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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記錄] 98-2 第二次特別大會大會公報
共 6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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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七常公報出來了,沒等到你的文,. 那我就自言自語吧,. 我分兩部份,第一部分是跟同學你對話,. 第二部分再說我看到七常公報後,認為有哪些地方是瑕疵和可改進的。. 第三部分就是我的一些看法,或者murmur吧,嫌文章太長,就可以不用看第三段。. 第一部分. 基本上同學,你講了很多,但我們爭論的點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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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十四條並未規定會議是何種會議。. 故會議的定義,就是三人成會。. 所以不論是什麼會議,依據會議規範第一條規定,只要三人以上,就是"會議". 只是會議又可分為. 法定人數足額會議--一般決議有效力. 法定人數缺額會議--又稱談話會,一般決議無效力,但會議規範有明訂. 第 六 條 談話會 因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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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我想你是誤解法條的意思了吧。. 正式會從頭到尾都沒有正式開成過,沒辦法引用此條開會後缺額問題,. 這條是在講正式開會啟動後,如果今天有缺額問題,. 經過清點人數後,不足額,即可在之後選擇改開談話會或延期,. 但談話會過程中,人數又補足,才能繼續開會。(當然中間談話會的決議都是無效的).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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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學代會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學代提出清點人數時,主席應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到議席,. 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 此時會眾得動議延會或發表聲明,談話會如出席已達法定人數,得繼續開會。. 會議的定義依據會議規範,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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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8-2會期學代會副議長 社會科學院學代 鄭明哲,. 由於秘書長和秘書們暑假期間不在台北,由我代po會議公報,在此先說明。. 首先,第二次特別大會的開會通知是1點開會,但是當時出席人數未達總人數40人的法定人. 數三分之一,也就是14人才能開會,所以現場就連絡所有沒有請假,但尚未到場的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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