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分別共有 所有權人意見分歧
其實這是民事問題。
你親戚要求的也沒錯,共有物,按照應有部分比例去做使用,
818條的規定,那如果共有人超出範圍使用時,
即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 ,
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例意旨參照)
那當然是以租金計算,另外請鑑價公司估算。
所以,那二十年的租金請求,是合理的!!
再來,因為你們共有物的部分沒有定分管協議,
你家使用共有物的特定部分,是事實。
然而沒有分管協議下使用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也是事實,更是無權占有。
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
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
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意旨參照)
你親戚,還可以另以民法第767條請求排除侵害。
但是.也有全部解套方式。
只是不太清楚你家的情況,是不是可以適用。
※ 引述《sugarsugar1 (sugarsugar1)》之銘言:
: 首先謝謝大家的回覆與討論
: 自己也找了些資料與大家分享
: 基本資料可能沒描述清楚
: 而現住房屋為一大樓裡的其中一間(約50坪)
: 與親戚間就是一人持有一半
: ----
: 找了很多文章~~~主要是下面幾條適用這案件
: 刑事部份網路上討論較少 但也有看到律師主張竊佔罪成立
: 民事部份則為下面幾條適用
: 民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民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由於佔用全部房屋,雖然為自住,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故可要求賠償責任.
: 民 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民 820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
: 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要求佔有人搬出共有房屋,直到雙方有共識為止
: 現在看到的問題為賠償責任時間追朔
: 推文裡有五年也有15年
: 而網路上的文章並無詳細結果!
: 如追朔期有到15年 我只能摸摸鼻子答應他的金額
: 否則往返法院與律師訴訟費加一加也差不多
: 還是感謝大家
: ※ 引述《sugarsugar1 (sugarsugar1)》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簡單描訴
: : 家裡現住房屋為與親戚分別共有 持分一人一半
: : 因為種種因素遲於現在才處理(已經20年)
: : 親戚跟我們要20年房租 (20年來都是自住 沒有出租)
: : 否則要告上法院說我們侵佔
: : 問題:
: : 共同持有房屋 當共同持有人意見分歧時 該如何處置?
: : 例如我方持有住在共同持有房屋中 另一方想要出租
: : 是否有租金(因為我方住 所以算租給我)問題?
: : 其實我是共同持有第二代與親戚處理(否則雙方還沒談就吵起來)
: : 一開始有跟他討論到房租問題且談妥房租金額
: : 並討論好將共同持有買賣成單一持有
: : (這時候還以為共同持有為一人一半)
: : 但對方事後反悔並要求更多金額(我已經氣到爆炸)
: : 之後查了許多資料才知道共同持有的定義
: : 只不過還是一知半解 希望有人可回答
: :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引述《sugarsugar1 (sugarsugar1)》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簡單描訴
: : 家裡現住房屋為與親戚分別共有 持分一人一半
: : 因為種種因素遲於現在才處理(已經20年)
: : 親戚跟我們要20年房租 (20年來都是自住 沒有出租)
: : 否則要告上法院說我們侵佔
: : 問題:
: : 共同持有房屋 當共同持有人意見分歧時 該如何處置?
: : 例如我方持有住在共同持有房屋中 另一方想要出租
: : 是否有租金(因為我方住 所以算租給我)問題?
: : 其實我是共同持有第二代與親戚處理(否則雙方還沒談就吵起來)
: : 一開始有跟他討論到房租問題且談妥房租金額
: : 並討論好將共同持有買賣成單一持有
: : (這時候還以為共同持有為一人一半)
: : 但對方事後反悔並要求更多金額(我已經氣到爆炸)
: : 之後查了許多資料才知道共同持有的定義
: : 只不過還是一知半解 希望有人可回答
: :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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