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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考試] 各類掛號函件之改投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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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6→)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ishuki (小克)時間13年前 (2011/11/11 23: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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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 第176條規定. 各類掛號函件之改投改寄除註名不得改投改寄者外,. 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 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想請問 這段話後面. 意思是不是 收件人地址如未變更就不能申請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 還是說有變更就不能申請???. 請開

推噓5(5推 0噓 2→)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anna ( ̄︶ ̄)時間13年前 (2011/11/12 20:2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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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址有兩種,一種是無差別通通都轉(不管是掛號平信什麼的),. 另一種是只有轉掛號信,就是原po說的這條。. 第一種轉址只有兩個月期限,立這規定的目的是:. 希望民眾搬家後,在兩個月內向各單位(監理機關、水公司、電力公司…等等). 申請變更為新地址,而不是一直依賴郵局轉址,其實這項服務還挺花人力腦力的
(還有480個字)

推噓3(3推 0噓 8→)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iwenli (阿爸)時間13年前 (2011/11/12 21: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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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不好意思 借個標題順便問一下我的疑惑. 根據郵務營業規章第171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一.性質複雜者。. 二.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 我有問題的是第二款,意思是快寄到你家的郵件就不行再
(還有11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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