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還記得上個學期修本國憲法時做過公民投票的報告...
今天看報紙,知道立法院通過了公民投票法。
只是我強烈地感覺到這樣的公民投票法毀損了人民的權力,形同虛設。
也許他設計上有一些精神是合理的,但是表現成條文,
卻是血淋淋醜陋的政治角力的結果。
的確我們需要避免民眾可能在群體盲目或受到煽動情形下提出不適當的公投,
但是由政黨比例組成公投審議委員會,才21人,
對於提出的議題是否准許公投,具有完全、絕對的決定權,
這樣就完完全全藐視了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
人民創制複決權的最大,甚至是唯一的目的,就是要繞過立法機關。
公投是否適宜提出,的確應該以某種方法加以考量,
但是由立法院政黨比例產生的審議會決定,真是最荒謬的事。
而立法機關有權提起公投,行政機關卻無,也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
難道我們立法機關的權力還不夠大嗎?
政院覆議只要立院1/3同意就得維持原案,
立院有倒閣權,還有罷免權,還有修憲權,
現在再加上公投。
若說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來擬定公投的事項,有助於理性的表決,
那又為什麼醜陋地將這權力唯一歸與立法院呢?
那個組織本來是公投要繞過的東西...
即使政府如果要有發動公投的權力,我覺得也應該是行政立法平等地擁有這項權力。
我不反對把統獨等議題暫時排除,那的確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但是如今訂出的公投法,
只是名義性,甚至字義性的法律,
實質上是立法院大權獨攬,
假意立法實質乃藉以封殺人民的權益。
如果有考慮不周想法不對的地方,還請大家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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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槍聲如溪流勤種地瓜也吃地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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