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妨害電腦使用 當板主會被告了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大仁)時間11年前 (2012/12/13 23:35), 編輯推噓5(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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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天下午去開完偵查庭 心得如下: 想請問一下大家, (1) 那個告訴人說他來的時候很忙,沒有帶其他被我刪除文章的證據來 他好像要寫什麼信給檢察官,附上那些證據給檢察官看 請問一下 那這樣的話,我是不是又要再跑一次法院,去跟檢察官解釋阿 這樣很浪費我的時間,也達到 告訴人的目的 故意告我,要讓我一直跑法院,浪費時間 我有沒有辦法可以一次解決....? 有問了一下,好像可以申請轉移管轄,把案件轉到我住的地方 省的我一直跑去台中 (2) 如果,我又收到傳票要我去問話, 有人跟我說寫張聲明狀,去跟檢察官說明案情就好了,不用一直跑法院 這個是真的嗎? (3) 如果可以寫聲明狀,說明案情就好,我要怎麼寫阿.... 檢察官只跟我說可以寫信給他,補述 沒跟我說要怎麼寫阿... 以上大概就是今天跑法院的心得....這樣看起來 我不起訴的機率大嗎?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安安,之前我擔任國考板板主 : 被一個莫名其妙的板友告。 : 原因,就是我刪除該板友一篇我認為跟國考板無關的文章 : 該板友被我刪除文章後,屢次藉由發文,對我本人人身攻擊 : 因此我就把他水桶。 : 該板友心生不滿就寄信恐嚇我,要求我放他出水桶和辭掉國考板板主 : 不然他要向檢察官提告我,刪除他的文章,妨礙電腦使用罪359條 還358 : 日前我收到他台中地檢署的傳票了 : 要再12月13日到台中地檢署偵查室去報到 : 請問一下,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去呢? : 因為傳票上面寫著我是「被告」,我被起訴該罪名的機率會很大嗎? : 要如何跟檢察官說明案情呢? : 第一次收到傳票,不知所錯...希望這邊有人可以幫助我一下 : 熱心當板主還要被告刑事罪,沒錢領,誰還願意熱心幫忙公眾板務阿 : 真無奈... : 目前有跟幾個板友討論過, : (1) : 可以拿板主職權法(ptt的內規)跟檢察官作說明 : 我刪除文章並沒有妨礙該板友使用電腦,我依照ptt站方的授權 : 有權力刪除板面上的任何文章 : 而且當初在註冊帳號時,註冊時帳號使用者便同意 : PTT站方的任何管理要求,應該包括刪除文章 : 所以,我可以拿這兩個PTT的內規去跟檢察官作說明 : 請問,這樣有用嗎? : (2) : 我自己的想法 : 妨礙電腦使用,那個人要告我刪除他的文章 : 構成刪除電磁記錄,妨礙他的電腦使用 : 但是PTT上的文章之電磁記錄,板主並沒有刪除掉 : 只是在板面上的文章被移到資源回收桶內 : 固定時間內,PTT的系統才會自動消除 : 所以從行為上來說,我並沒有刪除該板友的電磁記錄 : 而該電磁記錄之所有者,是PTT站方所擁有 : 那個板友告我該罪,根本沒有受到侵害 : 請問我這樣說合理嗎? : 希望大家可以幫一下忙,當板主也真倒楣,管理板面 : 刪除文章就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太無言了吧 : (3) : 另外,我可以跟檢察官說,這個板友誣告我嗎? : 因為,這個板友想藉由告我的行為,逼我放他出水桶,和逼我辭去國考板板主 : 他跟我表示,他說他見的了光,他告我想看看我長什麼樣子 : 故意告我 : 請問一下我要跟檢察官怎麼說,才能給他一點教訓呢? : 這種無事爭訟,想使用司法手段,逼迫他人的方法,應該給他一點警惕一下巴...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199.242

12/14 00:34, , 1F
我這樣打出內容 有沒有違反 偵查不公開阿=.=
12/14 00:34, 1F
那個要轉錄的都可以轉 幫忙我法律諮詢一下 感謝大家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199.242 (12/14 00:49)

12/14 01:05, , 2F
妳幹嘛不直說 PTT主機又不是她的她沒有告訴權 XD
12/14 01:05, 2F
這個我有稍微跟檢察官說, 對方連要告我什麼都不清楚,="""= 檢察官問他話,也說不出所以然 感覺支支嗚嗚的...?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199.242 (12/14 01:33)

12/14 03:52, , 3F
正妹書記官???...原來P55555是正妹唷~~私下求圖XD...
12/14 03:52, 3F

12/14 05:51, , 4F
註冊的時候都可以看到 『本站有權依其自行之考量, 拒絕或移除
12/14 05:51, 4F

12/14 05:52, , 5F
經由本服務提供之任何「使用者內容」.
12/14 05:52, 5F

12/14 05:53, , 6F
本站有權將違反本服務條款和令人厭惡之任何使用者內容移除
12/14 05:53, 6F

12/14 05:54, , 7F
刪除令人厭惡的文章是站方賦予的權力
12/14 05:54, 7F

12/14 05:55, , 8F
不想被刪除當初就不該註冊才是...可以請他不要登入就好
12/14 05:55, 8F

12/14 08:00, , 9F
法警在偷笑也跟案件無關,法警經常笑因為很無聊
12/14 08:00, 9F

12/14 08:00, , 10F
他一天要看這種案件約15場
12/14 08:00, 10F

12/14 08:02, , 11F
我看過法警在搓手機...
12/14 08:02, 11F

12/14 09:34, , 12F
如果與下面那篇回文有關的話 原PO想反控對方濫訴誣告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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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9:36, , 13F
L_LifePlan有很多文章可以當証據呀 像是某a說:他是把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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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9:37, , 14F
當飯票的資深法務 如果是當過法務應該比原PO還要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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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9:39, , 15F
還有從去年就開始一直揚言要告小組長、W板主的一些記錄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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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9:40, , 16F
可以彰顯其濫訴誣告的惡性 應該還可以請那些支持當証人
12/14 09:40, 16F

12/14 10:06, , 17F
可是有些告人的家活感覺很會演,會突然一把鼻涕一把淚的
12/14 10:06, 17F

12/14 10:11, , 18F
告人的理由讓人覺得檢察官都很牽強
12/14 10:11, 18F

12/14 10:15, , 19F
感覺可能跟律師討論過 或專門靠訴訟纏人討錢的 大家要小心
12/14 10:15, 19F

12/14 12:48, , 20F
加油~
12/14 12:48, 20F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199.242 (12/14 21:19)

12/15 07:29, , 21F
建議移轉管轄 不要跑台中 下次開庭前就轉吧 XDDD
12/15 07:29, 21F

12/17 10:20, , 22F
你沒錯幹嘛要賠錢給人家
12/17 10:20, 22F
文章代碼(AID): #1GoVMtxU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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