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研究生研究室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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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研究生研究室使用規則
一、
法律學院研究桌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第一週開放登記。研究生(含科法所三年級以上學
生)應先至院辦公室登記,以參與分配研究桌。
二、
碩士班研究生各年級不分優先順位採抽籤方式分配;博士班研究生不參與抽籤分配,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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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研究桌者,於公告期間內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直接配用。
三、
已擔任研究中心助理之研究生,不得參與研究桌分配。
四、
自九十五學年度起,每學年度之研究桌使用者應於使用前簽署切結書,同意下列事項:
(一) 於次一學年度開學後三週內,將私人物品搬離,逾期未搬離之物品視為拋棄;
(二) 將研究室鑰匙繳回院辦公室,不得保留任何備份。
現堆置於各研究室之非現使用者之物品,由本院堆放至適當地點,經公告後無人領取者視
為拋棄。
五、
研究桌限依第二點取得使用權之本人使用。其欲和他人共用者,應於事先提出申請並敘明
理由,經院方核准後始得為之。未經院方核准違規借予他人者,經查證屬實,出借人及借
用人均不得再參與研究桌之分配使用,並應立即搬離,由備位者依次遞補。
六、
使用研究室應注意:
(一)保持安靜,不得喧嘩,或作其他有礙他人使用之事;
(二)禁止使用電鍋、電磁爐、電暖(熱)器等高電能類電器,以免引起火災;
(三)注意節約能源,隨手關閉冷氣、電燈;
(四)愛護研究室內公物,不得擅自棄置、毀損或塗污;
(五)善用研究室,勿長期閒置或僅用以堆放物品。
如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發生,視情節輕重由本院學生事務委員會依法規處理。
七、
本使用規則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經院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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