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將車輛出借給「無駕照」之人,「出借者 …
刑事責任的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他方無法安全駕駛而仍將車輛交由他人行駛
而致生損害,有無駕照僅係判斷可否安全駕駛之輔助標準
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被告甲○○為實際管領車牌號碼五H-
四二六三號自用小客車之人,明知被告蔡○偉並未取得駕駛執照
,且罹有小兒麻痺症,無法正常駕駛車輛,竟不顧行車安全,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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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交由蔡○偉駕駛,復未注意督導,致蔡○偉於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十日下午十時二十分許,駕駛其所管領之前揭自用小客車,
致發生前揭交通事故,造成黃○強受有前揭傷害及陳○宇死亡之
結果...
法院最後認定被告成立過失致死罪之正犯
※ 編輯: hosonking 來自: 140.128.195.235 (07/0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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