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某屋買機裝錯顯卡的問題

看板PC_Shopping作者 (天夢星痕)時間4年前 (2019/11/24 19:03), 4年前編輯推噓96(97197)
留言195則, 109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6 (看更多)
原文43。 好啦!看不下去了~ 鍵盤法學專家來了(不對 我是覺得一定還會有其他人遇到類似事件啦 所以想說就自己所學所能整理一下 不保證正確,但歡迎有法律學位的專家學者出來批評指教^^ 以下將盡可能地保持論述的嚴謹及求證 並充分的引用確保其可靠證據之支持及客觀性 首先, 原PO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1. 買賣雙方契約成立 2. 已完成交付, 原PO去店裡取機, 店員及原PO當場確認過貨品內容   原PO給錢了, 店員給發票了! 銀貨兩訖, 該交易成立。 3. 發票內容品項為G卡, 拿到的品項也確認是G卡, 價錢也當場確認過。   因此無法構成賣方送錯貨的條件成立, 且買方無刻意之事實亦成立   從上述條件來看,最多僅能構成發票金額錯誤之客觀事實。 其兩造之不爭事實如上所述。 而兩造爭點如下: (1) 某屋(賣方)是否認定原PO(買方)為不當得利, 應予返還。 (2) 原PO如不願返還, 是否應就賣方之損失進行差價補償。 以下就不當得利是否應予返還,敘述如下: (一)不當得利的類型 不當得利之類型,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179條所涵攝, 為學說上爭執之重點,因而有統一說與分別說之爭。(引述自維基百科「不當得利」) 以下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26號民事判決」判例, 採用分別說之論述。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給付型: 1. 不當得利人受有利益 2. 雙方間具有「給付關係」 3. 無法律上之原因 上述3點是構成「給付型」不當得利的三大要件。 以下引述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26號民事判決」判例: 『按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  其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  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 且此既因受損人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 則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 自應歸諸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  是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 應就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亦即必須證明其與他方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 及他方因其給付而受利益致其受損害, 並就他方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 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整理一下,參考上述 原PO如要構成不當得利的條件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不當得利者受有利益(成立) 2. 雙方之間具有給付關係(成立) 3. 無法律關係 (不成立) 依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 0 7 年度上字第3 2 6 號 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 ============================================================ 因原PO以與店員在原價屋現場確認過,金額、品項及物品通通正確。 並完成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條件。 此時, 該品項(G卡)完成了財貨變動之轉移。 即該物品的所有權從賣方手上轉移到買方(原PO)手上 ============================================================ 上述依民法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然後依民法348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最後引用民法第378條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 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 ============================================================== 來, 我上面引用這麼多條文要槓嘛! 我要提醒原PO, 我給予原PO以下建議供參考! 1. 去某屋論壇上跟他們的大大反應問題 這樣某屋就不敢黑單你, 只會扣該店員之薪水     那是他們自己的問題 2. 不主動返還標的物,該物品之財產權已歸屬於你。   現在的狀況是某屋必須請求你更換發票金額  (這點不一定要做,因為價位隨原價屋訂,且買賣雙方都同意了該交易亦完成交付。)   或者必須補償你返還該物品所造成的相關損失。   包含車資及時間成本等。   移轉權力之費用須由出賣人承擔。   更何況該物品已經移轉給你,你可以主張不歸還亦不補差價。   因為『不當得利並不成立』。   你現在拿回去相當於原價屋跟你購回該物品,且還賣你一個更差的;   這樣反而是你權力損失了。 =======================================================  整理一下, 不當得利的條件成立必須滿足『無法律關係』之要件成立 因買賣雙方契約已經成立,亦及滿足了「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 因故原PO這個案例並不適用於不當得利之法條。 那或許有人會問,怎樣的條件下不當得利會成立呢? 舉例如下, 如果今天是某購物網(或假設是某藝人店好了),開出的品項是: RTX 2070 公版卡 結果你收到的貨品是 RTX 2070 OC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因送錯物品而造成的問題; 買賣雙方契約並未成立(對於OC這張卡的買賣契約未成立) 且買方因為持有RTX 2070 OC(獲得利益且無法律關係(契約)之成立) 因故賣方可以要求買方返還其卡片,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 ========================================================== 以上資訊供原PO及蝦民們參考~ 也歡迎法律專長學者專家批評指教! 我印象很深刻的一句話,一個教法律的老師和我說的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他真的教得很好,對我來說堂堂法課都如雷貫耳; 所以我一直銘記在心,我不敢說自己都是對的。 我更不敢跟你打包票說我這篇文章沒有寫錯; 但我希望藉由這篇文章,如果有比我更懂得; 可以跳出來引經據典(引用法條或判例並論述),告訴我錯在哪; 我可以因此學到更多一點的法律常識, 版上的蝦民也能趁機學到如何應對這類問題。 我覺得對大家都會很有幫助~ 以上,謝謝耐心看完這篇文章的蝦民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2.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C_Shopping/M.1574593415.A.497.html

