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民投票法
※ 引述《MnO4 (演角。舞者。歌手)》之銘言:
: ※ 引述《ponyo (失蹤的自由)》之銘言:
: : 還記得上個學期修本國憲法時做過公民投票的報告...
: : 今天看報紙,知道立法院通過了公民投票法。
: : 只是我強烈地感覺到這樣的公民投票法毀損了人民的權力,形同虛設。
: : 也許他設計上有一些精神是合理的,但是表現成條文,
: : 卻是血淋淋醜陋的政治角力的結果。
: : 的確我們需要避免民眾可能在群體盲目或受到煽動情形下提出不適當的公投,
: : 但是由政黨比例組成公投審議委員會,才21人,
: : 對於提出的議題是否准許公投,具有完全、絕對的決定權,
: 我想,對於所謂「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質疑,是基於前無實例可供約束其權,
: 但是倘若是由人民發動,亦,最近一次正副總統(全國性)千分之五以上提案;百分之五
: 以上連署;或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長(地方)選舉人數百分之二提案,百分之十以上連署。
: 僅此途徑交付此委員會,那麼委員會應該只能就提案、連署人數是否合法此一項以審核之。
: 比較模糊之處在於,排除事項: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
: 那麼,核四算是投資嗎? 我想「投資」二字定義實過於籠統了點。
: 公投法即使通過了;但還是有點予人不可信任的感覺,原因就在於太過倉促,
: 尤其過於敏感,不僅僅是國內問題,更引起中共與美國的關切;
: 同時,藍綠兩軍自始而終,理念飄搖不定。
: : 這樣就完完全全藐視了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
: : 人民創制複決權的最大,甚至是唯一的目的,就是要繞過立法機關。
: : 公投是否適宜提出,的確應該以某種方法加以考量,
: : 但是由立法院政黨比例產生的審議會決定,真是最荒謬的事。
: : 而立法機關有權提起公投,行政機關卻無,也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
: : 難道我們立法機關的權力還不夠大嗎?
: : 政院覆議只要立院1/3同意就得維持原案,
: ^^^^剛剛查了一下,應該是1/2吧,所以報紙上才說
: 「若政院駁回,需要拉到113票才可維持原案」云云。
: 記得以前國中公民課本是2/3
: : 立院有倒閣權,還有罷免權,還有修憲權,
: : 現在再加上公投。
: : 若說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來擬定公投的事項,有助於理性的表決,
: : 那又為什麼醜陋地將這權力唯一歸與立法院呢?
: 所以那時候 國父才有「國民大會」的想法。
: 照五權憲法,五院是應該向國民大會負責的;非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我離題了呵呵)
: : 那個組織本來是公投要繞過的東西...
: : 即使政府如果要有發動公投的權力,我覺得也應該是行政立法平等地擁有這項權力。
: : 我不反對把統獨等議題暫時排除,那的確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 : 但是如今訂出的公投法,
: : 只是名義性,甚至字義性的法律,
: : 實質上是立法院大權獨攬,
: : 假意立法實質乃藉以封殺人民的權益。
: : 如果有考慮不周想法不對的地方,還請大家包涵。
: 再次亂入,我實在覺得,如果真要制新憲的話,不妨再次考慮五權與國大體制。
: 這體制從來沒有在世界上任何一角落實施過,縱使當時背景是一千多萬方公里的秋海棠。
排除一些深奧的學理層面的討論(憲法概論離我老人家很遠囉!)
若就
(1)程序正義的層面─
本法案是由人民經合法途徑所篩選出來的立法委員,
遵循現有的立法程序所制定的,
這些立法委員必須承受民意的壓力,而非“投票部隊”!
其所制定的法律也應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2)人民權益的層面─
此次通過的公投法雖然有“鳥籠公投”之譏,
但這條法律的確也enhance了人民的權益。
比較controversial的只是它究竟是
"moderately enhanced" or "drastically enhanced"。
(3)現實層面─
吁衡現實國際情勢,這次的公投法讓美國與中共都“鬆了一口氣”,
原本預期會引爆的深水炸彈並未爆發!
(儘管很多人並不樂見彼岸的“鬆了一口氣”!)
三個層面而言,這次通過的公投法或許不如部份傳媒與政客所認為的一無是處...
當然,這個法案問題多多,就理想性質而言的確令人失望;
然而,在台灣極特殊的政治生態與國際地位所營造的整體氛圍下,
這些扭曲似乎是難以避免的...
畢竟,政治雖非“反道德”,但卻是“非道德”的!!!
只覺得教我憲法概論的許宗力院長一定很不能茍同我的謬論...
(抱歉,我是亂入的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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