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儲匯] 未成年開戶(無監護人)

看板Post作者 (飛影‧忌子)時間13年前 (2013/02/06 19:09),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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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zstyle (鍵盤替代役)》之銘言: : 代PO : 有個朋友,未滿20歲 : 因為工作原因需要開立郵局戶頭 : 但他有幾個跟開戶衝突的點 : 1.未滿二十歲,無法自行開戶 : 2.監護人是爸爸,但爸爸目前正在服刑中 : 爸爸與媽媽已離婚,所以就不用提媽媽了 : 3.家中只有奶奶,但好像不能以奶奶為監護人來開戶 : 請問,這樣還能開戶嗎? : 還是有什麼手續才能開戶呢? : 有查過版上的相關文章 : 但是沒有看到跟朋友類似的文章 : 所以特別發一篇希望能解答我的疑惑 : 謝謝大家! 雖然推文了 不過還是貼一下法條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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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種情況應該是 未成年人的父親喪失監護權才要考量?
02/06 21:32, 1F

02/06 22:56, , 2F
應該要去法院更改監護人為祖母吧?
02/06 22:56, 2F
文章代碼(AID): #1H4ZdKOm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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