (3)
: : 另外,我可以跟檢察官說,這個板友誣告我嗎?
: : 因為,這個板友想藉由告我的行為,逼我放他出水桶,和逼我辭去國考板板主
: : 他跟我表示,他說他見的了光,他告我想看看我長什麼樣子
: : 故意告我
: : 請問一下我要跟檢察官怎麼說,才能給他一點教訓呢?
: : 這種無事爭訟,想使用司法手段,逼迫他人的方法,應該給他一點警惕一下巴...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蜀諸葛亮誡子曰: 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澹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
以致遠.夫學須靜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學.慆慢則不能勵精
.險躁則不能治性.年與時馳.意與歲去.遂成枯落.悲歎窮慮.將復何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159.73
※ 編輯: pognini 來自: 111.252.159.73 (12/14 01:49)
→
12/14 01:52, , 1F
12/14 01:52, 1F
推
12/14 01:52, , 2F
12/14 01:52, 2F
推
12/14 01:53, , 3F
12/14 01:53, 3F
→
12/14 01:53, , 4F
12/14 01:53, 4F
→
12/14 01:55, , 5F
12/14 01:55, 5F
→
12/14 02:02, , 6F
12/14 02:02, 6F
→
12/14 02:02, , 7F
12/14 02:02, 7F
→
12/14 02:04, , 8F
12/14 02:04, 8F
→
12/14 02:04, , 9F
12/14 02:04, 9F
推
12/14 08:49, , 10F
12/14 08:49, 10F
→
12/14 10:13, , 11F
12/14 10:13, 11F
→
12/14 12:46, , 12F
12/14 12:46, 12F
→
12/14 12:47, , 13F
12/14 12:47, 13F
→
12/14 13:01, , 14F
12/14 13:01, 14F
→
12/14 13:02, , 15F
12/14 13:02, 15F
→
12/14 13:10, , 16F
12/14 13:10, 16F
→
12/14 14:42, , 17F
12/14 14:42, 17F
→
12/14 15:38, , 18F
12/14 15:38, 18F
推
12/14 15:43, , 19F
12/14 15:43, 19F
推
12/14 15:58, , 20F
12/14 15:58, 20F
→
12/14 15:59, , 21F
12/14 15:59, 21F
→
12/14 17:53, , 22F
12/14 17:53, 22F
※ 編輯: pognini 來自: 114.26.29.200 (12/14 18:59)
→
12/14 18:59, , 23F
12/14 18:59, 23F
→
12/14 19:01, , 24F
12/14 19:01, 24F
→
12/14 19:02, , 25F
12/14 19:02, 25F
※ 編輯: pognini 來自: 114.26.29.200 (12/14 19:43)
※ 編輯: pognini 來自: 114.26.29.200 (12/14 19:49)
→
12/14 20:03, , 26F
12/14 20:03, 26F
推
12/14 20:23, , 27F
12/14 20:23, 27F
推
12/14 20:27, , 28F
12/14 20:27, 28F
→
12/15 07:28, , 29F
12/15 07:28, 29F
→
12/15 11:42, , 30F
12/15 11:42, 30F
推
12/25 16:58, , 31F
12/25 16:58,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