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景氣復甦,再談談 彈性就業

看板Policy作者 (何逸凡)時間16年前 (2010/02/18 09: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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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pleone (mapleone)》之銘言: :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 引述《mapleone (mapleone)》之銘言: : : : 另外公司違反勞基法,也不只是把積欠的加班費或薪資賠償給勞工而已 : : : 。隨便都可以罰款數萬元甚至百萬元。 : : 勞基法中罰則部份,最高罰鍰5萬元. : : 想請教一下要怎麼隨便罰到甚至百萬元? : : 抱歉,這部份應該是「就業服務法」而不是勞基法,不小心弄錯了。 : 就業服務法罰則扣除外勞及對於就業服務的相關規範, 與一般員工有關的部份 65(30萬以上150萬以下) -> 5I , 就業歧視; 5II(1), 不實就業廣告; 5II(4), 工作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67( 6萬以上 30萬以下) -> 5II(2), 違反員工意思扣留其文書; 5II(3), 扣留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68( 3萬以上 15萬以下) -> 33I , 資遣員工未列冊通報; 以上,罰則所對應的各該規定, 並不包括拖欠薪資及非法加班,亦即,並無原文"積欠的加班費或薪資"問題. 又附帶一言,有所謂積欠, 意即本屬於勞資間基於契約與法令所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 換言之,此純屬私權爭議. 國家在這種情況要介入多少,當然並非無討論空間. 但若將民事實體法(完全賠償+利得禁止原則)與 程序法(程序不利益)上的困難,直接拿來當作國家正當介入的理由, 則似乎在不同的議題間產生了混淆. 亦即,員工訴訟的實體利益小,但程序門檻高,是另一個問題; 改善這個問題的方向在實體法可從資源本位的分配正義, 課以一定的締約基礎(勞動條件法定,即勞基法的制訂與修正); 又兼以改革訴訟法,給予爭議時必要的扶助 (如民事訴訟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近年修訂等). 如果這個問題過快的進入國家行為的介入, 那麼,雇主欠員工薪水國家要來撈一筆,本於相同事物為相同處理的原則, 人民倒銀行帳的時候,國家要不要也來撈一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2/22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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