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重複修習
※ 引述《Jessieoo (我捐血了,那你呢?)》之銘言:
: 原則:
: 凡可抵本系必修課程之相關課程,均屬性質相近課程
: 如已修本系開出之必修課程,又再修性質相近之課程者,視為重複修習。
: ---
: 例如
: 1.已修畢經乙上、下,再修經甲,經甲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
: 2.已修畢應統上、下,再修統計學,統計學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
因為助教說 用推文問太混了
於是我就PO文了 第一次在這裡PO文請多指教
如果已經修過經乙上下 再修經原一二 也是重複修習嗎?
再問如果是修過系上開的中憲上下 又去修外系的憲法 也算是重複修習嗎?
在此先謝謝辛苦的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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だって、私、あの人追いかけてる私が好きなんだ物~千年女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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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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