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記錄] 98-2 第二次特別大會大會公報

看板NTUSC作者 (戲子阿德)時間14年前 (2010/07/01 22:45), 編輯推噓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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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Tntu (故事是永遠不停的)》之銘言: : ※ 引述《ufotime (戲子阿德)》之銘言: : : 行 : : 依據本校學代會議事規則 : : 第十四條 【開會後缺額問題】 : :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學代提出清點人數時,主席應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到議席, : : 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 : : 此時會眾得動議延會或發表聲明,談話會如出席已達法定人數,得繼續開會。 : : 會議的定義依據會議規範,即是 : : 第 一 條 會議之定議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 : : 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 : 也就是說只要這個討論超過三人,就是會議,不論其為談話會或任何類型的會 : : 所以談話會召開後,即可謂正式開會, : : 但因為是談話會,所以必然一直存在著缺額的問題 : : 可是若在缺額的談話會中已達法定人數 : : 故應可依第十四條,繼續開會,並視為正式會議 : : 用時間軸表示 : : 會眾簽到 會議進行中 : : -------->主席(出席學代)"清點人數"後,因不足故開談話會---------->有學代中途簽到 : : 符合法定人數 : : ------------->繼續開會,並以正式會議居之。 : 這位同學,我想你是誤解法條的意思了吧。 首先,第十四條並未規定會議是何種會議。 故會議的定義,就是三人成會。 所以不論是什麼會議,依據會議規範第一條規定,只要三人以上,就是"會議" 只是會議又可分為 法定人數足額會議--一般決議有效力 法定人數缺額會議--又稱談話會,一般決議無效力,但會議規範有明訂 第 六 條 談話會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 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 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所以只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還是屬於暫時有效決議,不過應提出追認 : 正式會從頭到尾都沒有正式開成過,沒辦法引用此條開會後缺額問題, : 這條是在講正式開會啟動後,如果今天有缺額問題, : 經過清點人數後,不足額,即可在之後選擇改開談話會或延期, : 但談話會過程中,人數又補足,才能繼續開會。(當然中間談話會的決議都是無效的) : 因為還未看到七常公報,還不曉得有通過什麼特殊決議, : 如果這是一個正常的會議程序, :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應該是 : 不足額->第一次宣布延長等人來->仍不足額,宣布第二次延長,等人來 : ->仍不足額->延會或談話會 : 一但啟動談話會後,就已經沒有正式會議了, 依據會議規範,的確應該這樣做 但啟動談話會,就是會議,因為三人以上。 所以依據學代會議事規則,只要任何一種會議進行中 當法定人數已足時,就可以繼續開會 當然,法條上面是沒有規定所謂繼續開會是指何種會議 也可以解釋為繼續開談話會 但是如同前面所說,如果法定人數足額了,豈不應該已法定人數足額會議論之? : 當然實務上的做法,可以先到的人先討論共識,把它列在會議紀錄的附帶補充, : 但議程是正式宣告開會後才能開始跑的, : 談話會談到一半忽然跟別人講說這是正式開會,然後也沒有照議程跑,從中間插入, : 程序上根本就有很大的問題。 公報上面的記錄,應該要包含主席提出清點人數動議及主席宣布延會 才是正確的程序,不過未看見公報上面有此動議提出 我個人認為這是主席主持術語的問題。 但就法律面而言,的確是可以於談話會中,在法定人數足額時繼續開會。 (不一定是足額會議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18.244 ※ 編輯: ufotime 來自: 122.117.118.244 (07/01 22:49) ※ 編輯: ufotime 來自: 122.117.118.244 (07/01 22:49)

07/01 22:54, , 1F
既不循規則又不達成決議,何來會議?
07/01 22:54, 1F

07/01 22:55, , 2F
當天是天災人禍嗎? 談話會決議無法理正當性,所以才都要正
07/01 22:55, 2F

07/01 22:55, , 3F
式會議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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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6, , 4F
主持述語我沒啥意見,但公報是官方文書,用字上本就該修正
07/01 22:56, 4F

07/01 22:57, , 5F
再公佈,才不會造成一般會員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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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9, , 6F
規則就是談話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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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0, , 7F
談話會也有可能會達成決議,只是不一定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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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0, , 8F
沒有"正式"會議這個名詞,請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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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1, , 9F
而且重點是正式會議一直沒有開啟,就算七常有特殊決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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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1, , 10F
會議就是會議,就法理上只分足額與不足額或稱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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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1, , 11F
定人數到的那個點,也沒有照議程再走,而是中間插入。
07/01 23:01, 11F

07/01 23:02, , 12F
將正式兩字只是讓你知道,你的會議把第一條給閹割了,所以
07/01 23:02, 12F

07/01 23:02, , 13F
我問你 既不循規則又不達成決議,何來會議?
07/01 23:02, 13F

07/01 23:03, , 14F
如果我們要用法來談,名詞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不能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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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4, , 15F
循議事規則而開談話會,達成無效力決議
07/01 23:04, 15F

07/01 23:04, , 16F
就法理來說 決議也有分有效與無效,除緊急決議外
07/01 23:04, 16F

07/01 23:05, , 17F
OK阿,那規則既然註明不具效力,何來決議呢?
07/01 23:05, 17F

07/01 23:05, , 18F
不足額就是無效決議,足額並合乎規定就是有效決議
07/01 23:05, 18F

07/01 23:05, , 19F
又要引十四條嗎?
07/01 23:05, 19F

07/01 23:06, , 20F
決議只是表決動議的簡稱,並不是一個提案
07/01 23:06, 20F

07/01 23:07, , 21F
表決依據一定的規則,有時無需會眾投票
07/01 23:07, 21F

07/01 23:07, , 22F
我哪句有說到提案了?
07/01 23:07, 22F

07/01 23:07, , 23F
而動議包含清點人數等偶發動議
07/01 23:07, 23F

07/01 23:07, , 24F
所以只要有清點人數,就算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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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7, , 25F
那談話會可以清點人數嗎?
07/01 23:07, 25F

07/01 23:09, , 26F
會議詢問也算是偶發動議,所以只要有會議詢問,也算決議
07/01 23:09, 26F

07/01 23:10, , 27F
喔~真有趣,可以重發一篇文,讓我知道你的想法嗎? 本人愚昧
07/01 23:10, 27F

07/01 23:10, , 28F
請看三十一條,有些動議無需附議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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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10, , 29F
會議規範第三十一條
07/01 23:10, 29F

07/01 23:18, , 30F
等你發文,但基本上可能要想一下什麼叫會議? 什麼叫談話會?
07/01 23:18, 30F

07/01 23:19, , 31F
歹勢 要先出門@@
07/01 23:19, 31F

07/01 23:20, , 32F
沒關係,你可以慢慢來,反正我也在等七常公報。
07/01 23:20, 32F

07/02 00:37, , 33F
6/29 ECFA簽訂耶,所以原po引第六條沒錯啊,真的是天災人禍XD
07/02 00:37,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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