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將簽名檔視作廣告判決

看板PttLaw作者 (我不是鍵盤法官我是城武)時間8年前 (2015/11/16 10:33),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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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廢棄原判決。 簽名檔及名片檔之內容部分帶有廣告性質,處罰單一張,簽名檔及名片檔 之個人BLOG部分不得繼續使用,續行使用則連續開罰。 判決理由: 一、本案就證據資料中所檢附之簽名檔連結,包含FB粉絲團、G+、個人BLOG等,經 法務部查證後,認定個人BLOG違反廣告性質部分,而FB粉絲團及G+並無證據證 明具有廣告營利部分。 二、就個人BLOG部分之調查,透過所檢附之BLOG廣告效益收入規則,足以證明透過 置放於PTT簽名檔增加點閱人數,點閱之人數與獲利有直接關係,為特定商品 、服務或公司宣傳,符合檢舉版廣告之相關規定,因此系爭簽名檔就BLOG部分 不得繼續使用,判處罰單一張。 三、FB粉絲團、G+部分、LINE群,商業營利內容難以認定,使用者相互分享商品資 訊(例如特定商品使用心得)、使用者二手商品互易等,亦為言論自由之一環, 到底什麼叫做資訊分享,什麼叫做打廣告,因為難以區分,本站亦予保護。除 有更為直接之廣告證據,否則本站亦無權限調查FB或是GOOGLE、LINE等網站。 四、綜上所述,系爭簽名檔及名片檔就個人BLOG之部分不得繼續使用,違者得連續 開罰,本案終結。 PTT 法務部 ※ 引述《supermars (還我清白感覺真好)》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supermars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MBb77t4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1. 使用者supermars長期利用簽名檔、名片檔,或內文中放置自己的部落格連結,並疑似 : 有廣告行為。前後經本板及其他法務判決三張罰單,後遭站長撤銷。 : (原因:#1L-Ykm0M (PttLaw)),故本案就其現有於Ptt站內之證據判定,先行述明。 : 2. 檢舉人提供之證據顯示,簽名檔有七個不同網頁之連結,與本站常見之「個人網站」 : 、「個人部落格」等顯有差距。 : 3. 檢舉人提供之line官方網頁說明:「LINE@ 生活圈」帳號為「行銷工具」,與一般看 : 板文章常見之「群組」有所差異,顯有行銷自身(不問是否商家),之廣告行為,本板 : 認為和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五項,與先前brainfighter站 : 長 : 公告#1DjOOyR6 (SYSOP) 相符,予以罰單一張。 : 4.不服理由︰ : 1.#1L-Ykm0M (PttLaw) 這篇文章申訴許久,最後也因證據不足而駁回罰單。 : 當時的簽名檔(名片檔)與現在被申訴的簽名檔(名片檔)一模一樣。 : 因此本人supermars依舊不符其第一項指控。 : 要指控請拿出證據,像是提出我的簽名檔有"指使等惡意意圖"讓鄉民點網址! : 或該網址有任何紅利或邀請碼的直接圖利網址,不然自己辛苦建立的有內容 : 的部落格名譽,毀於這樣不斷的惡搞與草率判決,有損PTT的自由精神。 : 欲指控一件事情,請指出哪一篇文章在有簽名檔時,其內文都是都空洞無內容 : 且違反版規?因為這樣子的文章附上簽名檔,或是放在文章裡面的網址,才是 : 專門廣告的廣告商有的行為,我不信現在站上管理的年輕人無法分辨、看到黑影 : 就開槍,這種"習慣"身為掌握生殺大的版務來說,絕不恰當。 : 2.檢舉第二點提到『七個不同網頁之連結』所以跟個人網站有差距??