11/24 19:05, 4年前 , 1F
推用心分享
11/24 19:05, 1F

11/24 19:07, 4年前 , 2F
等等樓下本鍵盤律師 喊燒喊起來
11/24 19:07, 2F

11/24 19:08, 4年前 , 3F
這一篇文章值 587 Ptt幣
11/24 19:08, 3F

11/24 19:09, 4年前 , 4F
讚讚來電蝦學法律
11/24 19:09, 4F

11/24 19:10, 4年前 , 5F
感謝你的分享 不過GTX2070還是改一下比較好
11/24 19:10, 5F
哦! 沒事, 搞錯型號命名了! 謝謝~

11/24 19:11, 4年前 , 6F
長知識推一個
11/24 19:11, 6F

11/24 19:13, 4年前 , 7F
讚喔 還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11/24 19:13, 7F

11/24 19:13, 4年前 , 8F
漲姿勢
11/24 19:13, 8F

11/24 19:13, 4年前 , 9F
重點就是不要回去改發票
11/24 19:13, 9F

11/24 19:14, 4年前 , 10F
請一天假會被扣一天薪水M元 + 領不到全勤獎金N元
11/24 19:14, 10F

11/24 19:14, 4年前 , 11F
聘你當本板法務
11/24 19:14, 11F

11/24 19:15, 4年前 , 12F
再加上坐計程車車費P元,總共(M+N+P)元,請屋付費
11/24 19:15, 12F

11/24 19:15, 4年前 , 13F
網購無法立刻成立買賣是因為有鑑賞期嗎
11/24 19:15, 13F

11/24 19:15, 4年前 , 14F
11/24 19:15, 14F

11/24 19:15, 4年前 , 15F
好文推
11/24 19:15, 15F

11/24 19:15, 4年前 , 16F
看不懂 不過看起來很厲害 推
11/24 19:15, 16F

11/24 19:16, 4年前 , 17F
專業 讚。另外倒數第二段應該是不”適”用喔
11/24 19:16, 17F
感謝, 打錯字!

11/24 19:16, 4年前 , 18F
專業
11/24 19:16, 18F

11/24 19:16, 4年前 , 19F
11/24 19:16, 19F

11/24 19:18, 4年前 , 20F
猛喔
11/24 19:18, 20F
※ 編輯: r51303 (101.12.102.119 臺灣), 11/24/2019 19:21:12

11/24 19:21, 4年前 , 21F
推 感謝分享 條例與例子
11/24 19:21, 21F

11/24 19:21, 4年前 , 22F
少改一個RTX
11/24 19:21, 22F

11/24 19:21, 4年前 , 23F
推 寫的好
11/24 19:21, 23F

11/24 19:23, 4年前 , 24F
如果買方請假又坐計程車,這筆費用誰要支出
11/24 19:23, 24F

11/24 19:23, 4年前 , 25F
判決跟判例是兩回事
11/24 19:23, 25F

11/24 19:25, 4年前 , 26F
推 專業
11/24 19:25, 26F

11/24 19:27, 4年前 , 27F
推推
11/24 19:27, 27F

11/24 19:27, 4年前 , 28F
封你為電蝦法務
11/24 19:27, 28F

11/24 19:29, 4年前 , 29F
推消費者保護自己,店家的過錯為什麼要消費者承擔?
11/24 19:29, 29F

11/24 19:32, 4年前 , 30F
推專業
11/24 19:32, 30F

11/24 19:32, 4年前 , 31F
某p出來解釋一下
11/24 19:32, 31F

11/24 19:34, 4年前 , 32F
推!不然被店家坑了
11/24 19:34, 32F

11/24 19:36, 4年前 , 33F
感謝法律資訊,可以轉給某屋看看
11/24 19:36, 33F

11/24 19:36, 4年前 , 34F
中文好難
11/24 19:36, 34F

11/24 19:37, 4年前 , 35F
推推
11/24 19:37, 35F

11/24 19:39, 4年前 , 36F
專業!明天來上班 某屋決定聘你當律師XD
11/24 19:39, 36F
還有 119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11/24 21:40, 4年前 , 156F
理虧,官司輸贏不重要商譽都不知道賠多少倍
11/24 21:40, 156F

