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重複修習
※ 引述《Jessieoo (我捐血了,那你呢?)》之銘言:
: 原則:
: 凡可抵本系必修課程之相關課程,均屬性質相近課程
: 如已修本系開出之必修課程,又再修性質相近之課程者,視為重複修習。
: ---
: 例如
: 1.已修畢經乙上、下,再修經甲,經甲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
: 2.已修畢應統上、下,再修統計學,統計學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那
請問親愛的助教
那如果修了本系的民法概要
又修了外系的民法總則
是不是也算是重複修習?
謝謝
順便祝你新年快樂
雖然有點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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