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學代會針對「聯合聲明事件」之因應措施已刪文
※ 引述《chaokang (發尼小綱)》之銘言:
: 大家好!以下是學代會針對學生會「聯合聲明事件」做的幾點回應
: 首先 也是學生代表大會所要強調的是
: 學生會自治規程第一條賦予學生會代表臺灣大學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 並建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架構
: 學代會依照第十九條得彈劾行政部門失職人員或糾正行政部門事務
: 學代會於本會期已召開兩次常會與一次特別大會
: 均未接獲學生會擬發表此一聲明之提案或討論
: 目前針對「聯合聲明事件」學代會要做的是:
: 我們將在星期一中午召開談話會 進行初步討論
: 之後 法制委員會將於星期二晚間開會 召集委員已表示會將本議題併入討論
: 星期三晚上 學代會將召開特別大會討論此一事件
: 以上 是學代會目前規劃的因應措施 也歡迎同學隨時於NTUSC看板發表意見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長 張晁綱
才說了學生會的代表性問題
正好在前幾天也說過了議長的代表性問題
現在又出來這個"學代會"回應
我想知道 這個回應 又是哪一次學代會的決議呢??
議長的職務是"綜理學生代表大會會務"
可不包含任何對校內校外的代表發言權呢
你可以解釋開會的理由和議程
但是對學生會"回應" 我想這個就不是可以隨便就做的了
議長對於學代會的代表性 比學生會長對學生會的代表性 更弱
我想這種白痴都知道的原則 當到議長該要知道
在未獲大會決議授權之前 是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可以
"回應" "強調" 學代會要幹麼幹麼的
除非閣下尊姓學 名代會
另 議長確實得應需要即時召開大會
但我也想知道 依照"程序"
這次大會的議程 又是哪一次程序委員會開會決議的呢??
當然 程序委員會的實質機能如何 大家心理都有數
不過 這些"提案" 是否最少該送其審議 這個公式送達要完成呢??
第三 依本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 重大事件發生 或施政方針變更
本來就是在"最近一次常會" 報告阿
並沒有規定要即時開臨時會討論的 這個糾正我不知道是要糾正什麼
而因應重大事件 自然也不可能在事前的會議提出 又不是半仙
我不知道議長到底有沒有好好看過法規
或是你的議事員有沒有好好教你
(唔...你有照法規提名議事員吧??)
其實要說的很簡單
學代會其實本來就是存在來定學生會(行政部門)的
這種事發生 確實該開會 也當然可以開會討論 要求說明
但是這種明顯劃蛇添足的"回應"
就大大的沒有必要了
而且還犯了你所要指控學生會(行政部門)所做的一樣情事
再說一次 "請好好讀完法規 好好思考你的位子"
光是謝謝 那大可免了 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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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忘不了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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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一個是十八年的愛...一個是十年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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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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