這一點由我來一一 : 舉證,目前簽名檔中只有:(簽名檔完整網址放在第五點) : A.Google的blogger是我寫遊戲或3C教學相關文章的私人部落格 : 其主要的目的沒有其他,就是分享遊戲心得、以及3C相關的教學、還有影片心得等 : 個人無商業化的文章。 : PTT是自由發文與分享的地方,只要符合版規站規都可,這是我這帳號十多年以來 : 所遵守的發文規則,並樂於分享自己的文章給大家。喜歡的人自然會透過我的簽名檔 : 關注我的部落格。 : B.youtube,我的遊戲錄影放置處,youtube可以無容量限制、無檔案大小限制上傳, : 是全球最大的影片上傳網站,也是GOOGLE的服務,不是只有我在使用。 : (我的部落格以遊戲心得介紹、3C教學與開箱、外加一些哩摳摳的文章,同時影片 : 上傳的youtube用的是我個人帳號,內容除了遊戲之外也會有其他分類的影片,上 : 面的影片絕大部分都是用在部落格文章內的影片展示遊戲狀況,剩下的可能有體育 : 影片、3C教學等個人手機錄影等等私人影片) : 這是個自由的社會、公開的知名平台、至少有8-9成的鄉民都知道的"youtube", : 難道法務不知道嗎??? : C.Facebook的粉絲團、Google+社群都是將我些好的文章分享上去,或是有時候閒聊 : 瞎扯淡、或是在生活中看到有趣的新聞、生活資訊等發言分享的平台,同時,兩邊 : 文章的部分都是一樣的發文內容,唯FB擁有時間排程的功能而文章數較多 : 也就是我的部落格文章寫好之後分享到FB跟G+給『自願加入』的讀者閱讀。 : FB跟G+都有各自的習慣用戶,有人愛FB不愛G+,有人則相反,開立兩邊並無 : 任何惡意行為。 : 法務是哪裡有看到簽名檔上有用錯誤、引誘的文字騙鄉民點選?? : 一個人如果對標題沒興趣,難道會去點選??? : 我的簽名檔、名片檔上面寫的就非常明確,中文白紙黑字寫著遊戲、3C教學等等 : 的字眼,難不成今天想要找其他訊息的人,看到這個會來點??? : 更何況,在簽名檔放置有google ad等附加廣告的部落格,在PTT站規中是沒問題的 : ,但如果內部的資訊跟介紹有落差、甚至明顯文章都是叫你購買東西、直銷洗腦等 : ,這種才不會被允許,進而懲處。(violation版在我的上一篇就是個很明顯的判例) : 因此這一條完全不服法務因為"自己的想法"強加罪於我的身上而判刑,這動作叫做 : 栽贓,不叫依法處理!! : D.LINE@是LINE的延伸通訊服務,其主要功用就是給申請者發訊息給"自行加入"的人。 : 本人申請的唯一目的只是用來發送文章,同時提醒有LINE代幣之類的即時訊息, : 而LINE@的申請帳號資格完全不需要公司行號證明、也就是蕤變一個有LINE的人 : 都可以申請來用,並非版務所自己想的要行銷、要商業化、要賣東西才能使用, : 不!!他也可以單純變成一個飲雙方身分的溝通工具而已。 : 法務在開罰單時的判決文中,用這一點來當作判決的"理由",請問是否有和資料 : 佐證? : 還是法務"覺得"他自己只想到LINE@唯一的功用就是如此? : 錯!!一個工具不是只有一種用法!!法務這樣看到黑影就開槍的觀念根本就是在 : 強加罪名打壓!還是版務覺得簽名檔上要放上我的真實LINE ID給別人騷擾嗎?? : 不希望的話,LINE@絕對是個很好、且保障十足的通訊工具。 : APP是死的,使用的人面是活的,不是看到LINE@官方說啥就是啥,要有自己找證據 : 的能力,本人就只是藉由LINE@的訊息通知功能,告知訂閱者有新文章而已,同時當 : 訂閱者有事情想回報、討論、或是閒聊,都可以在不知道雙方ID之下"快速"溝通 : ,保障訂閱者與本人supermars的個資。 : 法務是從哪裡有看到用LINE傳訊過的任何訊息?? 沒有!! 沒有還加上這個罪名 : 給我???這是哪門子的法務???這就像看到廚師手上拿著刀,你會直接控告他殺人 : 嗎?不會,法官講求的是證據,更何況...站方並無限制個人部落格加掛"廣告看板"。 : 同時,有用FB的人就知道,就算你訂閱FB粉絲團,其文章會被其他訂閱的粉絲團 : 或好友訊息給蓋過去,這樣子完全無法第一手得到新文章資訊,相較之下LINE@ : 的通知更為清楚、快速,這就是我想試試看LINE@的幾個原因,別無二心,但使用 : 的經驗來說,LINE@真的限制頗多,唯一好用的就只是讓讀者有匿名的溝通管道而 : 已。 : 而且判決者提出的七個不同的網頁理論,代表其本身沒有寫部落格的經驗,專業度 : 不足!! : 因為在同一個BLOGGER下,每一篇文章都會有自己獨立的網址,1篇文章即有1個網址, : 1000篇就有1000個網址!這有甚麼大驚小怪的?現在免費的部落格那麼多,PIXNET : 、XUITE、BLOGGER、YAM、新浪、WORDPRESS等其他太多太多我沒去記名字的 : 網站,這有甚麼好大驚小怪??難不成PTT使用者要發表心得文【只能】在PTT上 : 寫嗎? : 法務知不知道PTT上的文字與上色,跟這些部落格的上色排版系統還是差很多的? : 光是最簡單的把單一文字放大縮小、文字上色、文字上底色、放上會動的表情圖 : 就只需一根手指頭用滑鼠點一點就行了,PTT的架構能嗎? 這一點回報給法務知悉 : 一下.... : 而且,我的文章發表頻率與發表位置都非常守規矩(版規站規),文章內容也是言之 : 有物!! : 何況,哪個國家的法律、或是PTT站規有規定一個習慣寫文章的人只能擁有一個 : 部落格才算正常?擁有第二個部落格就是異常?因此本人對這一個判決也完全不服! : 對了,判決者不知道是否懂得資料的備份? : 當初將同樣的文章放在A跟B的部落格上就是避免其中一個網站當機而資料遺失, : (尤其是PIXNET近期到晚上會非常LAG,這是伺服器異常的前兆) : 法務懂不懂一個的心血消失的那種心情??所以一個人擁有多個部落格並不需要大驚 : 小怪,何況,我目前也只有PIXNET、BLOGGER而已,如果你有去BLOG版多逛逛文章, : 或是多了解部落格是甚麼東西,期自己架站或用BLOGGER或用PIXNET這種三種不同 : 類型的寫文章平台差異在哪裡,我想你就不會如此的草率。 : PIXNET,免費、不用自己花錢架伺服器,有固定的功能可用,要改功能或版面得需 : 有一定的CSS功夫。 : BLOGGER,免費、不用花錢洽,基本功能非常陽春,要功能需自己去找網路教學建設 : ,所幸,因為blogger使用人不少,網路上清楚的教學也很多,免費工具 : 也多,所以用這個blogger建立起來的網站會非常的有成就感。 : WORDPRESS,有免費與付費,前者功能限制過多,因此選WP的人通常都是自行去找 : 國內外的伺服器租借租用,並架設WP的部落格,而部落格能擴展的功能更多 : ,但也需要較多的網頁技巧。 : 以上是回報給所有版務跟檢舉者看,除非你們抱持著迫害、看笑話的心態,那我也不 : 想再多跟你解說甚麼了! : 而名片檔中的PIXNET是我的另一個部落格,也是從寫文章以來最久的一個部落格, : 主要是因為版型與功能都沒有Blogger來的多,加上PIXNET近期的伺服器很不穩定, : 因此近期才自行把玩Blogger的版型設計之後,將blogger作為自己文章的備份網站。 : 同時,文章也都是同步於PIXNET與BLOGGER之間,也就是說!!兩個網站的文章是一模 : 一樣...其簽名檔中只有放BLOGGER的網址,並無PIXNET! : 而名片檔中的PIXNET擺放也僅僅是擺放而已,在第一次檢舉後就沒有在個人ID : 指引他人參考本人簽名檔之類的語言,這樣除非有心要惡意栽贓檢舉的人, : 誰會知道 Q 我的簽名檔而找到PIXNET ? : 3.申訴文中也提到了部落格中附加的廣告疑慮,這一點我有問過小天使有關 : 『PTT站方是否有限制使用者在簽名檔中的部落格文章內的GOOGLE AD等廣告』 : 小天使告知的答案是『站方沒有、全看每個版上的版規而定』 : 【以轉錄與小天使的對話問答】 #1MCHvB7t (PttLaw) :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46059595.A.1F7.html : 因此在前一次被申訴案件中,同樣的,該名申訴者也有提到部落格中的廣告, : 最後也被站方駁回,理由為『無法確定是否有因點擊獲利、或是明顯誘導之文字, : 