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各類掛號函件之改投改寄

看板Post作者 (小克)時間12年前 (2011/11/11 23:46),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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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 第176條規定 各類掛號函件之改投改寄除註名不得改投改寄者外, 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 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想請問 這段話後面 意思是不是 收件人地址如未變更就不能申請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 還是說有變更就不能申請??? 請開示 感謝解答 -- 我看法規 好痛苦 沒聽老師上課光看字面意思 有時候都看不太懂 怕理解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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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意思是 為了收件人方便 可以把掛號信改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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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地點、親友住處等方便收受掛號的地址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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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59, , 3F
所以是說 不管有無變更地址都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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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53, , 4F
地址變更當然能申請轉址(沒變更都可以申請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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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有一條是以兩個月為限(太久沒看法規忘了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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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9:58, , 6F
收件人地址未變更的意思是 你沒有搬家 還是住在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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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以把掛號信改送到另外一個新地址 比如公司、親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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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20:07, , 8F
推樓上,這法條的本意是希望民眾搬家後要向各單位(如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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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單位申請寄到搬家後的地址,而不要一直讓郵局轉址,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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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20:10, , 10F
.... 講得有點亂,我回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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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lKDRen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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