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靜說]躺著也中槍

看板PU_Family作者 (螺絲起子+血腥瑪力)時間15年前 (2009/04/23 01:39),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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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0982206345 (盅鯽蒸)》之銘言: : ※ 引述《seaboy543 (桔)》之銘言: : : 今天上完課 : : 才知道有高中生來推甄 因為國立都沒上 : : 只上靜宜 就瘋狂批 : : 食營真的是躺著也中槍!! : : http://www.wretch.cc/blog/yudain/11341778內容在此 : : 有違反版規 請說 : : 必刪文 : 不知道這樣的言論是否觸法,我上網查了一下。 :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 :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 : 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 : 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 : 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 : 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 : 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 : 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 : 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 : 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不過這好像是針對個人毀謗...不知道是否有效,前一陣子友人也應網路PO文差點 : 吃上官司。我認為現在的年輕人不懂得網路的可怕,還敢胡亂狂言,真的很囂張, : 這種年輕人就應當讓他見見世面。 : 前面有大大說有備份,針對某高中生對靜宜大學批判一文,不知是否違法 : 如果是的話,應當讓那年輕人好好了解,此文之嚴重性。 一、客觀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一切自然人,並不論其身分為何。 (二)行為客體:為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如係「非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 ,便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三)行為:須係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 態」(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2]),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30年院 字第2179號解釋);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 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3],無 論係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不可,且侮辱之內容須係抽象 之指責,如係具體指摘某事實,則有可能該當「誹謗罪」之要件,又「侮辱」行為屬於一 種「形式犯」或「舉動犯」,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犯罪行為便已完成[4]。 二、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且須有故意公然侮辱特定人使其難堪之特殊內心傾向與目 的。 ============http://www.npf.org.tw/post/1/3776 ============= 個人認為 刑法309所稱之人 嬰包含法人和自然人 自然人乃指 一般人 法認係指依法登記而成的舉有法人格的人 學校應該是經過登記的財團法人 所以學校應該具有法人格 所以認為靜宜大學應該為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的行為客體 並且得為告訴 在實務上通常認為 法人為刑法309所稱之人 在學說的方面 甘師認為309僅止於自然人 btw但是我不認為學校會提出告訴,另外典典為射手座 射手座滿18了嗎~X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60.10

04/23 01:47, , 1F
我就知道你會出來詳細說明...我都顧著聊天了xd
04/23 01:47, 1F

04/23 01:48, , 2F
大多數的學校 都很怕事= =
04/23 01:48, 2F

04/23 01:51, , 3F
一樓學弟~XDDD
04/23 01:51, 3F
※ 編輯: ROSFU 來自: 219.69.60.10 (04/23 01:53)

04/23 01:54, , 4F
受教了~~我是甘師流的 = =
04/23 01:54, 4F

04/23 01:55, , 5F
>/////< 個人愛好 林師阿~XDD
04/23 01:55, 5F

04/23 08:02, , 6F
滿了吧 應該是79年次的@@
04/23 08:02,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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