11/24 21:42, 4年前 , 157F
為了兩千告消費者 可以打個知名度
11/24 21:42, 157F

11/24 21:42, 4年前 , 158F
不會阿,林鳳X到現在還是很多人買
11/24 21:42, 158F

11/24 21:42, 4年前 , 159F
明理的消費者並不多
11/24 21:42, 159F

11/24 21:44, 4年前 , 160F
被造謠當然告死你 情況完全不同好嗎www
11/24 21:44, 160F

11/24 21:53, 4年前 , 161F
你反原價屋同路人(誤XDD
11/24 21:53, 161F

11/24 21:57, 4年前 , 162F
我是覺得,原價屋的"知名度"還不夠響嗎XD
11/24 21:57, 162F

11/24 21:58, 4年前 , 163F
11/24 21:58, 163F

11/24 22:01, 4年前 , 164F
高價屋要變成告價屋了
11/24 22:01, 164F

11/24 22:03, 4年前 , 165F
其實原文也沒說要告啦,只是推文在喊燒XD
11/24 22:03, 165F

11/24 22:04, 4年前 , 166F
只是原價屋這種包都先要客戶代勞的名聲好像也沒打算
11/24 22:04, 166F

11/24 22:04, 4年前 , 167F
洗清的樣子
11/24 22:04, 167F

11/24 22:15, 4年前 , 168F
推,唉,法律真的是雙面刃,我感同身受,碰到懂法
11/24 22:15, 168F

11/24 22:15, 4年前 , 169F
律的歹人都會被對方嚇傻
11/24 22:15, 169F

11/24 22:19, 4年前 , 170F
推認真文~
11/24 22:19, 170F

11/24 22:28, 4年前 , 171F
11/24 22:28, 171F

11/24 22:47, 4年前 , 172F
看電蝦學法律! 讚一個
11/24 22:47, 172F

11/24 22:51, 4年前 , 173F
平常都是 有文組的版本嗎? 現在終於反過來了XD 欸
11/24 22:51, 173F

11/24 22:51, 4年前 , 174F
不對啊 這個文組搞不好也看不懂囧
11/24 22:51, 174F

11/24 22:56, 4年前 , 175F
11/24 22:56, 175F

11/24 23:03, 4年前 , 176F
認真推
11/24 23:03, 176F

11/24 23:11, 4年前 , 177F
總而言之就是不屌他們 最後會變成店員賠
11/24 23:11, 177F

11/24 23:12, 4年前 , 178F
想要換回來 高價屋就要拿出誠意 不然告上法院 買方
11/24 23:12, 178F

11/24 23:12, 4年前 , 179F
不會輸
11/24 23:12, 179F

11/24 23:48, 4年前 , 180F
推看不懂
11/24 23:48, 180F

11/25 00:04, 4年前 , 181F
推專業(雖然我沒看完
11/25 00:04, 181F

11/25 00:58, 4年前 , 182F
我走錯版?!
11/25 00:58, 182F

11/25 04:37, 4年前 , 183F
11/25 04:37, 183F

11/25 05:42, 4年前 , 184F
你法律系?
11/25 05:42, 184F

11/25 05:42, 4年前 , 185F
好像真的是法律系
11/25 05:42, 185F

11/25 05:57, 4年前 , 186F
11/25 05:57, 186F

11/25 07:47, 4年前 , 187F
都中文 我怎麼突然看不懂
11/25 07:47, 187F

11/25 09:08, 4年前 , 188F
推認真lol
11/25 09:08, 188F

11/25 09:53, 4年前 , 189F
11/25 09:53, 189F

11/25 12:51, 4年前 , 190F
11/25 12:51, 190F

11/25 15:37, 4年前 , 191F
清楚明瞭
11/25 15:37, 191F

11/25 17:17, 4年前 , 192F
原來是法律版
11/25 17:17, 192F

11/26 06:34, 4年前 , 193F
這篇不爆不行
11/26 06:34, 193F

11/26 09:23, 4年前 , 194F
原來我的中文程度這麼差
11/26 09:23, 194F

11/26 17:18, 4年前 , 195F
優文推推
11/26 17:18, 19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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