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住宿契約書
※ 引述《dongogo (別再後悔)》之銘言:
: 簽約時請大家注意 這關係到我們的權益
: 甲方 :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 : 國立台灣大學 ___ 系/所 學生___
: 契約內容第12點寫的很清楚
: 十二、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也就是說通篇契約書 學校並沒有辦法做任何背書
: 一旦契約成立
: 出了糾紛是我們學生跟太子間的問題 與學校沒有直接關係
: 不知道學校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
: 感覺像是在校外租房
基本上理解為校外租屋才是正確的,至於推文有提到既然如此,
為何還要遵守一些來自於學校所訂立的規定事項,譬如參加消防演習等等,
其實要注意的是那些事項都已經被訂入契約中,也就是在新版合約的第一條,
所講的:應於租用期間遵守台大BOT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宿舍生活公約等規定。
換言之,在檢視整個租賃關係是否有問題時,
也應該一併檢視那些構成此一住宿契約書的規定,
也就是說,今天所發生的一些爭議事項不完全都只能以住宿契約來處理,
畢竟,要以一年期的住宿契約來解決一切爭議也不太有效率。
尤其應該注意的是「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預興建營運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裡面對於參加消防演習或換房的次數等事項都有相關規定,
從那些規定裡是可以要求學校出面處理太子對於換房費用部份的不合理情事,
(無論是就住宿契約有明定的金額,或是未落實換鎖事宜等等)
如果住宿組還要裝傻,我們也當然可以把抗議的對象指向學校,
學校不能因為並非住宿契約的當事人而可置身事外。
: 另外看了契約書有幾點不太合理處 我把他列出來供大家討論看看
題外話,因為發現今年的契約有做過修訂,所以對照了一下去年的契約,
看了不只是想要幹譙太子,也想指責前往與太子議約的代表。
總體而言,新契約對於乙方權益的侵害只有過之而無不及。
修訂出這種條款,然後還要調侃大家只會笨笨的簽字,
沒有注意到有問題的內容,也實在是有夠諷刺了。
(是的,我說的就是教官在六月八日寄給大家的e-mail內容,
雖然我很肯定教官平素為大家爭取權益的努力,
但那封信、加上新契約的內容,我怎麼看就是覺得非常的不舒服......)
: 1. 六、租金費用
: 1. ...住宿費用,於每月五日前由乙方繳納至甲方指定帳戶(兆豐銀行),
: 所衍生之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 2. 甲方得以押金抵償乙方所應負之積欠、延遲租金、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應於乙方退租時無息退還押金,退還押金所衍生之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 2. 六、租金費用
: 1. 若乙方未於每月約定時間繳付當月租金,甲方得終止 本宿舍提供之電力及
: 網路設備服務,並限制其進出及公共空間之使用,至其繳納後一個工作日止
: 乙方有兩次延遲繳付租金之情形,甲方有權終止租約
: 現在不止斷網了, 加上電力門禁
誠如前述,這兩個問題都是新增的!
契約第六條第1款所新增的後段部份:
「乙方未於每月約定時間繳付當月租,甲方得終止本宿舍提供之電力及
網路設備服務,並限制其進出及公共空間之使用,至其繳納後一個工
作日止,倘乙方有兩次遲延繳付租之情形,甲方有權終止租約。」
基本上斷網斷電可能還有爭議空間,但「限制其進出」基本上已有違法之嫌,
畢竟在遲延給付到契約終止期間,乙方仍然保有對標的物的使用權,
以BOT宿舍的使用動線來看,這個規定顯然已經構成對乙方使用標的物的妨害。
契約第六條第2款則修改的很微妙:
首先是將押金的性質從「賠償責任之保證」修改為:
「契約未履行之違約金及賠償責任之保證」,
從中是否可以說太子關於第八條違約金的規定是在補充這一款的內容,
以及是否可以推定太子在此所揭示的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那麼第八條的內容裡一些看起來像是懲罰性違約金的規定是不是當然無效?
還是說因為乙方簽了約,所以就活該在賠償責任以外另行負擔他責?
另外,退押金的手續費由乙方自行負擔的規定也是新的,
這裡的重點也許不在於合理與否的問題,
甚至或許有人會覺得這只是小錢而已,
沒什麼好計較的(說起來我個人是這樣覺得啦!),
只是如果重新議約的結果不完全是在促進利益,
而包括新增負擔的話,是否該經過一定過程的內部議定與告知?
