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雙重國籍的人,依我們國家的稅法會要ꔠ…
※ 引述《houkoferng (林全部長問候您)》之銘言:
: 海外所得很難追查,此點全國皆然,反洗錢制度大部份都是為了查稅而設
: 而且有一個問題,就是所得稅有不重覆課稅的原則
: 所以如果他在國外繳了所得稅通常就不會再針對該部分進行課稅
: 不過稅賦的部份很多,除所得稅外很多稅並非雙重國籍就可以免繳
: 另外你提到的健保、國民年金跟消費券,其實跟稅負的關係比較小
: 電費也是一樣,都是跟使用者比較有關係,所以並非雙重國籍者不用繳稅
: 而是要看種類、狀況,例如健保雙重國籍者依然得幾付健保費,否則就無法
: 使用健保。
: ※ 引述《marcozz (不需冷笑話的天氣)》之銘言:
: : 有雙重國籍的人,依我國的稅法會要他們繳稅嗎?
: : 這些人其實我們也都知道,他們除了回來看病,領消費券,老人年金.平常是不會回來的.
: : 那他們都有繳稅嗎?或者為了不讓他們被剝兩層皮,
: : 他們只要在他們賺錢的國家繳稅.不用繳中華民國政府的稅呢?
: : 如果是這樣,為甚麼第一層的皮不是由我們來剝呢?
: : 我們的政府又不是很有錢,最近電費又在調漲了.
我們的稅法規定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要課稅,外國人 本國人 雙重國籍不是重點
重點是所得的來源;拿外國護照的要看有沒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的天數,不同的居住天數有不同的課稅方法。
我們的國民不論有沒有雙重國籍,不論長期住國內或國外只要在國境內有所得有到達
課稅的標準都要報繳;沒有雙重國籍也長期住在國內,假設沒有工作沒有境內所得,
而有投資海外的基金(外國基金)的收入也不要繳稅,不過在今年或明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最低稅負制要把個人的海外收入加進來算,下面網址有規定計算方式的說明自己看吧有點
複雜:
http://www.etax.nat.gov.tw/gipadmin/site/public/Attachment/f1158131294462.doc
我們國民也有很多人賺很多錢自己用不用繳稅也享受各項權利的 比雙重國籍的還多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下列各項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
,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總額。
( 2 )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總額。
( 3 )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
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
( 4 ) 執行業務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業務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 5 )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
利息。
( 6 )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 7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
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 8 )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 9 )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 10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 11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終身俸、離職金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
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 12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
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 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
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
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b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
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
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
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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