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引用推文有違法?
※ 引述《loneloneago (埴之塚光邦)》之銘言:
: 未研究過智財相關法律 解釋有誤請指正
: 該推文是否屬於創作??恕在下實在看不出該推文有何文學創作之經濟價值
著作權之取得要件係以
1.原創性(即自行創作,惟創作並不需具新穎性)
2.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3.具有一定表達形式
4.足以表作者的個別性
以上是學習式六法的註解。
因此,推文是否能取得著作權,並不以是否具備經濟價值來看。
: 若所有人所說的每一句話都能視為著作
: 我想倉頡應該先復活來告所有學中文字、用中文寫歌寫小說的人
: 大家都沒經過他同意就用他的著作(喂)
從著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
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倉頡造字之「字」,以10條之1來看,
可能不像是表達,而更像是思想,概念,原理之類,
即使也當成是表達好了,著作財產權僅存續著作人死後加五十年。
因此還是得回到著作本身來看,
它是否具備原創?有一定表達形式?也足以表示作者的個別性?
: 何況f板友為引用推文來回覆疑惑 我想這應該符合52條評論之合理範圍內
: 著作權法
: 第 3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第 52 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第 65 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是不是著作?有沒有著作權?是否合理使用?
應循序檢視,至於合理使用,屬最後之抗辯,屬於司法審查。
已不是我們能擔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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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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