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法的名詞定義
※ 引述《watson1988 (watson)》之銘言:
: 請問什麼是"顯而易試"、"顯而易知"、"非顯而易知性"還有"顯而易見"
: 這幾個名詞上的定義
"顯而易試"是說假如可能的替代選擇有限的話,其實可以很輕易
經過簡單的試誤而得知.比如說引證案當中使用鉛銅合金,本案使用
鉛鐵合金製備水管.由於可以使用的合金材料種類有一定的範圍,故
不會很困難經試誤完成.
"顯而易知"一般來說是從連簡單的置換試驗都不需要,台灣審查
基準上的例子是指筆與手電筒的組合.
"非顯而易知性"是特別說這件事情的完成與構想都有一定的困難
,因此無須參酌有無異於習知的優異功效.例如萊特兄弟的早期飛機
,雖然高度與滯空時間都很少,但並不妨礙其"非顯而易知性".
"顯而易見"我個人以為似乎差別不大,還是用於設計方面?
: 以台灣法規跟美國解釋上又有什麼差別?!
印象中這幾個詞是美國法直譯而來,我也很想知道差別.
: 這幾個名詞常出現在生物專利侵害的訴訟中
: 有圖表或是流程圖嗎?!
: 謝謝各位高手無私分享^^
哪裡,如果有錯還請各位方家鞭小力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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