舍員大會有提過這個案嗎?乙方的代表或乙方當事人在議約之前有被告知過嗎?
如果都沒有的話,那我真的不知道該以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前揭關於
重新議約有為同學爭取利益的說法。
另外,相對於甲方對乙方所要求的催告期限,
甲方也該負有押金退款的相對期限,還是說太子想要大家都依法即行催告?
如果未能如期清償則需另行給付遲延給付之利息?
雖然說這些都是小錢啦!不過能在解約後一起對太子來個存證信函攻擊,
我想多少也可以一解住宿期間的鳥氣吧!
: 3. 六、3.乙方聲請宿舍遷調以一學年一次為限,並應支付工本費新台幣500元整
: 換房費500 ?
這個就是原來就有的老問題了,如前所述,
這部份的爭議不只涉及甲乙兩造的重新議約問題,
也是可以強力要求學校出面處理。
: 4. 九、違約金
關於違約金的規定只是擺明了太子請的法務人員根本是該公司內部的薪水小偷,
基本上這些條文的訂定只是憑恃著尚未發生糾紛的運氣,
以及糾紛發生後學生不懂興訟的可能性而已,
真的告起來的話,結果可能會很有趣。
首先就第1款乙方未違反住宿公約、且未喪失台大學生資格的狀況下,
如果期滿乙方仍未搬離,並且還有(無論是按日或按月)給付房租的事實,
然後太子如果還「理所當然的」收這些錢,
這不就已經構成民法451條所講的默示更新了嗎?
太子在這種情況下,也無受有利益損害,充其量只應催促乙方續約而已,
難道只是因為乙方在形式上怠於行使續約程序就應該被課予懲罰性違約金嗎?
一想到實務上可能的認定,以及其後所產生的效應,實在就覺得很有趣。
: 2.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休學,退學,轉學...)提前終止契約,應支付該
: 住宿月份實際住宿日數之租金,並支付甲方一個月租金之金額作為違約金
: 為什麼要支付一個月當違約金?
另外,關於中途解約扣押金的情況在實證上還蠻常見的,
有在外租過房子的話大概不會覺得意外,而這主要是對甲方期待利益的保障。
也就是說,以單人房為例,甲方原本可以期待在一年期的合約中,
可以獲得7100(元)x12(月)的租金利益,
然而假設乙方只住了10個月便想提前解約的話,
甲方等於因此有兩個月的租金利益落空了,
為了彌補這個落空的利益,因此會有這種扣押金的情況出現。
當然這裡有個延伸的狀況在於空房期所涉及的利益狀態,
簡單講,由於外在因素的差異,標的物會產生有出租難易程度的差別,
即便是在一般認為很好出租的學校周邊,也會有淡旺季差別,
從中便會發展出至少租滿多久才退多少押金的規範,
這裡面的尺度就看租賃當事人雙方的議定了。
之所以另外提這個的原因在於,也許有人會覺得BOT的候補名單很長,
若以單房來看,中途解約對於太子租金利益的損失可能不大,
但這終究是不同的概念,換言之,在保障期待利益的前提下,。
這裡主張的重點會在於作為違約金的押金扣抵數額在認定上的調整,
而不會是在押金扣除一事上的合理與否。
: 5. 九、違約金
: 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未搬離宿舍,除應依當月租金費用按日比例計算繳
: 付租金費用外,並應按日支付甲方同額之違約金
: 也就是要支付兩倍的金額?
另外,我記得之前某封e-mail有提到,
新修合約將中止契約與契約終止當月的租金,
從原定按月計價改採按日計價,
不過實際上看過新和約以後,
這裡所謂的修改只限於所謂的「可歸責於乙方」的解約部份,
畢竟在舊版合約裡,對於上述「可歸責於乙方」以外的契約終止,
乃至於契約終止以後仍未搬離的租金(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都是按日計價。
所以在這裡實際上所促進的乙方利益、乃至於受益的範圍到底有多少?
我實在很懷疑?
