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準確看 消費券 政策弊病(一) 不該開放攤販
(ps. 消費「卷」? 「券」? 我不確定該用哪個字)
以下討論之前提:
政府宣稱發佈消費券之目的為「刺激消費」
因此,刺激消費外之 社會救助 效應不在討論範圍
政府鼓勵大家花錢,為此,發錢讓大家花
又為了怕大家不花拿去存而改發消費券,這件事本身對刺激消費、提高gdp而言是個利多
但,這就是「利」的最大值了
-- 如果一切如預期,那真實太好了...
接下來現實的一切都是「害」
打從在電視上看到劉兆玄說他要把消費券捐出去的那一刻起
我就為這個政策暗叫不妙了...
而後政院一步步修正政策,傾向開放我也是略感不妥啦...
消費券 而不等同於 現金 有額外的刺激消費的作用就是因為有限制
換言之,限制越多,消費券政策的效益就離它的預估值(同時也是最大值)越近
為了社福訴求、為了方便、為了加快發行(讓立委點頭) 而放寬限制的作法
全都會壓低它的效益 -- 而最後就是... 不如發現金? 我覺得是「不如不發」
舉例來說,給大家思考一下
為什麼原來要限制「在內政部有營利登記的店家」(本來還規定要有開發票的)
難道是官員吃撐了找麻煩?
在ptt 政治板上,有一篇文章寫到如果菜農收到了消費卷,因為他在供應鍊中是弱勢
人家要給他只好收、人家不收他又給不出去,最後收了一手消費卷...
其實該文章的作者可能誤會了、他一直沒有寫出最後一步:
消費券只是一時替代的貨幣,最後政府應該會由公家機構回收
「理論上」
像土銀、合庫、郵局 代替國稅局發過統一發票獎金一樣,
最後消費券也會被回收、由行庫代付現鈔、再向央行換錢。(甚至可能給 7-11代辦哦)
所以上述故事中的菜農理論上是不必擔心滿手消費券的問題
但實際上,不太可能給超商代收;至少是要能查核營利事業登記的單位
(如果商家報登記證號、可以從網路上查證的話,也許可以從銀行回收)
為什麼要限定是營利事業呢
這是消費券要落實其核心目的 的重要關鍵 -- 「確定你花掉了」
簡單舉個例,
如果小弟今天領到了消費券都不花,等上半年後 拿到回收機構說「我是攤販」
那我不就直接換現了嗎?
那給我的這3600 不就失去了「刺激消費、提振經濟」的效益嗎?
那消費券政策整體實際的效益不就得下修了嗎?
政院不是沒有想到這點;如果你和我一樣一開始就不支持放寬規定的話
就能發現政院、總統 的說法是「這些攤販、菜商也會消費、會拿給上游」
換言之,政府其實最後還是不會接受沒有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家上繳消費券要兌現
因為這樣一來可能就會提供民眾直接變現的機會、也失去了預估的經濟效益
政院後來改口說「攤販可以收」
是設定在「最後攤販會在買物料的時候把它交給上游、有營利事業登記 的商家或企業」
再回過頭來看 政治板那篇文章,雖然我覺得它沒有想到回收一事
但這麼推論下來,他所謂「菜農滿手消費卷」的問題不是不存在的
因為菜農可能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而當他想要兌現又遇到上游抽成剝削怎麼辦呢?
1. 生意是作長久的啦,我覺得這樣的事不是這麼容易發生、媒體和口耳也會傳
2. 就算發生了,其實很好解決:
政府只要讓所有有「靠行」的產業 ex:農會、漁會、市場管理處
負責察核「對,它是農夫、攤販」然後讓他們代收 就可以作緩衝機制
雖然這樣作同樣會產生該「行」的管理人循私變現、核定放水 而降低效益的問題
但這樣的害處就又更小比例了、而且也解決了攤商的困擾
然而,雖然「害處」的比例可以被控制,
卻由此可見一但有所開放便必然帶來效益減損
--
自幼家貧 既無嗜好 不學無術 亦無專長 唯打翻茶杯 或飲料罐 或新鮮屋
不乏瓶水 亦有碗麵 鋁鐵生熟不銹鋼 大小利樂錫箔包
有色無色玻璃 軟殼硬殼塑膠 凡立不曾未倒 寸地無一免溼
初時心喜 觸翻熱湯而後敗興 久之或憂 撞倒汽水反得釋然
本為一時之誤 積久成習 偶一為之 還傲世中無雙
故以為好 便作所長 因姓黃,自號「掐倒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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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4:3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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