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婚姻相關法條的基督教色彩
在下想於此論述群婚(三人以上)的不平等、不自由,
對締結以群婚為態樣的身份契約關係,
以個人自由加以辯護,實則既不平等、也不自由。
先以「買賣契約」為例,
假設a為廠商,b、c為兩個獨立不相牽連的顧客,
a能同時與b、c進行有效的交易,
成立a-b、a-c兩個契約。
那如果是身份契約呢?
那會多了一個b-c間的身份契約。
不論你喜歡也好,不喜歡也罷,b-c間的身份契約必然存在。
好,那問題來了,
假設a與b先訂一個身分契約,其次才有c的加入,
那麼,
b在訂下身份契約時,只有b-a,
但c在訂身份契約時,是c-a和c-b,
在身份契約對象都是a的情形下,
憑什麼b只要訂一份,c卻要訂兩份,
同理可證,越後手,所訂的契約越多,
如此一來,平等嗎?
這是進場的困境;
那有的人會說,那一起訂啊?
a同時簽訂a-b、a-c、b同時簽訂b-c、b-a、c同時簽訂c-a、c-b,
這不就了結了嗎?
那問題又來了,
如果c與a感情不好,想要解除、終止這身份契約,
並不是c-a談好就算了,如果b說「不」,能解除、終止得了嗎?
如此一來,自由嗎?
這是退場的困境。
故「群婚」是既不平等亦不自由,違反文明社會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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