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生工所對於球員登錄爭議之立場
5/25生工所和材料系的比賽,因雨未完賽
比賽開始後,材料系有多名球員賽前未到紀錄台繳交學生證登陸,於第二節前上場
依照比賽辦法第5條:"球隊需於開賽前繳交登錄之球員學生證至紀錄台以備查驗,以及經
教練或隊長簽名之登錄單於紀錄台進登錄...鳴笛開賽後不得進行登錄球員名單之異動。"
依照比賽辦法第6條:"不允許任何如冒名頂替等不符合球隊與球員資格規定之球員登場出
賽。若比賽嗚哨開始後至申訴期截止前發現有違反之情事,經發現並查證屬實,該球員與
其所屬球隊立刻喪失本年度參賽資格,比賽沒收,並判定該場比賽以 0:20 落敗,已賽成
績不計,並由對隊晉級,並不退還報名費。"
依照申訴辦法:"若在比賽終了時,球隊認為某件事有損其權益時,該隊教練或隊長應立即
通知裁判員,對比賽的結果有所異議提出抗議,且教練或隊長應在比賽紀錄表抗議球隊隊
長簽名欄簽名,並在該場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以書面由教練或隊長簽名,並繳交保證金
五千元,向主辦單位聯絡人提出,主辦單位將召開會議進行討論。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
者,不予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主辦單位沒收。"
生工所於比賽結束前,發現紀錄台和裁判未照比賽辦法,提出異議。
主辦單位一開始提出的方案是,重打比賽且未登錄成功球員不得上場,
生工所也認為是可接受的方法。
但之後主辦單位,又改變方案,讓比賽一切照舊,
主辦單位給的回應是因為慣例都給予通融,故此賽事依然通融材料系,
對生工所權益損害部分感到抱歉。
然而先前比賽球隊發生此問題,而沒有爭議,我們不了解情況也不多作評論。
以前的錯誤不代表就變成是合乎比賽辦法,
比賽辦法寫得非常清楚,遲到者即不得作登錄動作,而未登錄者上場者即應判沒收比賽
比賽辦法並非寫的模擬兩可,更沒有通融的空間,
主辦單位卻以通融作為解釋,無視比賽辦法,對材料系遲到者的登錄動作視為符合規定
如果主辦單位堅持賽事照舊,生工所將依比賽辦法於賽後提出申訴
且依照規則應該是判20:0
故在此希望主辦單位依比賽辦法作出合理的決定
生工所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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