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請管理員幫忙出租房子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stop號:)時間14年前 (2010/05/06 13:10),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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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99 100 101規定 第 99 條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 約。」 第 100 條 (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第 101 條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 條件不成就。」 你門與管理員的約定 可以解釋為一種停止條件 當約定實現 給付佣金的法律行為就發生效力 主要就是要觀察你門是否有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 案例條件不充足無法判斷 次按民245-1 第 245-1 條 (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 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管理員還可依締約過失的法律關係請求損賠 但本案例事實不明 無法判斷以上兩種請求的方式是否都能成功 ※ 引述《evebee (蘋果籽)》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們家公寓套房要出租,請了管理員幫我們貼公告,且幫忙帶房客看房子, : 前幾天管理員通知說有人要租,約了明天要簽約, : 但因為家裡臨時有狀況,房子想暫時不租, : 可是管理員竟然說要收2000元的跑腿費。 : 問題: : 之前請管理員幫忙的時候有簽約,事成後必須要給一個月的租金做佣金, : 可是沒有提到萬一牽線後不請他們幫忙的時候要付「跑腿費」。 : 1. 既然合約裡面沒有提到,那是不是管理員沒有權利這樣要求? : 2. 請問有人有過這樣的例子嗎? : 媽媽很緊張,一定要我上來問一下,還請幫忙解惑及建議,感激不盡!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0/26 08:05,
=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10/26 08:05

10/26 08:07,
樓上..然後呢@@
10/26 08:07

10/26 08:08,
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10/26 08:08

10/26 08:35,
XD
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247.108

05/06 14:53, , 1F
謝謝~
05/06 14:53, 1F

05/06 23:10, , 2F
100條+1,只是245-1個人覺得怪怪的,委任契約不是成立了?
05/06 23:10, 2F

05/07 05:00, , 3F
的確 此例看起來委任契約已成立
05/07 05:00, 3F

05/07 05:01, , 4F
如果要用245-1可能就只能解釋一開始是好意施惠關係
05/07 05:01, 4F

05/07 05:04, , 5F
而在租屋的事實發生前還未締結契約
05/07 05:04, 5F
文章代碼(AID): #1BuayeyF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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