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學代會針對「聯合聲明事件」之因應措施已刪文
※ 引述《allyours (沒有自己才會活不下去)》之銘言:
: 才說了學生會的代表性問題
: 正好在前幾天也說過了議長的代表性問題
: 現在又出來這個"學代會"回應
: 我想知道 這個回應 又是哪一次學代會的決議呢??
: 議長的職務是"綜理學生代表大會會務"
: 可不包含任何對校內校外的代表發言權呢
: 你可以解釋開會的理由和議程
: 但是對學生會"回應" 我想這個就不是可以隨便就做的了
: 議長對於學代會的代表性 比學生會長對學生會的代表性 更弱
: 我想這種白痴都知道的原則 當到議長該要知道
: 在未獲大會決議授權之前 是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可以
: "回應" "強調" 學代會要幹麼幹麼的
: 除非閣下尊姓學 名代會
我是希望這是議長對學代內部的發言
: 另 議長確實得應需要即時召開大會
: 但我也想知道 依照"程序"
: 這次大會的議程 又是哪一次程序委員會開會決議的呢??
根據議事規則第十條第二款
特別大會之日期及議程由提案人,連署人及秘書長決定之
不過不知道鑽不鑽的過組織辦法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組織辦法位階高於議事規則)
如果鑽不過的話議事規則第十條第二款大概又要修了 XDD
跟位階高的法令牴觸的法令原本就不應該存在
: 當然 程序委員會的實質機能如何 大家心理都有數
: 不過 這些"提案" 是否最少該送其審議 這個公式送達要完成呢??
: 第三 依本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 重大事件發生 或施政方針變更
: 本來就是在"最近一次常會" 報告阿
: 並沒有規定要即時開臨時會討論的 這個糾正我不知道是要糾正什麼
對於學生會施政有意見的話,隨時開會討論應該是可以的吧
當然不是說沒跟學代會討論就一定要糾正
但是碰到重大決策的話,還是會希望尊重一下學代會
至少發聲明前先寄個mail給大家會比較好
: 而因應重大事件 自然也不可能在事前的會議提出 又不是半仙
: 我不知道議長到底有沒有好好看過法規
: 或是你的議事員有沒有好好教你
: (唔...你有照法規提名議事員吧??)
: 其實要說的很簡單
: 學代會其實本來就是存在來定學生會(行政部門)的
: 這種事發生 確實該開會 也當然可以開會討論 要求說明
: 但是這種明顯劃蛇添足的"回應"
: 就大大的沒有必要了
: 而且還犯了你所要指控學生會(行政部門)所做的一樣情事
: 再說一次 "請好好讀完法規 好好思考你的位子"
: 光是謝謝 那大可免了 不謝
電資院研究所學代 李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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