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一團糟
想請各位有專業知識的幫幫我解答 之前有發過文因為不夠詳細因此補充
因為實在有夠混亂 主要是我奶奶在民國91年有立了一張生前紙
說明在她往生後要將他的房子給我爸爸
他們一共有9個兄弟姐妹 生前紙上有我奶奶/爺爺/爸爸/一位奶奶的乾女兒
還有代書和我姑姑的先生簽名(這又牽涉到為了保障我爸爸所以有請姑姑的先生做設定
也確實有匯款紀錄)
重點是在這份生前紙沒有拿到法院公證 所以現在才扯不清 看樣子勢必是要上法院了
不知道這種到底算不算代書遺囑 究竟有沒有效
還有當時我奶奶本來要直接將房子過戶給我爸爸
因此有到國宅處去辦 但是好像很麻煩還是規定很多
因此國宅處有發了一張文給我爸爸 不知道能不能作為一項證明
想問問大家像這種情況究竟要怎麼做比較好
上法院有利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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