並無證據證明與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中之廣告成立要件,即謂散佈及獲利』 : 這一點我在當初申訴時 #1LtPfTvj (pttlaw) 的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 : 之證據︰ 項目中,也清楚明白的提到了 GOOGLE AD等部落格廣告的規範與限制 : ,也就是如果超過GOOGLE AD的規範(ex:誘使點擊<--這一點對google來說是大忌) : 、或是一個頁面下超過三個廣告且擺放位置錯誤,就會被GOOGLE停權,因此從未 : 逃避此話題。 : 4.另外,判決中提到""與 公告#1DjOOyR6 (SYSOP) 相符""所以開罰, : 但實際上本人的部落格、以及在PTT上發表的文章與簽名檔、名片檔之行為完全不符。 : 商業廣告,舉例來說指的是某公司為了自家的課程、商品藉由PTT推廣, : 甚至藉由發文來掛羊頭賣狗肉,跟部落格的內的google ad、blogger ad的"廣告看板" : 差異甚大,這一點可由violation版上的檢舉即可清楚的見識到其他廣告業者的行徑, : 並且知道甚麼叫做廣告宣傳、甚麼叫做個人部落格。 : 同時,本人的發文內容全都是符合版規、標題與內文互相呼應,完全沒有掛羊頭賣狗肉 : 的文不對題的文章,更沒有指使、(惡意)誘導、放置病毒木馬連結給PTT用戶, : 進而造成點閱者點選網址之後被綁首頁等惡意行為。 : 本人的私人分享部落格等為自由開放、不強迫的網站,喜歡就喜歡、不喜歡就不喜歡, : 並沒有隨意照亂數的ID,也沒有發送含有部落格網指的站內信或是訊息的廣告行為。 : 5.violation接受其檢舉後其懲處過於草率,僅從申訴人的片面之詞陳述中提到的 : 【檢舉事由︰簽名檔、名片 含有紅利連結、商業營利目的的資訊】就逕行開罰, : 確切的證據嘞??? : 草率點A : 並無指出簽名檔&名片檔中的網址的"紅利連結"、"商業營利"在哪裡? : (簽名檔&名片檔附在下面) : 且我簽名檔、名片檔中所有的網址點下去之後,清楚明瞭的是以我的個人心得文章為主, : 跟violation版其他檢舉的廣告商一點進去就是公司行號的商品頁面、或是假藉部落格 : 的網址,點進去之後都是滿滿的商品販售文的文章(網址)差異很大,這難道很難分辨嗎? : 甚至用法務自己的想法加以延伸其罪名指出"七個網址所以不是"常見"個人部落格" : 這是甚麼公平之下的執法法務? 這根本就是"你不爽,就開我罰單"的行為!! : 草率點B : LINE@是個工具,其用途很廣泛,並非PttLegist法務心裡想的「行銷工具」。 : LINE@隨便一個有LINE帳號的人都可以申請,並不需要公司行號等具有商業效益的資格。 : 同時,一個公開免費的工具的應用並非只有官方說明之用途,像我的部落格有遇到一些 : 讀者的問題跟回報,平常都會在部落格內留言、但我不能即時回答給留言者,此時, : 當留言者有問題時,可透過LINE@進行留言給我的動作直接快速回應。 : 且本人supermars不用告知留言者自己的真實LINE ID,我也無法得知對方的LINE ID, : 這樣對雙方來說都有個資的保護!! : 平時,也會將一些文章更新的訊息透過LINE@告知有加入LINE@帳號的網友,並非任何 : "商業利益"。而法務PttLegist在未持有任何本人LINE@的帳號下的任何傳訊作為證據 : ,就逕行下定判決,顯然有失公平性! : 本人supermars自上次遇到檢舉後也不再發表APK文這種標題類似的文章,其文章分布區 : 多為動漫專版、影集討論、手機、球賽區、ASK版,不論是從上次舉發至今的所有文章、 : 或是本人在建立好此簽名檔之後的文章內都是有內容物、且符合版規之文章, : 並非站方公告#1DjOOyR6 (SYSOP)提到的【跨板商業廣告推文、商業廣告水球及信件】, : 兩者性質差異之大從文章性質以及部落格性質就可一眼看出。 : PTT是個討論分享的地方,對於個人是否能在簽名檔中放部落格,且部落格內能否有 : Google Ad等相關常見"廣告看板"並無任何規定禁止,這一點再次強調有先跟小天使 : 詢問過答案了。