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失物] 11/21鎖車名單

看板NtuDormM3作者 (caluti)時間12年前 (2011/11/24 00:0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9 (看更多)
原文恕刪. 這牽涉到法規如何解釋的問題,如果要討論授權母法,可有以下理解: (1)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住宿學生,為規範"宿舍生活"、推行宿舍自治、爭取住宿學生之福利,並協助學生 管理宿舍,應分別組織宿舍生活自治會。其組織細則另訂之。 >>>換言之,端視我們所認定的宿舍生活空間多大而定,如果腳踏車的停放事宜牽涉 到我們生活品質之維護,對於舍胞的權益密切相關,那麼沒有理由說只有在男三 門內的事生治會或舍胞大會才有權處理. >>>我個人認為腳踏車亂放的問題已經影響同學行走的權益,甚至亂安插車輛也使他 人感到相當程度之困擾與不便. >>>綜上,腳踏車管理為宿舍整體生活品質之一環. (2)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生活自治組織細則 第三條 自治會以提昇"生活品質",實行宿舍生活自治,爭取住宿學生福利,並"協助學校 管理宿舍"為宗旨。 >>>承上所述,鑒於生活事實之複雜,授權規範必須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生活品 質的理解上自亦產生歧異,為難認未為明確具體化前,即得謂未有授權. >>>此外,同學提到<國立臺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要點>將全校的腳踏車問題都劃歸校 方,但長期以來,水源拖吊從未進入宿舍區執行公務,而生自會長期以來亦實際執 行管理車輛事宜,可否認此為宿舍自治事務權限之默示劃分?況生治會基於宿舍 生活品質的確保,不能夠認定為"協助學校管理宿舍"? (3)生治會拖吊之事宜,個人認為真正爭議在於舍胞大會代表性不足,因現行法規定出席 人數須達舍胞總人數七分之一,始得為決議. >>>但本人認為該制度有違自治之理念,因為長期以來住宿生不關心宿舍事務,怠於出 席相關會議,因此校方此制度的設計實質架空宿舍自治權,讓不參與者享有否決之 權,此誠屬違反自治權倚重民主原則實踐之意旨. >>>在修正前僅能透過問卷調查來補強舍胞大會議決效力不足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3.77
文章代碼(AID): #1EpHfAUP (NtuDormM3)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EpHfAUP (NtuDorm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