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分別共有 所有權人意見分歧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晴天 ^^)時間12年前 (2012/04/25 15:33), 編輯推噓2(2012)
留言14則, 5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其實這是民事問題。 你親戚要求的也沒錯,共有物,按照應有部分比例去做使用, 818條的規定,那如果共有人超出範圍使用時, 即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 , 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例意旨參照) 那當然是以租金計算,另外請鑑價公司估算。 所以,那二十年的租金請求,是合理的!! 再來,因為你們共有物的部分沒有定分管協議, 你家使用共有物的特定部分,是事實。 然而沒有分管協議下使用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也是事實,更是無權占有。 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 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 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意旨參照) 你親戚,還可以另以民法第767條請求排除侵害。 但是.也有全部解套方式。 只是不太清楚你家的情況,是不是可以適用。 ※ 引述《sugarsugar1 (sugarsugar1)》之銘言: : 首先謝謝大家的回覆與討論 : 自己也找了些資料與大家分享 : 基本資料可能沒描述清楚 : 而現住房屋為一大樓裡的其中一間(約50坪) : 與親戚間就是一人持有一半 : ---- : 找了很多文章~~~主要是下面幾條適用這案件 : 刑事部份網路上討論較少 但也有看到律師主張竊佔罪成立 : 民事部份則為下面幾條適用 : 民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民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由於佔用全部房屋,雖然為自住,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故可要求賠償責任. : 民 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民 820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 : 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要求佔有人搬出共有房屋,直到雙方有共識為止 : 現在看到的問題為賠償責任時間追朔 : 推文裡有五年也有15年 : 而網路上的文章並無詳細結果! : 如追朔期有到15年 我只能摸摸鼻子答應他的金額 : 否則往返法院與律師訴訟費加一加也差不多 : 還是感謝大家 : ※ 引述《sugarsugar1 (sugarsugar1)》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簡單描訴 : : 家裡現住房屋為與親戚分別共有 持分一人一半 : : 因為種種因素遲於現在才處理(已經20年) : : 親戚跟我們要20年房租 (20年來都是自住 沒有出租) : : 否則要告上法院說我們侵佔 : : 問題: : : 共同持有房屋 當共同持有人意見分歧時 該如何處置? : : 例如我方持有住在共同持有房屋中 另一方想要出租 : : 是否有租金(因為我方住 所以算租給我)問題? : : 其實我是共同持有第二代與親戚處理(否則雙方還沒談就吵起來) : : 一開始有跟他討論到房租問題且談妥房租金額 : : 並討論好將共同持有買賣成單一持有 : : (這時候還以為共同持有為一人一半) : : 但對方事後反悔並要求更多金額(我已經氣到爆炸) : : 之後查了許多資料才知道共同持有的定義 : : 只不過還是一知半解 希望有人可回答 : :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引述《sugarsugar1 (sugarsugar1)》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簡單描訴 : : 家裡現住房屋為與親戚分別共有 持分一人一半 : : 因為種種因素遲於現在才處理(已經20年) : : 親戚跟我們要20年房租 (20年來都是自住 沒有出租) : : 否則要告上法院說我們侵佔 : : 問題: : : 共同持有房屋 當共同持有人意見分歧時 該如何處置? : : 例如我方持有住在共同持有房屋中 另一方想要出租 : : 是否有租金(因為我方住 所以算租給我)問題? : : 其實我是共同持有第二代與親戚處理(否則雙方還沒談就吵起來) : : 一開始有跟他討論到房租問題且談妥房租金額 : : 並討論好將共同持有買賣成單一持有 : : (這時候還以為共同持有為一人一半) : : 但對方事後反悔並要求更多金額(我已經氣到爆炸) : : 之後查了許多資料才知道共同持有的定義 : : 只不過還是一知半解 希望有人可回答 : :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47

04/25 16:19, , 1F
請求租金20年合理? 把民126條看清楚比較好 
04/25 16:19, 1F

04/25 16:20, , 2F
您可能要再修正 租金目前用公告地價計算
04/25 16:20, 2F

04/25 16:20, , 3F
又不等於合法 XDDD
04/25 16:20, 3F

04/25 23:31, , 4F
sorry C大是指時效問題嗎?因為我案件中沒有,沒注意到。
04/25 23:31, 4F

04/25 23:33, , 5F
必須要考慮時效問題沒錯,另外是用鑑價公司也可,看法官。
04/25 23:33, 5F

04/25 23:35, , 6F
不過,我還是覺得原PO應該一毛都不用付呀....
04/25 23:35, 6F

04/25 23:48, , 7F
看完前面討論串,原來是爭議在租金上,難怪會有實效5年。
04/25 23:48, 7F

04/25 23:49, , 8F
嗯,原來我是不同意見... = =)
04/25 23:49, 8F

04/29 02:06, , 9F
分別共有人依不當得利請求租金而有時效問題?
04/29 02:06, 9F

05/01 15:01, , 10F
我單純認為 有可能成立默示分管,連請求都無法。
05/01 15:01, 10F

08/11 05:23, , 11F
sorry C大是指時 https://noxiv.com
08/11 05:23, 11F

09/12 19:43, , 12F
//noxiv.com https://daxiv.com
09/12 19:43, 12F

11/01 21:15, 5年前 , 13F
我單純認為 有可能成立 https://daxiv.com
11/01 21:15, 13F

12/25 19:50, 5年前 , 14F
請求租金20年合理? https://noxiv.com
12/25 19:50, 14F
文章代碼(AID): #1FbwYmsn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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