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勞資爭議調解 增獨立調解人

看板Policy作者 (oodh)時間15年前 (2010/08/31 11:1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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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 增獨立調解人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27000145&cid=1210 勞委會昨日初審通過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將待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核定發佈後實施。未來將 新增獨立調解人處理勞資爭議,勞工若選擇委由獨立調解人處理勞資爭議,最快20日內就 可產生調解方案,且具法律效力,若勞工不接受,則仍可依循司法訴訟途徑爭取權利。  根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勞工遇到雇主欠薪等勞資爭議時,必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 關申訴,通常先以調解方式處理,調解若不成,還可以選擇交由仲裁。不過,由於調解不 具法律效力,調解時間又不一,仲裁時間更長,因此備受批評。立院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 後,重新定位調解機制,勞委會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將新增獨立調解人處理的程序 ,希望讓調解程序簡化,調解結果更具約束力。  根據辦法規定,未來勞工若要藉著調解處理勞資爭議,可以選擇調解委員會處理,或者 獨立調解人。若選擇調解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遴聘的調解委員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包 括有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2年以上者,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監事或專任 會務工作5年以上者等資格。此外,為免調解委員不適任影響勞資權益,若調解委員有被 褫奪公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都不能擔任調解委員。  草案並明訂調解委員「迴避條款」。若有具體事證足證明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者, 勞工得要求調解委員迴避。對勞工影響最大的,還包括明訂調解委員「退場機制」,若調 解委員不具積極資格,又有上述不適任資格,則可以解任。  若勞工擔心調解委員會調解時間過長,也可以選擇透過獨立調解人處理,由於調解與否 與獨立調解人有相當關係,獨立調解人的資格更嚴格,必須具有執業律師資格,且最近3 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或是曾任或現任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且教授勞資關係或法律 相關課程3年以上,且有實務經驗者,才能擔任,而獨立調解人的處理結果亦將具有法律 效力。  勞工單位收到勞工對獨立調解人的要求後,將在3日內指派調解人,7日內調查事實,10 日內訂定調解方案,最快20日內就會有初步調解結果。 ------------------ 應該說樂見其成,還是聊勝於無呢? 我現在服役的單位科室也會有開這種類似調解委員會的時候 其目的在讓民眾和機構告上法院前 有一個協商的機會 開這個委員會 在行政流程上會費時是沒錯啦 但是我對於由一個人 來處理調解案件,並不是不信任他的專業 而是我覺得可能會沒人敢接這個職務 因為我看到 絕大多數上門投訴的民眾,對於承接窗口多半投注過多情感 要不就是「求求青天大老爺為我主持公道」、「那家xxx可惡至極你一定要嚴辦」 那種期待自己的訴求能全面被接受的 要不就是「你該不會官官相護」「說出差其實是避不見面」 那種強烈質疑你偏坦另一方,打一開始就有敵意的 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協商不成就是等雙方告或不告 如果不成,就等於是浪費時間 或去政府機關都習慣找公會理事來主持 因為說實話,大多數民眾真的告是告不贏的 所以調解的關鍵、最多的時間是在「公會大老勸業者多讓一點、讓調解成案」 這法案為了迴避和公信、專業,又要求調解人必需是律師 其實站在爭訟的角度, 我覺得多半是滿難說服業者的 總之就是事倍功半又一身腥的任務 有誰會接呢? 勞工團體的律師? (如果是的話 那立場算公正嗎?) well 聊勝於無啦,總是有另一個可能更快速的選擇 -- oodh 進入守備狀態 接著覆蓋一張蠶絲被 結束這回合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62.106

09/01 16:04, , 1F
看過的調解場合~~大多只靠地方大老的面子就能擺平了~
09/01 16:04, 1F

09/01 16:07, , 2F
比進入冗長的爭訟程序,我想現在的調解處置算很快了。
09/01 16:07, 2F
文章代碼(AID): #1CV7I31T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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