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PttLaw #18r8295l

看板PttLawSug作者時間15年前 (2008/09/29 17: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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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這篇我思考了很久,因為我不知道該如何說明,方能正確體現現實生活中對於刑法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與信用罪 這個部份的判決行為。我不能否認一樣的行為在批踢踢實 業坊與現實生活中,確實會有不一樣的情形。因為站有站規,又既然有站規則有限制。我 無法要求所有版務對於法律要有一定的認識,但至少我們能要求版務必須依照站規行事。 所以在板務三審制度後,最後才來到 pttlaw 這個不同於板務的規範領域。這裡的審查, 由我來進行現實生活處理與站務處理的妥協,所以我所作出的判決將會是由板務的判決與 我國法律的判決之均衡。而我判決所引用之法律概念也是我國法律之通說,絕非某使用者 信口開河之什麼規定都是我在講。所以,考慮了一兩個小時,我想還是由我來為大家解釋 究竟我國法律對於刑法第二十七章中所包含之犯罪行為,具有什麼樣的意涵。而後,我再 就本站各版性質風格不同,板務的設立與處理方式不同來為大家作個判決的解釋。 本文應該很長,有興趣看看就看看,沒興趣看也請停止無的放矢毫無理論根據的批評謾罵 。 法律有位階性,我國以憲法為宗,其他法律具有下位階性,我國刑法便具有此等性質。換 句話說,刑法不得牴觸憲法。誹謗罪近年一直有學者提到希望除罪化的趨勢,因為言論自 由係憲法所保障的自由與權利中最重要的基本自由,人民假如不能享有完整的言論自由, 則民主憲政及無法建立與維持。由於現行刑法設有誹謗罪的處罰規定,將發表言論的行為 犯罪化,使刑事司法人員有權判斷某一言論係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抑屬刑法所定制裁 的誹謗行為。由於司法裁判品質的低落,以及法官用法往往又欠缺合憲性解釋,故可能使 本罪的刑事司法審判,不當地限制或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反而阻礙民主化與民意政治的 建立。美國等國家目前已將誹謗除罪化,改以民事侵權行為論處,我國未來應也會朝此方 向進行。另外,在現行尚未除罪化的情況下,有很多人認為有罪就是該罰,卻不問什麼程 度、什麼情況,有阻卻違法的事由,而我作判決就是考量過這些問題,卻被扣上我為被申 訴人脫罪之大帽子,我想問問某使用者到處誹謗我煽動使用者情緒,良心過意得去嗎? 哈,這是題外話,這裡想強調的是,目前為免做出違憲之判決,對於刑法中誹謗之訴大多 採嚴格的審查程序,通說上有幾個很重要的觀念︰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項,必須具有 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 項,依其個人的價值觀而提出其主觀的意見與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 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誹謗故意與散布於眾的 不法意圖,始能成立本罪。在未除罪化前適用本罪之時,必須特別針對憲法所保障的表意 自由作思考,避免純就名譽法益的破壞,就輕易定罪科刑,致做出違憲的刑事判決。這幾 個論點不是我個人的意思(被某人逼得要一直強調 =.=),乃現行刑法通說,應該市面上的 教科書或是教師上課、法院判決說明書、大法官解釋都是朝此方向。 看到這裡,我想對於為什麼某使用者申訴之原案我會作出無罪的判決,這篇加上我前面所 提攻擊標的的那篇而言,解釋應以相當足夠。 而 game0416 使用者提出之其他案例,便是我前面所提到的我國法律對於站規板規的影響 。有幾個概念必須先行建立,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提到,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 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又有鑑於有點 類似私法自治原則的概念,所以各版具有制定板規的權利。批踢踢網路這個平台多元的風 格行成各版版風不盡相同的情事,所以我們在其不違反站規的前提下,給予其最大的自由 作適合各版的板規之制定。所以 game0416 提出的每一個案例,我將依各版風格不同來作 出不同的判決。法律之所以有趣,就在其主觀與客觀上有非常大的差異,每個案件引用作 為法庭上之證據或是判例申訴,皆有其適用與不適用個案的情形,所以下面我會對您舉得 各個案例作出我可能的判決(因為能夠參考的資料太少,您舉得這些案例我無法全面性作 審查,對於各版私法限制也尚不清楚,故僅供參考。),一般案件我審查時會至每一個判 決過程、每一個板的規定去做深入了解,最後才做出判決,所以此次說明不具判例效果。 我想請問以下哪些可以被視為人身攻擊 1.指名道姓的罵 (正常情形下當然違規) 2.以該人暱稱(不限定自己帳號後暱稱或板友稱呼)來罵 (目前vio法庭的認定屬違規) 3.間接影射該對象 (該對象自負舉證責任,且攻擊標的必須相當明確。) (1) 作者 kyoyagami (人渣) 看板 DIABLO 標題 Re: [閒聊] 假日~ 時間 Sat Sep 6 12:35:45 2008

09/06 12:39,
難怪你用這暱稱
09/06 12:39

09/06 12:41,
渣人?
