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除了念博士班之外,還要懂專利?
※ 引述《winchin (winchin)》之銘言:
: 看到這個我到想到一個類似的問題
: 就是著作權的問題
: 若a在研討會中發表一篇論文之後(只在發表程序,之後卻遲遲沒去投期刊)
: b在會場拿到大會的論文集
: 回去參照a的思路或架構寫出一篇相似的論文,然後投上期刊
: 或是引用或改寫a文中的內容(都沒引註)
: 那這時有沒著作權的問題阿?
: 著作權是要你正式出版(在期刊中刊出來)才有生效,還是只要發表過後就有效阿?
: 我覺得像著作權或專利這種問題蠻重要的
: 但是卻也是最被忽視的
: 大概也是台灣風氣使然
: 很多東西有人回去改一改就當成他的
: 你也沒啥辦法指證他確實抄襲(若他真改的很不著痕跡的話)
: 難怪一堆網路上的文章都只有摘要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當著作完成之後 不論發表與否 立即享有著作權
在討論b是否有侵害a的著作權時有幾點需要考慮
第一點 是否有接觸的該著作 如果沒有接觸到該著作 基本上b就不太可能抄到a
的著作 當然寫出一模一樣的東西機率很小
第二點 a的內容被抄襲還需先看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六十五條
合理使用的規定
主要判斷是否合理使用可藉由六十五條的規範來檢驗 (條文如下)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以及引用他人須標註姓名部份 我想可以引用著作權法第十六條部份法條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
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不好意思在這邊班門弄斧 如果有錯的話也請各位鞭小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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