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取消原定10/20~30日房間設備設施安全檢查
※ 引述《maceman (rat)》之銘言:
: 那到底是要檢測什麼 都沒說明
: 推 NTUDM3:同學,我說明一下:絕無安檢或監控隱私情事發生(太子無權且違 10/20 15:59
: → NTUDM3:法);提及須更換之問題非此地太子管理部門能決定(需呈報總公 10/20 16:00
: → NTUDM3:司)應該一人一信給台南總公司 因要花錢的事這裡無權決定;有 10/20 16:02
: → maceman:了解 但是要檢測什麼 總有列檢查項目吧 教官辛苦了 10/20 16:03
: → NTUDM3:關PS內觸法問題此地太子管理中心無法律顧問可諮詢 而公告內 10/20 16:03
: → NTUDM3:容無須總公司確認認可才能公告 所以有些誤會產生;我所知檢 10/20 16:05
: → NTUDM3:測冷氣機熱水器插座電源與讀卡機家具等等設備 逆止閥太子認 10/20 16:07
: → NTUDM3:定沒壞(去年與太子開會討論過) 隔音問題反映給總公司沒回應 10/20 16:09
: → NTUDM3:電費說明會 將於10/25晚在長興社區舉行(參考長興版) 10/20 16:10
: → NTUDM3:以上跟同學補充報告一下 謝謝反映 10/20 16:10
: 推 NTUDM3:補充:去年太子在此 亦舉辦一場隔音說明會了 10/20 16:20
教官,重點不在於太子的公告需不需要經過牠們總公司,
而是牠們的公告有沒有經過乙方代表,甚至校方代表的同意,
就法理上,我認為這已涉及到公告的法律效力問題(但太子認為沒有),
當然,更重要的是這樣的主張也有其實際作用:
也就是作為乙方(住宿者)未來在主張權益時得以有具體明確的依據,
譬如說在B棟的某張電梯公告上(抱歉,我沒辦法舉出文號,因為沒有這東西)
明白地說退押金會在7-10個工作天內完成,
結果一直到前陣子都還有人來反應還沒收到押金,
如果太子覺得這樣的公告已經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的話,
那麼這些前住戶們其實都可以據以請求遲延利息了,
但問題是他們要如何取得這紙公告?
尤其如果當太子發現公告的內容有問題時(就像這次的安檢公告),
馬上就可以「毀屍滅跡」地將公告取下的話,
或者是直接否認,這樣一來,乙方根本就無從舉證主張其權利受損。
不只是乙方,即便是校方,或是身為校方代表的您,
同樣也會因為這種單方恣意妄為的公告而導致不利益,
就像您這次無妄地被住宿組指責沒有做好協調工作,
或者是學校在上次的婚禮事件中「平白地」被當冤大頭,
由於太子的管理品質差,若不能透過一些程序上的要求來管控,
我相信這類「為太子背黑鍋」的事情絕對還會繼續下去,
直到有一天這個鍋子黑到再也不能拿來煮河蟹時,
隨之而來要背的就會是具體明確的法律責任了。
其實我的主張很具體,太子的公告上或許可以沒有公司部門文號,
但至少要有管理單位(甲方)、生治會(乙方)跟輔導員(校方)三方的章,
用以表示這張公告的內容是經由三方面的確認,
同時在形式上,生治會和輔導員也應在核章同時備份留存,
如此一來,當舍胞或住宿組有主張權利或行政督導的需求時,
也就可以有所根據。
就這次的事情來講,太子有沒有法律顧問是牠家的事,
畢竟太子最大的問題或許不在於法律顧問的有無,
而在於牠們根本沒有能力去判斷什麼情況需要尋求法律顧問的諮詢,
也因此牠們大概只會覺得請法律顧問只是白花錢,因此就不請。
然而,住宿組的行政人員,教官或其他的宿舍輔導人員,
乃至於是人力告急的生治會,即便大家都不具有法律專業,
但至少都還有能力判斷哪些事情是不是怪怪的、是不是需要找人來問問看,
就像您提到住宿組跟您都對於這次的設備檢查的執行方式有所疑慮,
那麼,若太子的公告需要經過你們的核章,而你們也因此需負有責任的話,
如此一來,我相信你們至少會在確認執行方式沒問題時才會為牠核章,
當然,這樣的初步把關未必能百分之百地防止乙方權利受損,
但至少當乙方權利遭受損害的時候,還可以保障乙方的救濟機會。
說穿了,這樣的主張並不是要加重教官或校方的責任,
我相信我所設想的內容其實與你們目前的實際作為並無二致,
只不過到目前為止你們的努力往往只因為太子一紙而告吹,不是嗎?
其實這些話我在以前的po文中也都不時有提過,
也曾在過去回覆您的信件中有所提醒,
但如果這些終究只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的話,
我想我在設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以外,也只能祝您好運了,
畢竟身為住戶的我或許可以「不爽不要住」,您卻未必能夠「不爽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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