09/06 12:41
比如說 #18mWYZBV (DIABLO)的這篇 第一位,這樣的言語,算不算直接稱發文者為人渣呢? 第二位不帶人名、對象 您會認為是是針對原發文暱稱"人渣"作文章或是認為屬針對不特定人謾罵呢? 第一位的情形,板務應具水桶該使用者的權利。 第二位的情形,不知其真意,若爭訟至 pttlaw 時證據只有這樣,我不會罰。 (2) 作者 kyoyagami (人渣) 看板 DIABLO 標題 Re: [閒聊] 假日~ 時間 Sat Sep 6 17:06:30 2008 ─────────────────────────────────────── ※ 引述《Ryukl ( )》之銘言: : ※ 引述《Ryukl ( )》之銘言: 你這種人除了會看到別人光鮮亮麗的一面然候操縱輿論討伐還會什麼? 沒那個頭腦跟管理模式,你以為財產要上看1k單位是靠這個買低賣高? 不要笑死我。 還是你想像政治人物一樣操作輿論來排除異己? 要戰就來啦,像你這種整天躲在自己的象牙塔裡面的傢伙要筆戰還會輸你? 這篇在刑法上是有這樣的一個概念的︰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對於何謂"適當",一般通說是這樣界定: 行為人只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其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的評論意見而無情緒 性或人身攻擊的言論,因係憲法所應保障表見自由中的意見陳述,故即屬本款的適當的評 論。 依照此案件造成之傷害、口吻的運用,我認為會屬於無違規。對於何為情緒性、人身攻擊 我想這個在網路上或是司法院的資源裡就能找到,我不再贅述。 (3) 推圖娃娃的第一個案例 我懶得貼過來了,那個部分我會尊重各個版的風格,我舉個例吧~如果這個推圖娃娃出現 在法務各版,那麼其用意很明顯是來亂版的,當然會依違規處理。但若此推圖娃娃出現在 hate版,那麼或許此行為用意在表達其恨意,符合該版私法規定原則,自然不屬違規。 這裡也想再強調一下,法律不是看著法條就只能被法條限制,很多時候都有但書,學者也 常有探求每一法條真意而後提出討論,如何適用、依習慣? 依法理? 這無關乎主觀客觀, 而是隨著歷史演進而會有各時期不同風格的展現,法律是活的而不是死的。 (4) 再來是哈巴狗商人團,這個案例很簡單,端視由誰提出檢舉與證據。 若是由所謂 哈巴狗商人團 所指稱之對象提出,且能有確實證據指出 哈巴狗商人團 一詞 確屬貶意,那麼將屬違規行為。但若有推文發現該指稱對象曾認為 哈巴狗商人團 一詞並 無貶意之證據,那麼此申訴將不成立。 (5) 這裡我本來不太想回了,因為前文說得都很清楚。不過想想都回這麼多了,不差這一下。 我國刑法的誹謗其實嚴格說起來,具有其對象"特定"性,也就是我前所述及之攻擊標的。 所以硬要用不特定人仕這條來說,在適法性上就已經出局了。因為根本沒有攻擊標的又怎 麼進入訴訟過程?就像是假設我在某個公開區域,例如電影院裡好了,我看完電影忽然起 身,"X的,來看這電影的都是豬阿,通通都是神經病。"現在在電影院裡的人都被我罵到 了,可是實際上並無法對我提出誹謗之訴,因為其"對象"實際上無法確認。頂多我就是被 警察拖出去而已阿,也許有擾亂公共秩序之類的罰單,但單就誹謗而言不成立。 但因為批踢踢屬於每一個版為單位,所以該條性質應適用於當某使用者蓄意違反板規時, 例如對於某版胡亂批評、公開他人隱私、交易不履行落跑等等,這時候每個看板的使用者 都可以對其違規行為做糾舉,應該說此條立意在此(為彌補版主不克即時處理、或該違規 行為嚴重傷害板務或本站)。但我也不否認那一條站規的確有語焉不明的情形,尚有修正 的空間。不過對於誹謗這個部份,基於我國刑法很明顯的是不適用的。 (6) 作者 kkkk123123 (某人-14873長多!) 看板 PttLaw 標題 [證據] cito 未經告知轉錄他人文章 時間 Sun Sep 7 18:39:10 2008 ─────────────────────────────────────── 第三份檢附證據與說明: cito 又再次修改其內文,意圖迴避第二份證據之內容, 如此反覆游蕩、迴避之態度, 有如夜裏爬出肛門的蟯蟲,又再度爬回去,相當地不衛生。 --- 像是這樣的發言 直接形容他人為蟯蟲的發言,是否涉及了人身攻擊呢? 還是蟯蟲屬線蟲動物門中的一類寄生蟲 形容人為如此的事物不為人身攻擊呢...? 這一篇,我這邊要另外說明我身份還有職權上的特殊性,我先就法務的角色繼續, 此案對我來說,第一,發文者很明顯批評的是cito不斷被抓辮子然後修文的行為。在無法 客觀判斷此人究竟是故意要貶低cito之人格,亦或僅是針對該行為提出主觀想法評論時, 應以無罪推定為宜。因為目前客觀狀況是若cito不修文,則蟯蟲此語不出,而非因為是 cito,所以用蟯蟲。第二,刑法有個但書,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晚近最高法院93台上1805號判決認為:[言論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 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 機制,使真理越辯越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 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及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健全之發 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 再加上近年逐步將誹謗除 罪化的趨勢,如同我最前面所提到的情形,因此這樣的行為我認定不需祭出特別之處分。 接著用板務的角度,因為我剛好是這個版的版主,我一方面認為這不達懲罰之標準,但另 一方面仍需解決這兩位的爭執,為免發文、修文狀況持續,我以版主權限將此系列文章通 通鎖文。至於後續所生之cito因為不服而持續騷擾的行為,這裡既然您未提到,我也就不 再特別提法務資源這個部份的事情了。 (7) 最後,這個部份。 "另外我想詢問 在其他地方的發言,是否可以成為判決的證據 小如同在PTT內不同板對一位使用者不同的評論 大如在不同站上對同位使用者行為的討論 可以因在外地行為而在本地進行處罰或判決依據嗎?" 這裡我會認為,若是發文在 ptt 內性質相同的部份,例如都是公開版面,那麼是當然可 以申訴時引用為證據的,除了能夠更明確了解案情外,對於申訴與被申訴人之真意更有明 確的方式得以呈現。但若是非同於本站的文章,因為規則不同,除了證據力有疑問外, 在有跨平台合作的情形出現前,恐怕也會有撈過界的疑慮產生。批踢踢實業坊只是個學術 平台所建立的小站,原則上還是僅以處理站內事務為宜。 最後想回到 pttlaw 這個版的角色, 那裏主要是讓使用者申訴"版主"、"小組長"、"群組長"的"判決",也因為審查的是判決, 所以對於適法性、程序正當性、合法性都必須考量,這次是因為某使用者從頭到尾都不服 ,所以我藉由 game0416 這篇文章一次做個統整說明。但實際上使用本平台之用意,並不 是讓使用者可以用 pttlaw 來對抗板務,很多申訴人的想法讓我相當感冒。甚至我最後判 決審查過後認為板務處理沒有錯,就指認我是站在站方的。今天既然我在這裡,我就具有 站在中立立場的角度的義務,將我對批踢踢的了解去結合己身所學,讓批踢踢這個尚未稱 完善的申訴制度作最大限度的保障。甚至我連設壞人的權利都沒有,因為我必須要保障所 有人提出建議的權利,很多被亂罵,被當垃圾筒的情形,法務也只能悶著吞下去。有些有 心的使用者仗著自己多對一,甚至可以說是影響我生活甚鉅,這些都是法務無償但必須付 出的心力。對於這次很多使用者因為受某人煽動,對我放肆無禮的批評,希望你們能好好 思考一下,因為我有理所以我無懼也不追訴。 但你們對不對得起自己良心,希望你們想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53.201 ※ 編輯: alanmax 來自: 203.121.253.201 (09/29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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