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試] 各類掛號函件之改投改寄
※ 引述《daishuki (小克)》之銘言:
: 郵務營業規章 第176條規定
: 各類掛號函件之改投改寄除註名不得改投改寄者外,
: 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
: 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 想請問 這段話後面
: 意思是不是 收件人地址如未變更就不能申請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
: 還是說有變更就不能申請???
: 請開示 感謝解答
轉址有兩種,一種是無差別通通都轉(不管是掛號平信什麼的),
另一種是只有轉掛號信,就是原po說的這條。
第一種轉址只有兩個月期限,立這規定的目的是:
希望民眾搬家後,在兩個月內向各單位(監理機關、水公司、電力公司…等等)
申請變更為新地址,而不是一直依賴郵局轉址,其實這項服務還挺花人力腦力的 ><
第二種轉址則是無限期,直到民眾書面取消時為止。
平日無人在家收信的民眾可將郵件無限期轉址至公司or親友家,
不過只限「掛號」郵件,反正平信就塞信箱嘛,回家就可以拿到了。
這些轉址服務,我忘記有沒有包含快捷or限時郵件了,這兩種好像都要按址投遞?
隔陣子沒唸書就都忘光光了…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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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我才不會忘記你呢ψnoobi
▄ ▄
▄ ▄ 可以帶我回家嗎?
▄ ▄ 用認養取代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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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愛是無價的→10生活娛樂館→6Relax_Enjoy→38Pet_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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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2.23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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