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法的名詞定義

看板Patent作者 (街角的小王子)時間10年前 (2013/12/18 18:01),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watson1988 (watson)》之銘言: : 請問什麼是"顯而易試"、"顯而易知"、"非顯而易知性"還有"顯而易見" : 這幾個名詞上的定義 "顯而易試"是說假如可能的替代選擇有限的話,其實可以很輕易 經過簡單的試誤而得知.比如說引證案當中使用鉛銅合金,本案使用 鉛鐵合金製備水管.由於可以使用的合金材料種類有一定的範圍,故 不會很困難經試誤完成. "顯而易知"一般來說是從連簡單的置換試驗都不需要,台灣審查 基準上的例子是指筆與手電筒的組合. "非顯而易知性"是特別說這件事情的完成與構想都有一定的困難 ,因此無須參酌有無異於習知的優異功效.例如萊特兄弟的早期飛機 ,雖然高度與滯空時間都很少,但並不妨礙其"非顯而易知性". "顯而易見"我個人以為似乎差別不大,還是用於設計方面? : 以台灣法規跟美國解釋上又有什麼差別?! 印象中這幾個詞是美國法直譯而來,我也很想知道差別. : 這幾個名詞常出現在生物專利侵害的訴訟中 : 有圖表或是流程圖嗎?! : 謝謝各位高手無私分享^^ 哪裡,如果有錯還請各位方家鞭小力些.^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00

12/18 18:07, , 1F
台灣似乎總歸一句進步性
12/18 18:07, 1F

12/26 18:09, , 2F
謝謝你的詮釋^^
12/26 18:09, 2F
文章代碼(AID): #1IiNAIPI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IiNAIPI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