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Violation之判決
裁判主文:
申訴駁回。
裁判理由:
一、 發布帶有廣告性質之信件,合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條例第二編第一章第
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二之規定予以處分,在此先行敘明。
二、 從本案中及申訴案件所檢附的證據資料中皆顯示,使用這樣的方式皆有相關利潤
可獲取,因此符合檢舉版之廣告性質信件,且該處分為檢舉板最基本之處分,並
未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因此尊重板主之裁判,維持原判,申訴予以駁回。
實習法務站長 LLsolo
※ 引述《swum (錢圖)》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swum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swattw
: (b)文章編號:29740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被檢舉人發布帶有廣告性質之信件,合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條例第二編第一章第六
: 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二之規定。
: 4.不服理由︰
: 檢舉人提供錯誤資料(故意?),判決者未仔細確認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1. 我寄給檢舉人的信件是A資料, 但是檢舉人卻以B資料提供給判決者
: 2. 且提供給判決者的B資料內容也是錯誤的(故意? 提供偽證?)
: @@信件A資料如下:
: 分享一個買書更便宜的方法
: 可以使用3個折扣
: 幾乎是6折左右
: http://mrmsmoney.pixnet.net/blog/post/420608914
: 下次要買書你可以試試
: 希望對你有幫助
: @@檢舉人提供給判決者的B資料如下:(29737 @Violation)
: 檢舉說明︰(1)站內信"分享"更划算的購物方式,並附上其個人之網誌,
: (2)網誌內放上一網址連結 SHOP.COM,此為直銷商-美安之網站,
: (3)雖任何人均可註冊,不需具有直銷身分,但在其註冊教學文中,
: (4)給予之網站連結即已帶有其本人之ap代碼「mrmsmoney」,
: (5)更指引他人於註冊時,將「朋友推薦e-mail」填寫swum本人,
: (6)一旦他人註冊,將使其具有「下線」,每當他人消費,
: (7)其可同時從中獲得至少1%之利潤。
: (8)且文中有句:
: (9)「以後有現金回饋計算錯誤問題,你就可以寫信找我幫你服務,
: (10)沒有填寫會找不到人幫你處理喔」
: (11)以前有詢問過直銷會員,能夠處理回饋金問題者,只有會員,
: (12)一般的註冊者並沒有此權力。
: ----------------------------------------------------------------------
: 錯誤說明:
: 第(7)行:獲得至少1%之利潤
: 正確為0~0.5%的現金回饋,故最多為0.5%
: 申請人註冊有填寫我的email,我可獲得0.5%現金回饋
: 沒有填寫email,我獲取0%現金回饋
: 且文章沒有強迫申請者填寫我的email,故為隨緣分享購物優惠資訊
: 第(11~12)行:以前...夠處理回饋金問題者,只有會員,一般的註冊者並沒有此權力。
: 正確為一般的註冊者(shop.com稱為優惠顧客)可以處理現金回饋,
: 寫信或打電話給客服即可。
: 檢舉者使用「以前」字眼去敘述,代表過去曾經記憶或是不清楚,
: 卻把這不清楚資訊提供給判決者,而判決者又沒詳加確認資訊的正確性,並且採用
: 以上2點錯誤還請判決者詳加驗證,可致電shop.com客服確認,我所敘述是否正確
: shop.com客服電話02-87125598,服務時間:週一~週五上午9:30~下午 6:30
: 若致電確認後,非我所敘述,我則在台大門口發50份雞排請大家吃。
: 誠懇建議判決者對於檢舉人資料要實事求是,否則只是Garbage In, Garbage Out
: 我們常看到新聞有很多,女的控告男方性侵,其實是你情我願。
: 或是很多案件是性侵,但是男方卻說是兩情相悅。
: 原告提供的資料是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真的是需要法官明察。
: 常常原告會為了自身利益,會說些添油加醋與事實不符的話
: 我後來去看檢舉者在e-coupon的發文,是個常態性每周固定發文2篇,
: 2015/1~2015/7總計64篇文章,
: 文章包含代訂書籍獲取4%的回饋金http://ap.books.com.tw/?loc=footer_03_004
: 故是否擋到此人財路,才提供不實資訊給判決者?
: 我原信件內容如上述A,連結點進去為分享3個買書最便宜的方式
: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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