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道長既然刪了文章,只好回文存證,
有其他道長可能會覺得我太認真回你文章, 在此聲明如下,
畢竟因您一路走來往往忽視其他版友的建議,或諮詢學習推薦等等,
實在讓人覺得你來這邊po文只不過是要選擇性的取暖,
看看是否有您口中的"磚力攻城屍",不小心同意了你部分見解後,
好讓你挪移局部見解而亂用,甚至是否拿去錯誤指茸為毛的遂行你的心願,
這實在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我聽到了",這號人物的行為
註解:
→ civicl:某磚力攻城屍(無誤)說以上情形侵權, 請問是真的嗎? 07/09 04:35
---回到主題分隔線---
繼續呼籲您, 不要申請, 不要寫稿, 不要舉發,
你爽,IF/IH爽,又稱三爽
以這次您文章的中心目標,
您只是希望有磚力攻城屍同意,能拿雞毛去指陳in house獎金制度小細節,
企業內部申請專利不只是為了紙,也不是為了證書,
100件裡面就算99件專利的權利有問題,對企業帶來的也還有創意,不只是權利項,
更不提還有部分無效的,那apple申請幾百項專利項的,
真的要幹的話,隨隨便便可能都有雜項被舉發,
那你是不是要發明人先去自殺比較快?
撰寫的質要提升,但生目珠看到這種瘦身到創意激勵制度的經典台商思想,只會讓人搖頭,
而且你還拿學研專利品質來錯誤類比,
你知不知道學研專利可以算計畫的KPI、升等的特殊功用,
私人企業會有詭異扭曲的制度,需要累積專利去升副工程師或請款嗎= =?
這也難怪台灣的研發再頭痛醫腳的情況下,實在是越混越回去,
即便回到專利的法理法效上,
專利本來就是排他權,還沒無效前你就是享有排他的主張權利,
你公司不檢索、不主張、不維持, 只是你自己職權人員的怠惰,
竟還要等到失權效之後來據以朔及既往的追回激勵?
你可以諮詢一下事務所,參考看看授權契約有沒人再談專利無效後要繳回不當得利,
如果有律師很認真的建議你去執行追款,
那請您務必要告訴我,到底是諮詢哪位律師的建議,
最後誠心建議您把所有預算都拿去請甚麼保證獲證的所,三、五千台幣去申請台灣新型,
天差地遠的預算下,保證整棟公司辦公大樓拿證書當壁紙也貼不完,
如果您不去翻閱資料,永遠當伸手牌,你發的文章永遠就只有伸手牌的水準
※ 引述《civicl (lesbian)》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專利被推翻的機率
: 時間: Wed Apr 2 01:20:54 2014
:
: 在專利檢索時
: 發現很多專利肯定不符新穎性
: 這種簡單改良不可能是最近幾年才被發明的
: 公司是不是應該只先發一半專利獎金
: 如已全發下
: 則先繳回一半
: 剩下一半如到保護期屆滿時
: 專利依舊有效再發下去
: 到期前被舉發無效的
: 已發下的獎金必須追回
: 公司資金不是為無效專利去支付獎金/維護費的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224.183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396372856.A.25D.html
: → civicl:尤其某些發專利獎金的公司很嚴重 發明人應是為獎金才去申請 04/02 01:22
: 推 dakkk:不是應該是獲專利時再發嗎? 04/02 01:23
: → civicl:獲專利先發一半 保護期屆滿時依舊有效 再發剩下一半 04/02 01:35
: 推 lukehong:那就範圍寫超小就好啦(然後還是拿到一個沒用的專利) 04/02 02:52
: 推 bonaqabo:老板跟發明人會說:那是ihpe的事 04/02 06:42
: → bonaqabo:花錢請你來在申請時把關,核准後由你來攻防 04/02 06:44
: → bonaqabo:我申請前就會講白可能不具專利性 04/02 06:46
: → bonaqabo:老板們再決定要不要花錢申請 04/02 06:47
: → bonaqabo:有時候申請專利只是為了一些商業策略考量 04/02 06:48
: → bonaqabo:而且分兩段發,那離職發明人怎麼發?這要問過hr,c&b看行 04/02 06:50
: → bonaqabo:不行,而且那發明人的某戶頭不就都要一直開著 04/02 06:51
: 推 mjrt:建議到專利過期後再發獎金...問題都解決了... 04/02 09: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72.18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396410445.A.B3E.html
推
04/02 11:57, , 1F
04/02 11:57, 1F
推
04/02 12:05, , 2F
04/02 12:05, 2F
→
04/02 12:37, , 3F
04/02 12:37, 3F
→
04/02 12:38, , 4F
04/02 12:38, 4F
→
04/02 12:39, , 5F
04/02 12:39, 5F
→
04/02 12:40, , 6F
04/02 12:40, 6F
推
04/02 12:46, , 7F
04/02 12:46, 7F
推
04/02 12:49, , 8F
04/02 12:49, 8F
→
04/02 13:24, , 9F
04/02 13:24, 9F
推
04/02 13:28, , 10F
04/02 13:28, 10F
→
04/02 13:29, , 11F
04/02 13:29, 11F
→
04/02 13:32, , 12F
04/02 13:32, 12F
→
04/02 13:32, , 13F
04/02 13:32, 13F
→
04/02 13:34, , 14F
04/02 13:34, 14F
→
04/02 13:35, , 15F
04/02 13:35, 15F
推
04/02 15:24, , 16F
04/02 15:24, 16F
推
04/02 18:26, , 17F
04/02 18:26, 17F
推
04/02 23:52, , 18F
04/02 23:52, 18F
→
04/02 23:55, , 19F
04/02 23:55, 19F
→
04/03 09:42, , 20F
04/03 09:42, 20F
→
04/05 04:27, , 21F
04/05 04:27, 2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