在我看來,這裡的問題癥結在於合約上對於契約期間的解約事項的不清楚,
首先,在舊版條文中,以例示方式來說明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的解約,
很容易就造成對於保有台大學生身分的情況下的解約的誤解,
基本上,住了幾個月後因為抽到學校宿舍或覺得BOT太爛所以要解約搬走,
這種解約都算是「可歸責於乙方」的狀況,也就是說,
所謂的「可歸責於乙方」的情形並不是只限於休學或喪失台大學籍的情況,
在此,一方面太子在合約上並沒有處理解約類型的問題,
二方面又又把「可歸責於乙方」聯結到違約金規定時,
從而也就導致這陣子常見的幾個狀況跟問題,
包括關於研究生要到八月以後才能畢業,
或是大學生在八月前就已走完畢業程序想早點回家等狀況,
以及在這些狀況下對於押金的退還,乃至於是否要科罰違約金等問題。
雖然從之前的一些通知中可以發現,
太子是將畢業的情況列為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
另外把這類問題當成是提前解約,而非契約延長的方式來辦理,
但是這些事項在新版契約裡完全都未見有清楚的規定呀!
不管是畢業、或是轉至校內宿舍,
乃至於純粹的解約、或是喪失台大身份的解約等狀況。
結果只有去修改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這樣就算是為乙方增進權益了?
至於未來關於各種提前解約的適用上是否要援引舊例嗎(有公函嗎)?
或是有其他合約附件可資援引?還是需要每年另行提報太子以個案處理?
這些真正攸關權益的事項竟然可以省略,只能說議約者真是太令人腥味了!
: 6. 沒有提到到部分 :
: 1. 感應卡200元與訪客證200元補辦費用
如果不是在合約裡面提到的東西,那就直接抗議了!
並且別拉到合約層次來談。
: 2. 押金在退宿後幾天內退還乙方?
:
:
:
: 全文在此:
:
: http://www.badongo.com/pic/9603515
: http://www.badongo.com/pic/9603521
: http://www.badongo.com/pic/9603527
: http://www.badongo.com/pic/9603535
:
: → lemondrink:租賃契約本來就是私法契約, 跟在外面租房子沒兩樣啊~ 06/13 04:53
: → lemondrink:只是太子跟學校有另外簽約, 學校的角色要依據那個來看 06/13 04:54
: → lemondrink:另外, 像換房費500,違約金, 轉帳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06/13 04:57
: → lemondrink:這些我都覺得是否有消保12條介入的空間, 就契約的權利 06/13 04:58
: → lemondrink:義務來說, 明顯是乙方吃虧. 全部都是甲方的權利和乙方 06/13 06:09
: → lemondrink:的義務, 這樣子要說沒有顯失公平簡直令人難以信服. 06/13 06:10
: → lemondrink:大概是吃定學生沒力氣跟他打官司, 這份契約應該重擬! 06/13 06:11
: → dongogo:那麼我們可以怎麼做呢 現階段只要太子不想改合約 搬出 06/13 07:58
: → dongogo:不爽不要住 只要期限內不簽約就會被趕走 學生只是被迫簽 06/13 08:00
: → dongogo:下合約 06/13 08:00
: ※ 編輯: dongogo 來自: 140.112.218.167 (06/13 08:25)
: → lemondrink:個人認為應該請生治會出面協商修改契約 06/13 08:31
: → lemondrink:並請住宿組&輔導員從旁協助 住太子本來就沒有學校的事 06/13 08:33
: → lemondrink:學校每次介入都是從和太子的契約來影響太子的經營策略 06/13 08:33
: → lemondrink:當然 這是以學生-太子契約的層面來看 如果有人因為學校 06/13 08:35
: → lemondrink:宿舍沒抽到就要被迫接受這種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 06/13 08:35
: → lemondrink:與學校的教育精神似乎有違 所以學校似乎也應該出面協助 06/13 08:36
: → lemondrink:舍胞重新擬一份較公平的契約 而且應該在今年暑假前做到 06/13 08:37
: → lemondrink:只是我猜生治會大概沒空吧 -_- .... 06/13 08:38
至少要先延緩這次的續約期限吧!並且在原合約到期前重新議約,
如果在到期前未完成比原約還合理的修訂的話,
就先延用原約及目前依原約而生的既有議定。
另外,如果覺得有消保法介入的餘地的話,
就算期末大家都在忙,生治會或自救會還是可以先連繫一下消保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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