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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TUSC ]
討論串學代會針對「聯合聲明事件」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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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希望這是議長對學代內部的發言. 根據議事規則第十條第二款. 特別大會之日期及議程由提案人,連署人及秘書長決定之. 不過不知道鑽不鑽的過組織辦法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組織辦法位階高於議事規則). 如果鑽不過的話議事規則第十條第二款大概又要修了 XDD. 跟位階高的法令牴觸的法令原本就不應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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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說了學生會的代表性問題. 正好在前幾天也說過了議長的代表性問題. 現在又出來這個"學代會"回應. 我想知道 這個回應 又是哪一次學代會的決議呢??. 議長的職務是"綜理學生代表大會會務". 可不包含任何對校內校外的代表發言權呢. 你可以解釋開會的理由和議程. 但是對學生會"回應" 我想這個就不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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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以下是學代會針對學生會「聯合聲明事件」做的幾點回應. 首先 也是學生代表大會所要強調的是. 學生會自治規程第一條賦予學生會代表臺灣大學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並建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架構. 學代會依照第十九條得彈劾行政部門失職人員或糾正行政部門事務. 學代會於本會期已召開兩次常會與一次
(還有12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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