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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專利法的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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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5→)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atson1988 (watson)時間10年前 (2013/12/17 23: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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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麼是"顯而易試"、"顯而易知"、"非顯而易知性"還有"顯而易見". 這幾個名詞上的定義. 以台灣法規跟美國解釋上又有什麼差別?!. 這幾個名詞常出現在生物專利侵害的訴訟中. 有圖表或是流程圖嗎?!. 謝謝各位高手無私分享^^.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ubmachine (街角的小王子)時間10年前 (2013/12/18 18: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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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試"是說假如可能的替代選擇有限的話,其實可以很輕易. 經過簡單的試誤而得知.比如說引證案當中使用鉛銅合金,本案使用. 鉛鐵合金製備水管.由於可以使用的合金材料種類有一定的範圍,故. 不會很困難經試誤完成.. "顯而易知"一般來說是從連簡單的置換試驗都不需要,台灣審查. 基準上的例子是指筆與手
(還有8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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