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政府官員的資訊公佈
※ 引述《r010500 (學弟!你肥皂掉了)》之銘言:
: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銘言:
: : 這應該是「行政指導」,
: : 行政指導,多用指點開示、希望鼓勵、或是勸導示警的方式,
: : 是事實行為的一種,無法律的拘束力或強制力,
: 行政指導的確沒有法律的拘束力強制力 這是指對被指導人而言
: 但是行政指導是行政程序之一種
: 當然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或行政自我拘束等法理
: 這可參照高等行政法院判列91年訴字第565號
: 所以 行政指導只要有信賴基礎 信賴行為 及信賴值得保護
: 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中的一般給付訴訟
: : 也不引起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
: : 即行政指導的相對人不服從其指導,
: : 也不會受處罰或強制執行之處分。
: : 簡單的說,
: : 在於你相不相信「政府英明」,
: : (行政指導本身就是政府英明的法條明文化)
: : 至於說能否以行政訴訟提出損害賠償…
: : 行政指導所包括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
: : 又不具拘束力或強制力,
: : 非行政處分對象的「特定具體」,或「可得特定」,
: : 並不能以行政訴訟提出損害賠償,
更正:並不能提出行政訴願,因為非行政處分
而行政指導大致可分為三種:
規制性:
行政機關就危害公益、妨礙秩序的行為,所施規範、預防、
抑制的行政指導,多產生限制權利的效果。
助成性:
保護、幫助、促進相對人利益,
有的具有行政上目的(像錢進股市),有的沒有(像天氣預報)
調整性:
指導解決私人紛爭。
而得以提起行政訴訟者,
多涉及規制性行政指導中有關規制(法規命令)的違法、錯誤,
始生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
而像發表政府看好股市 基金將逢低進場這類言論,
即使以行政指導的方式為之,
恐怕也難以提起行政訴訟。
最後謝謝r大指正。(寫完後感覺怪怪的,查了一下書,發現完了><)
: : 如果不小心碰到一個不英明的政府,那國家豈不賠到死。
: 並非所有政府的發言都是行政指導
: 行政指導要依行政程序法165~167發動 其中包含
: 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 換言之 官員如果只是發表政府看好股市 基金將逢低進場這類言論
: 而未"明示"該言論為行政指導 便不構成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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