(補:已經轉錄對話紀錄在本版) : 以上論述,因此在PTTLAW版請求 : A.撤銷目前已開立之罰單、或申訴後開立的相關罰單(如下一行 B.的敘述)。 : B.撤銷在ADer-Killer板swattw提出的檢舉文 #1MC6br83 (ADer-Killer),或可能會開立 : 之罰單等相關懲處。 : C.希望本人未來不會再受到相關的騷擾。(EX:誣告、毀謗本人簽名檔、即簽名檔內的 : 個人部落格網站(如下方提供之證據)有商業利益等,進而開罰。 : 並直接歸類在類似張爸、或是賣課程之類那種惡質廣告來開立罰單或懲處) : 因為實質上已經造成本人的困擾、以及權益的受損。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本人提供申訴者檢舉的兩個項目:簽名檔、名片檔的內容 : ========================================================================== : ★簽名檔★ : §-SUPERMARS-§ Facebook粉絲團 http://goo.gl/ZBUuH5 : Android 教學、手機遊戲 Google+ 社群 http://goo.gl/doPd0H : 3C資訊、電影美劇、美食 日韓遊戲APK下載 http://goo.gl/BzlbVj : http://wanghenrytw.blogspot.com/ 手機與PS3手把OTG架開箱 http://goo.gl/8DyjQ1 : 遊戲YouTube頻道 http://goo.gl/2KzbxT : =========================================================================== : ★名片檔★ : WangHenryの遊戲與3C粉絲團 : (心得,教學,開箱,影評) : http://goo.gl/ZBUuH5 -【Facebook】 : 【Blooger】- http://goo.gl/KKHLof : http://goo.gl/56a78j -【 Pixnet】 : ============================================================================ : 補充事項: : A-之前被申訴主要是在C_CHAT版上更新過於頻繁的APK文章讓版主不開心之外,其他的 : 文章即使在C_CHAT也都是動畫、遊戲心得分享,所以明顯的標題也都不一樣,而其他 : 在討論體育、3C、影片的文章更是亦然,因此並無violation版上開罰的常見的廣告 : 行為。 : 同時,本人近期已經有節制在文章中不是每一篇都放上簽名檔。 : (文章標題、內文都完全的合乎版規+站規。) : 因此本人再次進行申訴,還請站方撤銷其原本的處分(如下)與撤銷在ADer-Killer板 : 由swattw提出的檢舉文#1MC6br83 (ADer-Killer),或可能會開立之罰單等相關懲處, : 以還本人在PTT上使用的權益,以及其部落格的正當性。 : ==================================處分內文=============================== : #1MBb77t4 (Violation) : 判決主文: : supermars 處罰單一張 : 若未來繼續放置相關連結,則處停權以上處分 : ========================================================================= : B-未來也希望Violation版在接受相關判決時,多了解一下申訴的內容,而不是僅看 : 表面的錯誤印象就直接下判決,我知道每天申訴案件很多,管理者很辛苦。 : 但真的希望能先行了解一下。 : (EX:指證七個不同網址,但部落格內一篇文章就會有一個網址,1000篇就有1000個網址 : 如果說七個網址不符合個人部落格,那個人部落格不就只會只有一篇文章了嗎?) : (EX:YOUTUBE也是個放影片的平台,裡面完全沒有行銷、賣東西等等) : (EX:我一共只有PIXNET跟BLOGGER部落格,PIXNET主要是接續無名小站關台之後 : 文章寫很久的個人部落格,內容多為遊戲心得+3C開箱與教學+影片心得等生活 : 相關,但因為近期P的使用人數爆多而伺服器不穩定,再加上PIXNET的部落格功能 : 較為死板、對於不會寫CSS跟HTML的我來說版行會過於死板,因此新開了BLOGGER : 作為第二個部落格,除了發表文章內容一樣之外,就是用於備份自己的文章以怕萬 : 一) : (EX:直說LINE@是個行銷用的東西,但檢舉者是否有提出我行銷了那些?? : 實際上可由此檢舉得知檢舉者完全沒有加入過我的LINE@,因為我的用途 : 就只有發送文章的消息而已,哪來的行銷,這樣的檢舉還滿不妥的) : 愛發文、愛寫部落格文章並置放於簽名檔,不等於惡意欺騙、誘使他人點閱的惡劣行為, : (EX:張爸文、推校課程文等) : 這是一個民主的社會,將自己的遊戲心得與3C知識寫成文章給有需要的人閱讀在正常不過! : FB按讚、或在讀者電腦中加入我的最愛書籤行為等,都是讀者有興趣才會主動去做的 : 事,本人supermars並無強迫按讚、或誘騙、植入惡意木馬讓讀者中標等惡意散播行為) : 也就是說要投其所好之下讀者才會加入,就像檢舉者不愛我的文章,根本不會去FB按讚, : 我也完全不可能用任何強迫的手法將坐在電腦前、手機前看PTT的讀者催眠他們按讚。 : 簽名檔中也完全沒有惡意連結(EX:點下去綁住你首頁強迫你看等惡意程式) : C- : 同時,如果站方有明確的規範指出其PTT使用者在文章發表時或推文討論時,不得提供 : 有google ad等類似廣告看板的部落格連結的條約/規範,我也會遵守,如同我這帳號 : 13年多以來的守法精神, : 而因為本人屢次遭到陌生人惡意檢舉、並惡意誣告為廣告文、廣告ID而受到罰單等判決 : ,因此這裡建議針對在violation等會影響個人使用PTT權益的版上提出檢舉、做出判決 : 前的流程加以改進,讓法務在遇到複雜的申訴案件之下可以合理的作出判決。 : 畢竟目前在PTT各版上隨處可見推薦自己經營的部落格的行為(文章內或簽名黨內), : 卻針對我一個人的部落格網指來指控??這樣令人感覺背後不單純。 : 手機板、旅遊版、美食版、美妝版(?)、美劇版等其他可能我沒去逛過的板也是有許多 : 朋友將自己的經驗累積成文章給其他版友分享與資料的參考,其部落格內也是有 : google ad這類型的廣告看板,如果站方沒有特別規範在PTT上文章分享時"不得"分享 : 含有google ad等相關類型廣告看板的話,擁有自己的部落格者就應該受到保障。 : 畢竟,在部落格中"放置廣告看板",跟在部落格文章內放置廣告,這是兩碼子的事情 : ,否則,PTT上一堆團購、版主開放的團購(T-SHIRT等鄉民產物)、還有3C交易版的 : 現金交易、APP開發者所開發出來的APP中帶有的廣告、以及LINE貼圖製作者發布自己 : 的貼圖作品在LINE上架等相關訊息、甚至還有開放業代服務的板,這些都更符合現金 : 交易(即商業行為)、商業推廣的定義吧。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7.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47641216.A.B57.html ※ 編輯: LLsolo (223.140.17.202), 11/16/2015 10:34:55 ※ 編輯: LLsolo (223.140.17.202), 11/16/2015 10:35:34 ※ 編輯: LLsolo (223.140.17.202), 11/16/2015 10:44:46 ※ catquill:轉錄至看板 HonorGuard 11/2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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